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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双方有何法律风险?

 昵称40137022 2017-10-16


案情简介

李某自2015年3月起在某公司从事汽车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同时,经协商一致另行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此用人单位每月另行补贴劳动者人民币200元,劳动者不得再以不缴纳社保费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任何权利。2017年4月,李某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协商未果,李某咨询律师是否可以以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将该公司诉至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金损失。


类似的劳动争议纠纷在社会、工作中比比皆是,已成为当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的社会热点。面对签订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此类书面协议的不规范法律行为,劳资双方又将承担哪些诉讼法律风险?




律师评析

(一)劳资双方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系双方自由意思表示,该约定是否可以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依法成立生效?

意思自治、平等协商、保护交易是民法领域的灵魂。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自己的事务,构建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涉,但也普遍存在着法律强制性规定与意思自治相冲突的问题。

尤其在劳动法领域,由于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更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大量的强制性规范孕育而生,以对用人单位设立更多的义务来保护劳动者,相对应,劳动者对于自身权利的行使与处分同样也受到国家公权力的限制。

我国《劳动法》、

《社会保险法》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即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李某与公司虽然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但是由于协议中有关社会保险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从而导致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从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在诉讼中,公司不能以未生效的《补充协议》抗辩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劳资双方如若协商签订“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书面协议,用人单位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1、用人单位不仅需要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还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的资产将处于不稳定的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或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3、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存在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劳资双方如若协商签订“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书面协议,劳动者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1、劳动者应返还每月所得的社保补贴。《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公司在履行法定义务后,可依法要求劳动者退还已实际收受的社保补贴等相应费用。


2、若用人单位已将依法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纳入公司的规章制度,此时劳动者基于自身原因提出不交社会保险费,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可能面临被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律师建议

相关部门需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宣传教育。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是劳资双方的社会责任,不得随意变更或免除。社会保险费是国家强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劳动者为保险受益人的保险基金,由国家作为投资人占有、使用并保值增值。是对劳动者在其生病、年老等特定情况下生存与发展时享有一定经济基础的保障。



来源:柳州市总工会法律服务志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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