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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债务执行案件中,如何区分协助执行人与到期债务第三人

 lzy大华 2017-11-04

金钱债务执行案件中,如何区分协助执行人与到期债务第三人

良图商事诉讼团队近段时间代理了多起执行异议纠纷案件,其中发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协助执行人与到期债务第三人的地位和权利完全不同,究竟如何区分金钱债务执行案件中协助执行人与到期债务第三人,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将探讨二者的区别,以期抛砖引玉。

一、相关案例

A与B存在债权债务关系,A起诉B,经法院判决或调解,B应当给付一定的金钱于A。判决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A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本身没有支付能力,但其在C处有租金收入,人民法院欲从C处执行A的到期债权。此时,C在该执行案件中究竟是协助执行单位还是到期债务的第三人,法院究竟应向C发《协助执行通知》还是《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类似的情况很多,例如B在C处有工程款或者货款(或其他到期债权),此时,人民法院究竟是向C发《协助执行通知》还是《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司法实践中,执行法院往往是向C发《协助执行通知》,要求C 将租金/工程款/货款等提取到法院,以满足其执行案件的需要,但这一做法值得商榷,尤其是C 对租金/工程款/货款有异议的情况下。

如果法院认定C是协助执行人,那么在法院查明A在C处有租金/工程款/货款时,按照法律的规定,C作为协助执行人必须履行协助义务,将租金/工程款/货款提取到法院,C无权提出实体异议,如不协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C采取处罚措施;如果C是到期债务第三人,则C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后,执行法院不能审查、不能强制执行,二者的身份的不同,权利也不同。这对C的影响巨大,同时也影响A 对B的执行结果。

二、协助执行制度和到期债务履行制度的法律规定

1.协助执行制度在《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均有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金钱债务执行案件中,如何区分协助执行人与到期债务第三人

2.到期债务第三人制度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也有规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1规定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三、金钱执行案件中,协助执行单位仅指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银行等金融机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这里所指的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规定非常明确,没有扩大解释的空间,换句话讲,法律认定被执行人在其所在单位或者银行、信用合作社、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才可能有“收入”。该“收入”是狭义的收入,如果被执行人与他人存在其他合同关系,被执行人因其他合同关系而在他人处可以获得租金/工程款/货款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的“收入”,不应当向他人发《协助执行通知》,如果债务到期的话,应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该他人可以根据与被执行人的合同提出抗辩或提出异议。该他人提出异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1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对该他人提出的异议不能审查也不能强制执行。

四、申请执行人的救济途径规定

当被执行人B的到期债务第三人C提出异议时,申请执行人A的救济途径,只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被执行人B怠于行使债权为由向B和C提起代位权诉讼,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C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从而公平地保护A和C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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