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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申报期热点难点问题

 tutu506 2017-11-06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09年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复: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附表一“11 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中的“开具普通发票”或“未开具发票”栏次; 1%的减征额填写在主表“23 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减税项目代码“01129924”,将减征额分别填写在此表的“本期发生额”“本期应抵减税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栏次。

 

2.增值税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等报表的期初数据不自动取数,如何处理?

答复:电子税务局相关报表期初栏次目前已经放开,建议在涉及的报表中期初栏次手工填列上期期末数据。

 

3.当纳税人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申报时应该如何处理?

答复:电子税务局申报时,纳税人在“一般申报”--“通用功能”--“农产品发票采集”里进行添加采集。

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时,金三上线后农产品发票信息采集、进项税金自动填报功能已取消,改为人工填列。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暂不需要采集发票信息,进项税额直接人工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行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4行。

 

4.海关完税凭证上传后,在海关稽核结果查询中查到发票比对状态是不符,不符类型代码是3,如何处理?

答复:本月征期海关完税凭证稽核软件增加了纳税人名称比对的功能后,出现较多纳税人申报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比对不符,经查为海关提供数据不全所致,我局会根据总局下发的海关完税凭证数据一一通知相关纳税人,若总局名单中有,且经人工核实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并且相关数据也均相同的,在本月征期允许纳税人抵扣税款,要求纳税人到当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纳税申报。

 

5.建筑企业有两项工程,一项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另一项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企业采购一辆车同时用于这两个工程项目,如何抵扣?

答复: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章第二节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专用于简易计税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兼用的可以抵扣。

 

6.购买的固定资产,之前已经计提折旧过,目前继续使用,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7.购进材料用于在建工程,最后转为固定资产,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认证抵扣吗?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因此,问题中的固定资产区分不动产还是动产,不动产按上述办法执行分期抵扣,动产则可以直接抵扣。

 

8.分包方是个人,代开的发票备注栏次没有注明项目信息。总包方取得后能否做差额扣除?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建议分包方作废或红冲发票后重新开具。

 

9.外经证开具界面中“经营方式”选择建筑安装,提示“纳税人行业不包含建筑业,经营方式不能选择建筑安装,请修改经营方式”,如何处理?

答复:原因是企业税务登记中的国标行业,主业或附业中都没有建筑安装,建议联系大厅修改登记信息中的行业(修改主行业或附行业都可以,但要根据企业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按实际修改或添加)。

 

10.新办出口退税企业首次申报,还未实地核查,增值税申报表主表15栏没有数据,是否影响退税,是否可以手工填写?

答复:根据出口退(免)税首次申报规定,出口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其申报的退(免)税审核通过前,国税局会进行实地核查。待核查退税后,主表15栏根据实际退税批复数据取数,不建议企业手工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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