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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未如约缔结是否能获得赔偿

 THY7655 2017-11-13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李某通过网络了解到某金融公司的招聘信息。随后,李某向该金融公司投递了简历,应聘财务结算主管一职。经过多轮面试,双方达成了录用意向。金融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李某发放《录取通知书》,通知其2015年6月8日前往公司报到,并签署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写明试用期工资每月5000元,转正后工资每月6000元。李某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向原单位提出辞呈。原单位于2015年5月25日为李某开具退工证明。

  6月8日李某前往金融公司报到,公司人事告知李某因公司原因无法录用李某。李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金融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李某损失?

  金融公司认为: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实际用工。因此,公司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公司未录用李某并未对李某造成实际损失,故公司无需对李某做出赔偿。  李某认为:金融公司向其发放了《录取通知书》,通知书上写明2015年6月8日前往公司报到,并签署劳动合同。其正是基于《录取通知书》才辞去之前的工作。现在金融公司突然告知其不予录用,给其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失。

  □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法院经审理,判决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酌定赔偿李某两个月试用期工资。

  □唐毅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则由《录取通知书》所引发的争议。本案例引申出了两个问题。其一,用人单位发出《录取通知书》后,最终对劳动者不予录用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其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对劳动者进行损失赔偿?

  我们先来谈一谈第一个问题。本案李某首先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该案不属于劳动争议而不予受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公司虽然向李某发送了《录取通知书》,但是在李某报到当日即告知,公司对其不予录用,并未实际用工。因此,双方之间还未建立劳动关系,故不属于劳动争议。

  那么公司是否就不需要对李某进行赔偿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本案之争议发生在李某与公司磋商期间,劳动合同签订之前,故适用民法中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就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即“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42条也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通过了面试复试并收到了《录取通知书》,双方对签订劳动合同已达成了基本合意。而且李某基于《录取通知书》辞去了现有的工作。而此时公司拒绝录用李某,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对李某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失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对这种损失的赔偿以合同成立的可得利益为限,故法院依据录取通知书中的薪资酌定公司赔偿两个月试用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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