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坤财税 2017-11-17 09:26:49 导语“借票销售”是指一些纳税人在向客户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服务等,下同)时,借用其它经营项目相同或类似纳税人正式发票(指从税务部门领取的发票,下同)开具的行为。一直以来,此类行为在各地或多或少都存在。尤其是在一些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经营户当中,更是屡见不鲜。由于“借票销售”主要存在于同行业纳税人之间,而且以“合法经营”为晃子,让受票方难确认发票的合法性,也因此更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然而,此类行为与虚构经营业务虚开(代开)发票等行为一样,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均以虚开发票论处。一旦被税务部门查实,不仅“借票销售”方会受到处理或处罚,而且“出借”方和受票方也会受到连累。 “借票销售”主要情形目前,“借票销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自己当期领用的正式发票确已用完,为了客户及时拿到发票,临时“借用”他人发票开具。此种情况常见于同行,且相邻纳税人之间。二是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当期销售额较大,为避免开票销售额达到起征点,而“借用”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发票开具。常见于同行之间为避免达到起征点,相互间调剂使用发票。三是自己是正常申报纳税人,为隐瞒部分收入,或核定征收纳税人为避免税务部门调高定额等,而“借用”他人发票开具。常见于正常申报的纳税人向有类似经营项目,且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借用”发票开具。 一些纳税人之所以会“出借发票”,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同行相互间关系较好,对方临时应急,碍于面子;二是自己“出借发票”后,仍然达不到起征点,互相间规避起征点调剂使用发票;三是纳税定额较高,或自己税负较底,“出借发票”后不会增加税负,或税负增加有限。对此,有些不法分子甚至于借机“代扣税款”或收取“开票费”,从中谋利。 “借票销售”不容忽视 现行法律规范已明确,只有税务机关才有“代开发票”的权利,纳税人之间代开及其“借票销售”,均属违法违规行为。然而,长期以来有些纳税人有一种误解,认为“借票销售”只是轻微的违章行为,而究其实质来说,其行为和虚开(代开)发票一样,都是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依法均以虚开发票论处。若同时隐瞒销售收入涉及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还会以涉嫌“偷逃税款”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其行危害性不言而喻,征纳双方都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借票销售”对社会经济的危害性在于:一是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发展及税收征管秩序。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由于“借票销售”往往会造成偷漏税和分配不公等问题,从而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规则和税收征管秩序。二是严重制约税收法制化进程。“借票销售”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以票管税”理念,与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背道而驰,会严重影响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和依法治税进程。三是严重影响起征点政策实施。起征点政策对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借票销售”钻了起征点政策及税收征管的空子或漏洞。对一些以“借票销售”规避起征点的行为而言,调高起征点就意味着调剂使用发票的余地就越大,税收流失也往往就越严重。 “借票销售”整治建议随着“营改增”全面推开,在以增值税抵扣为核心的流转税征管中,发票地位凸显。整治“借票销售”涉税违法行为,为“营改增”保驾护航,也就显得尤其重要。对此建议: 一是强化宣传力度。一直以来,“借票销售”行为之所以较为普遍,是因为有诸多纳税人及受票人,对《发票管理办法》等税收政策法规遵从度淡化,强化发票及相关税收政策引导及宣传已是当务之急。对此,要通过加强对纳税人及开具发票人员的培训,利用网络、报刊、手机等媒体广泛开展税收法制宣传,使纳税人和受票人熟知发票知识及其法律法规,营造发票管理及使用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纳税人及相关人员的税收法制意识及遵从度。 二是强化税收征管。“以票管税”在日常税收征管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当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借票销售”来规避起征点,或以隐瞒“不开票销售”不缴少缴税款等行为时,“以票管税”就显得力不从心。对此,在社会诚信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健全的情况下,十分有必要强化对起征点以下纳税人日常征管。对此,一方面应当在加快“个转企”进程,最大限度地缩小“双定”纳税户数量,尽可能实行“查账征收”,同时要强化定额管理,防止出现类似“店租比定额高”等不切实际及不科学问题。另一方面要强化对起征点以下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引导其诚信经营,健康发展。同时,在现阶段对“双定”户,实行“定额+发票”的征管模式,不失为控制“借票销售”行为的权宜之计,应当全面推广。 三是强化发票管理。目前,在日常发票管理工作中,尤其要强化起征点以下纳税人的发票管理工作。由于“双定”户销售额往往较低,而起征点以下纳税人较多,每月(季)使用发票总份数及单份开具金额也不大。对此,一方面要适当控制领购发票的数量;另一方面方对领用普通发票的“双定”户应提供百元票为主。同时,要定期审核发票使用情况,及时调整纳税定额,防止其为他人代开发票。另外,加快发票自助开票网点建设及推广电子发票,方便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 四是开展综合治理。税务机关要在制定和完善发票管理法律法规及制度,严格发票的领、用、存审核及管理,从源泉上预防和遏制发票违法违规及犯罪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发票管理上的积极作用,可由政府部门牵头,加快完善诚信管理立法工作,提升诚信法律地位,明确诚信机构、管理体制和失信惩戒法律机制,并与财政、工商、海关、金融、交通、公安、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联合,互通信息,加快推进纳税信用信息社会化应用进程,构建包括纳税人“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社会诚信机制,形成对“借票销售”及其虚开(代开)发票的高压惩治态势。 纵观当前“借票销售”及其虚开(代开)发票现状而言,只有税务部门和全社会共同努力,提倡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构建切实可行的社会诚信机制及综合治理氛围,才能更有效地防止或杜绝“借票销售”等的不法行为。 “借票销售”风险警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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