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借票销售会不会被视为虚开发票?

 刘刘4615 2017-11-21
正坤财税 2017-11-17 09:26:49


导语

“借票销售”是指一些纳税人在向客户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服务等,下同)时,借用其它经营项目相同或类似纳税人正式发票(指从税务部门领取的发票,下同)开具的行为。一直以来,此类行为在各地或多或少都存在。尤其是在一些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经营户当中,更是屡见不鲜。由于“借票销售”主要存在于同行业纳税人之间,而且以“合法经营”为晃子,让受票方难确认发票的合法性,也因此更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然而,此类行为与虚构经营业务虚开(代开)发票等行为一样,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均以虚开发票论处。一旦被税务部门查实,不仅“借票销售”方会受到处理或处罚,而且“出借”方和受票方也会受到连累。

借票销售会不会被视为虚开发票?

“借票销售”主要情形

目前,“借票销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自己当期领用的正式发票确已用完,为了客户及时拿到发票,临时“借用”他人发票开具。此种情况常见于同行,且相邻纳税人之间。二是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当期销售额较大,为避免开票销售额达到起征点,而“借用”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发票开具。常见于同行之间为避免达到起征点,相互间调剂使用发票。三是自己是正常申报纳税人,为隐瞒部分收入,或核定征收纳税人为避免税务部门调高定额等,而“借用”他人发票开具常见于正常申报的纳税人向有类似经营项目,且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借用”发票开具。

一些纳税人之所以会“出借发票”,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同行相互间关系较好,对方临时应急,碍于面子;二是自己“出借发票”后,仍然达不到起征点,互相间规避起征点调剂使用发票;三是纳税定额较高,或自己税负较底,“出借发票”后不会增加税负,或税负增加有限。对此,有些不法分子甚至于借机“代扣税款”或收取“开票费”,从中谋利。

“借票销售”不容忽视

现行法律规范已明确,只有税务机关才有“代开发票”的权利,纳税人之间代开及其“借票销售”,均属违法违规行为。然而,长期以来有些纳税人有一种误解,认为“借票销售”只是轻微的违章行为,而究其实质来说,其行为和虚开(代开)发票一样,都是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依法均以虚开发票论处。若同时隐瞒销售收入涉及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还会以涉嫌“偷逃税款”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其行危害性不言而喻,征纳双方都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借票销售”对社会经济的危害性在于:一是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发展及税收征管秩序。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由于“借票销售”往往会造成偷漏税和分配不公等问题,从而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规则和税收征管秩序。二是严重制约税收法制化进程。“借票销售”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以票管税”理念,与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背道而驰,会严重影响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和依法治税进程。三是严重影响起征点政策实施。起征点政策对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借票销售”钻了起征点政策及税收征管的空子或漏洞。对一些以“借票销售”规避起征点的行为而言,调高起征点就意味着调剂使用发票的余地就越大,税收流失也往往就越严重。

借票销售会不会被视为虚开发票?

“借票销售”整治建议

随着“营改增”全面推开,在以增值税抵扣为核心的流转税征管中,发票地位凸显。整治“借票销售”涉税违法行为,为“营改增”保驾护航,也就显得尤其重要。对此建议:

一是强化宣传力度。一直以来,“借票销售”行为之所以较为普遍,是因为有诸多纳税人及受票人,对《发票管理办法》等税收政策法规遵从度淡化,强化发票及相关税收政策引导及宣传已是当务之急。对此,要通过加强对纳税人及开具发票人员的培训,利用网络、报刊、手机等媒体广泛开展税收法制宣传,使纳税人和受票人熟知发票知识及其法律法规,营造发票管理及使用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纳税人及相关人员的税收法制意识及遵从度。

二是强化税收征管。“以票管税”在日常税收征管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当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借票销售”来规避起征点,或以隐瞒“不开票销售”不缴少缴税款等行为时,“以票管税”就显得力不从心。对此,在社会诚信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健全的情况下,十分有必要强化对起征点以下纳税人日常征管。对此,一方面应当在加快“个转企”进程,最大限度地缩小“双定”纳税户数量,尽可能实行“查账征收”,同时要强化定额管理,防止出现类似“店租比定额高”等不切实际及不科学问题。另一方面要强化对起征点以下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引导其诚信经营,健康发展。同时,在现阶段对“双定”户,实行“定额+发票”的征管模式,不失为控制“借票销售”行为的权宜之计,应当全面推广。

三是强化发票管理。目前,在日常发票管理工作中,尤其要强化起征点以下纳税人的发票管理工作。由于“双定”户销售额往往较低,而起征点以下纳税人较多,每月(季)使用发票总份数及单份开具金额也不大。对此,一方面要适当控制领购发票的数量;另一方面方对领用普通发票的“双定”户应提供百元票为主。同时,要定期审核发票使用情况,及时调整纳税定额,防止其为他人代开发票。另外,加快发票自助开票网点建设及推广电子发票,方便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

四是开展综合治理。税务机关要在制定和完善发票管理法律法规及制度,严格发票的领、用、存审核及管理,从源泉上预防和遏制发票违法违规及犯罪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发票管理上的积极作用,可由政府部门牵头,加快完善诚信管理立法工作,提升诚信法律地位,明确诚信机构、管理体制和失信惩戒法律机制,并与财政、工商、海关、金融、交通、公安、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联合,互通信息,加快推进纳税信用信息社会化应用进程,构建包括纳税人“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社会诚信机制,形成对“借票销售”及其虚开(代开)发票的高压惩治态势。

纵观当前“借票销售”及其虚开(代开)发票现状而言,只有税务部门和全社会共同努力,提倡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构建切实可行的社会诚信机制及综合治理氛围,才能更有效地防止或杜绝“借票销售”等的不法行为。

借票销售会不会被视为虚开发票?

“借票销售”风险警示

《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等行为。

​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开发票(或非法代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更值得注意的是,当“借票销售”及虚开(代开)发票涉及逃税罪的,则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诚信经营勿忘纳税,“借票销售”当心被罚。

借票销售会不会被视为虚开发票?

结论

对“借票销售”及其虚开(代开)发票行为,虽能逞一时之快,或一时能获得蝇头小利,但所面临的涉税风险是巨大的,往往会损失真金白银,甚至失去自由的代价。可见,遵循税法规定,合法经营盈利,规范使用发票,才是规避涉税风险的正道。

借票销售会不会被视为虚开发票?

来源:正坤财税

作者:胡海瑞 程美云

作者单位:浙江省松阳县国税局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