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宝 静红争 强化税收征管的精细化管理,提高定期定额户税收征管工作质量,是当前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针对当前定期定额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普通发票缴销信息失真、超定额补税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我局调研组深入基层,对发票管理工作展开深度调研,查找薄弱环节,分析问题成因,制定对应措施,进一步强化了定期定额户发票及超定额税收管理工作。 一、发票管理现状 2008版软件上线运行前的征收方式为定额加发票模式,纳税人领购定额发票。新版软件上线运行后,按省局规定,对个体双定户的征收方式由定额加发票改为定期定额。我局在将部分纳税户的定额按原定额加月平均用票额标准进行了调整,普遍调增了定额,对平时不用或用票量较少的一小部分纳税户保持原定额基本未变。调查中发现,在前期没有领购过或很少领购发票的饭店、旅店和复印部等纳税户中,存在领取定额范围内的等额发票户数有所增加且销售定额发票的数量较以前每月增加约一倍的现象。如,抽取2008年“饮食与住宿行业”与2007年度税收进行逐月对比,结果显示:2008年233户较上年同期218户仅增加147023.28元,调整后的税收却未出现大幅度增长。
二、存在问题 一是新版软件上线后以定期定额为计税基数,这较之于原以定额加发票额总量为计税基数核定方法,缺失了购领发票的税款。如果定额调增幅度较小,致使税款总量增幅也很小,客观上造成税收收入的减收。 二是定额加发票的管理模式,对于部分业户用票需要增加税收成本,一定程度上对业户领取发票存在制约。而新规定则是对在定额范围内的发票使用由税务部门免费供应。这导致部分业户对领购发票存在认识误区,认为不管是否真正使用,只要在规定范围内领取发票应属理所当然。纳税人按规定领取发票后,发票未必全部使用。由于部分纳税人法制观念淡薄,在发票使用过程中,不严格执行发票管理规定,极有可能会出现互拆借或超范围使用的现象,甚至买卖发票。一旦税务机关的管理措施跟不上,就会潜在着发票使用混乱的危险,给税收管理留下隐患。 三是受到当前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和利益的驱使,个别税收管理人员中存在收取“人情税”、“关系税”的现象,对应该大幅调增的业户,只是“蜻蜓点水”,象征性的调高纳税人定额,造成税款流失。还有个别管理人员由于管理业户较多,对调整的纳税人定额不及时,未能将全部业户纳入监控范围,也构成导致发票管理失控的潜在原因。 四是税务部门日常税法宣传尚未完全到位,部分纳税人利益为上,法纪观念淡薄,千方百计寻求税收征管漏洞,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不够。 三、改进措施及建议 鉴于当前定额发票管理偏松的现状,建议管理单位加强对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时监控纳税人营业额的变化情况。 (一)全面展开税法宣传,提高业户的纳税遵从度。一是依托大众传媒开展税法宣传。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系统以及墙体板报、信息公开栏进行税法宣传,提高税法宣传的覆盖面。二是依靠征管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展开有针对性的宣传。利用税收检查和管理的时机,展开重点纳税宣传,将最新的税收政策及时传达给纳税人,并及时告知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真正做到税法宣传活动多渠道、全方位。 (二)加强税收管理,及时掌握实际经营情况。一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搞好县局、基层分局和管理人员的无缝对接,从基层抓起,完善对业户的适时、实时监控,及时调整纳税人的定额,根据税收收入多少,在核定的定额范围内,根据纳税人用票量的大小核供发票。二是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每年抽查一定区域内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收入状况,测算应纳税额,以联合执法检查结果为依据,及时调增应纳税额,进而达到对征管人员执法和纳税人如实申报的警示作用。三是发挥税收监督员的作用。依靠税收监督员人情、地理环境熟悉的特长,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弥补征管力量的不足。 (三)强化监控机制,落实发票管理制度。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要求纳税人必须在使用发票购票簿的基础上,建立发票开具情况的登记制度,翔实记录发票使用情况。纳税人换购普通发票时,要将已开具的发票情况如实填报《发票使用查验登记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发票发售人员、管理员和业户保留存档备查。发票发售人员与管理人员切实对纳税人发票购领工作负起责任。管理员要在《发票使用查验登记表》的“税务机关查验人”处签名,如未填报《发票使用查验登记表》发票发售人员予以拒绝办理相关手续。发票发售人员对发票的票面是否违章进行审核,其它发现违章行为结合管理员作违章处理,待违章处理完毕后发售发票,超定额补税统一由管理员负责审核把关,形成责权明确、责任到人的机制,以便税务机关监管发票开具的去向。 (四)以票控税,及时调整定额。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对实际经营情况超过月定额需要增供发票的纳税人,可责令其书面申请增供发票,超过定额部分需先征税后供票;对连续3个月用票量超过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用票情况及时调整定额;对全年平均月用票量超过其定额的,次年起应调整其定额;对不足起征点的纳税人,可在核定的定额内供应发票,也可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增供发票;对不足起征点的纳税人增供发票后达到起征点的,按月定额加当月增供发票额合并计算征税;对连续3个月或全年平均月用票量超过起征点的,需调整定额,纳入正常户管理。 (五)加强停歇业纳税人管控,严格发票申领手续。停业期间发票一律收缴,若发现停业期间仍开具发票则按偷税论处。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报纳税的,一律视同偷税依规定进行处罚并加收滞纳金;逾期不申报或不缴纳税款、罚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予以停止供应发票。同时,明确规定定期定额领用纳税户在领用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此外,基层部门要严格发票代管手续,及时向上级职能部门申请购置安全防患设施。 (六)严格把关,强化执法监察和过错追究。基层分局要加强对超定额补税的监管力度,管理员要对发票是否超定额进行认真的把关,对发票超定额的业户,管理员应及时对该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并在当月相应调整定额。发现业户超定额未补税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管理员的责任。 (作者单位:玉田县局) 编辑:赵轶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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