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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税收征管类考试大纲(高级)1

 东东东gd 2011-03-19

2008年税收征管类考试大纲(高级)

整理作者:郭东    文章来源:省税校     更新时间:2008-8-31

一、税源监控

(一)税源监控对象

1.各类纳税人这是产生税源的经济细胞;

2.各种收入和财产额这是决定税源大小的主要因素。

(二)税源监控方法

1.税源监控方法概述

税源监控方法:户籍管理(1、户籍管理的基本原则:(1)普遍原则。

2)地域优先原则。

3)效率原则。

2、户籍管理的部门协作

1)税务、工商登记的资料传递和联网协作管理。一是动态监控。二是静态监控。三是协作监控。四是互助监控。五是联合监控。

2)税银配合协作管理。

3、税收户籍核查制度

1)户籍查验。

2)稽核检查。

、纳税评估、

安装税控装置、

建立计算机税源监控系统

1、建立税源数据库

首先,能检测未申报纳税的纳税人;

其次,能对纳税人特征描述,并按照不同层次划分第三,能够锁定偷逃税的申报人;

第四,能够做预测模型,做优先顺序、理想化处理;

第五,能够辅助决策,科学制定税收计划,

建立税务监控数据库要求:

a.要求在实行金融实名制的基础上,

b.要求建立完整准确的税收档案。

2、功能设计上强化税源监控

1)检测功能。

2)描述功能。

3)锁定功能。

4)预测功能。

5)辅助决策功能。

计算机监控系统的三个应用层面的网络系统。三个层面是指:

一是事务处理层。

二是管理监控层。

三是辅助决策层。

2.税源监控的具体开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第149号)9个方面:

1、加强户籍管理,夯实税源基础

2、坚持属地原则,实施分类管理

1)强化对大企业和重点税源的管理。

2)积极推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执行,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采取相应的管理与服务措施。

3)贯彻《集贸市场分类管理》(国税发〔2004154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总局令第16号)。

3、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创新管理机制

1)科学配置人力资源,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

2)按照“革除弊端、发挥优势、明确职责、提高水平”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

3)搭建税收管理员工作信息平台,通过技术手段辅助税收管理员提高工作效率。

4、加强税收分析,深化纳税评估

1)重视税收经济分析。

2)扎实推进纳税评估。

3)注重综合评估与分税种评估的有机结合。

4)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之间的互动机制。

5、加强发票管理,推广税控器具。

1)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

2)积极稳妥地推广应用税控器具。

6、运用法律武器,加强欠税管理

7、严守政策界限,严格控制减免

8、加强征退衔接,管住出口退税

9、完善征管手段,提高应用水平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联动机制的工作意见》(苏国税发【2007】第52

江苏构建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税源管理联动机制

1、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以整合联动为重点。

2)以信息平台为支撑。

3)以减负增效为突破口。

4)以征管流程为导向。

5)以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为目标。

2、整合信息系统功能,提高征管数据应用能力

一是进一步提升监控决策管理系统对各级管理层的部门之间、层级之间互联互动的支撑能力。

二是完善流程管理系统功能,加快税收管理员平台的搭建,强化支持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基本功能和环节间的联动功能。

3、建立健全部门间、上下层级间的联动整合机制

1)要在各级部门之间建立横向的整合联动机制。

按照“四统一”的要求,

一是,统一数据分析发布项目。

二是要统一数据口径,

三是发布信息必须按照任务类、预警类、参考类进行明确分类。

四是要把监控决策系统作为联动机制数据整合发布的统一平台。

2)要在省、市、县、分局上下层级之间建立纵向的上下联动运行机制。

上下联动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即,

上一级机关主要对下一级机关整合下达工作事项和发布相关信息,

下级机关对其所属上一级机关反馈情况和信息

各省辖市局形成统一的向上接收、反馈和对下整合发布机制。下达任务。

各县(区)局要再整合,形成统一的向上接收、反馈和对下整合发布机制。

基层分局、稽查局进行再整合,形成具体工作任务的先后排序,分解、落实、反馈。

4、推进税源管理主要环节之间的整合联动

1)充分发挥税收分析的基础作用。

2)进一步提高税源监控水平。

3)全面提高纳税评估管理水平。

4)积极发挥税务稽查的促进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19号)

1、进一步提高对强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

1)纳税评估初步分析。审核分析的主要内容是:

A.纳税人是否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B.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准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C.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D.审批资料,是否完成、齐全、完整。

2)纳税评估案头分析。

A.确定重点评估对象,

B.案头分析方法。

3)纳税评估约谈、实地调查核实。

4)处理纳税评估结果。

3、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具体要求

1)合理选择纳税评估对象。

2)紧紧抓住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重点环节。

3)制定科学、合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和预警值。

4)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要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通过计算机或者人工进行纳税评估。

5)合理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时间。

4、正确处理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与其他相关工作的关系

1)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与汇算清缴的关系。

2)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与其他税种纳税评估的关系。

3)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与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的关系。

4)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与税务稽查的关系。

5)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与优化纳税服务的关系。

6合理应用计算机技术与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关系。

5、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几点要求

1)建立各项制度,实施过程监督和考核。

2)设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岗位,配备高素质人才。

3加强部门配合,建立国、地税机关联合纳税评估的协作机制。

4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用户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

不如实录入销售或经营数据的;

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的;

擅自拆卸、改动和破坏税控收款机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业务数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60号)

8个方面

问题的存在:

一是信息共享度不高,数据重复报送和录入,使用效率不高;

二是数据管理工作水平还不够高,管理制度尚不健全,

三是信息资源增值利用的深度和广度不够,能力需要提高

四是税务干部队伍素质不适应、应用技能有待提高。

征管信息系统数据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1、规范数据采集,确保录入质量

2、加强数据维护,提高数据质量

3、整合数据资源,统一数据标准,实现数据共享

4、深化数据应用,提高管理、决策水平

1)分析征管现状,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征管水平,规避管理风险。

2)构建科学有效的数据分析模型,掌握税源分布状况,监控税源动态,预测经济与税收发展的趋势,加强行业税负分析和企业纳税评估。

3)及时监控执法过程,跟踪执法结果,检查执法质量。

4)建立合理的指标体系,全面考核和监控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5、规范信息发布,服务征管与社会

6、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制度

7、加强业务和操作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8、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第029)

电子数据(以下简称数据)是指通过计算机应用系统采集、加工而产生的各类数据,以及以各种方式接收的外部数据。

数据处理工作包括: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的备份和恢复、数据维护、数据安全管理、数据的加工和使用。

 数据安全管理的内容包括:数据访问的身份验证、权限管理及数据的加密、保密、日志管理、网络安全等。

第二十三条  各类应用系统的使用必须实行用户身份验证,操作人员应注意自己用户名和口令的保密,并定期或不定期修改口令。

第二十四条  对数据库的管理实行数据库管理员制度,关键数据库管理岗位应设两人或两人以上。

第二十九条   数据加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用科学的方法对数据进行抽取、统计、挖掘,获得知识和规律,为税收的科学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三十条   数据加工包括:数据的抽取、集中、归类、比对、统计,并以报表、图形、文字等形式展现数据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数据使用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授权使用数据,负责管理本单位、本人口令,不得越权使用数据;不得采取任何方法破坏数据;对所使用的涉密数据负有保密责任;对外公布数据必须经办公厅(室)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数据。

第三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数据集中的优势,加强数据利用,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和决策水平,并减轻基层单位统计和上报报表数据的工作负担。

 

 

税收征管数据整合发布管理要按统一分析项目、统一数据口径、统一信息分类、统一发布平台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  整合发布的税收征管数据分为任务类、预警类、参考类三种类型。

任务类数据需要反馈执行结果,

预警类和参考类数据一般不需要反馈执行结果。

第五条  税收征管数据一般按月、按季或按年发布。

省局税源管理联动机制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决定发布相关数据。

第九条  联席会议秘书单位负责汇总各成员部门拟发布的数据,制定省局数据发布项目建议书提交联席会议。

第十条  联席会议根据项目建议书,对各部门拟发布的数据进行分析论证,并作出“发布”、“完善后发布”、“不予发布”的决定。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批准后,成员部门应当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要求发布数据。数据要通过统一的发布平台发布。

第十二条  各省辖市国税局税源管理联动机制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应对省局发布的数据及时进行分析、整理、筛选,向本级税源管理联动机制领导小组汇报。需要反馈的,及时反馈。

省辖市国税局按照“谁发布项目,向谁反馈”的原则做好反馈工作。

 

 

二、纳税服务

(一)纳税服务概述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第三条  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一站式”服务是指集中受理或办理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

全程服务是指受理纳税人办税事宜后,通过内部运行机制,为纳税人提供包括受理、承办、回复等环节的服务。

预约服务是指根据纳税人需求,在征纳双方约定时间内,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服务。

提醒服务是指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或履行税收法律责任之前,提醒纳税人及时办理涉税事项的服务。

首问责任是指第一个受理纳税人办税事宜的税务人员负责为纳税人答疑或指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三、简化优化办税规定

(一)强化措施,切实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
  1、解决纳税人办税多头找、多次跑和税务机关重复找纳税人 ”的问题。  2、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的问题。   3、解决好纳税人应用电子手段申报纳税收费与服务不规范的问题。

  (二)统筹协调,有效减轻基层税务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
  

1、解决税务机关内部报表资料多头重复报送的问题。  

2、解决税务机关内部多头重复布置工作的问题。

 
  3、解决税务机关数据资源利用率低的问题。


  4、解决一线税务人员工作负担重的问题。

 (三)因地制宜,防止和解决办税排队拥挤问题
         1、均衡使用纳税申报期间。

  2、大力发展网上业务。

 
  3、适当增设服务网点。


  4、合理设置办税窗口。

 

                    5、加强需求分析,创新纳税服务

(四)整合服务资源,提高服务效能
                                      1、加强国、地税协作。

  2、有效整合信息服务平台。

  3、强化纳税咨询辅导。

  4、加强部门协作。

   5、充分发挥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在税务代理、税收筹划、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行业优势,为纳税人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个性化服务,以提高纳税服务的整体实力。


  (五)坚持办税公开,加强纳税信用建设

 

一、服务要求

1.依法进行

2.事务公开

3.高效便利

4.坚持统一

二、服务的形式与内容

纳税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税法公告、咨询服务、辅导培训、告知权利、送达文书、优化办税设施、表证单书供应、受理申报、税务登记、发票发售及有关涉税申请事项办理等。

纳税服务能具体落到实处,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要建立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

二是税收征管的内在优化;

三是税收征管的外延服务。

三者互为关联,构成有机的整体。

 

(二)纳税服务的具体开展

1.进一步加强纳税服务工作

2.税收服务九项制度

《江苏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环境建设规范》、

第一条 全省的统一要求,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统一规范,统一标识,统一服务设施,以形成国税特色的形象标志。

第二条   统一窗口设置 、办税服务厅一般设置申报纳税、          

        发票管理、综合服务三类窗口。

第三条 统一区域划分根据办税服务厅的具体情况,可划分为税务人员工作区、纳税人自助办税区、纳税人休息区(可与纳税人自助办税区合并设立)、公告宣传区、值班长工作区。

     第四条 统一公告内容

第五条 统一服务设施

     第六条 统一服务标识

 

《江苏省国税系统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

第一条         公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公开税收政策法规

第三条         公开管理服务工作规范

第四条         公开稽查工作规范

第五条         公开税务处罚标准

第六条         公开办税结果

第七条         公开社会监督渠道

第八条         公开责任追究

《江苏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承诺制度》、

 

《江苏省国税系统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  纳税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到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宜,或拨打国税系统办公电话,首先找到的国税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属于首问责任人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应按规定要求及时认真办理、解答,直至来电、来访者进入正常事务受理程序或得到明确提示为止。

第四条  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应主动将其联系或指引到相应的部门或经办人处,简要交接后,首问责任解除。如经办人不在,应主动请示相关领导,将其联系或指引至授权办事的部门人员处。确遇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解决的,应主动请对方留下联系方式,交由相关部门或经办人处理,首问责任解除。

 

《江苏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值班长制度》、

第一条  实行范围

全省国税系统各办税服务厅均建立值班长制度。第三条  工作职责

    值班长主要负责办税服务厅内纳税人办税有关事项的指导协调,保证厅内办税工作正常运行。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协调或处理厅内纳税人办税的各种问题和矛盾;

    (二)维持厅内正常的工作秩序;

    (三)督查办税服务厅人员执行好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

    (四)督查办税服务厅人员使用文明规范服务用语,着装挂牌上岗;

    (五)保障办税服务厅服务环境整洁,便民设施完善;

    (六)积极宣传税收政策,接受纳税人咨询;

    (七)做好值班记录,处理纳税人意见或建议,并将值班记录整理后按规定上报或反馈相关部门;

(八)办税服务厅其他日常事务的管理和税收服务督导工作。

 

 

《江苏省国税系统文明用语规范》、

《江苏省国税系统局长接待日制度》、

第五条  接待对象和内容

主要接待纳税人、基层税务干部、职工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倾听各类意见和建议,接受各类咨询,受理各类举报、投诉等,及时协调处理各种问题。

 

《江苏省国税系统领导干部走访制度》、

《江苏省国税系统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度》等九项制度

 

3.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

4.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5.基层分局税收政策宣传咨询解读日制度

第二条  基层分局税收政策宣传咨询解读日的组织单位为各县 (市、区) 国税局基层分局、市区各分局(以下简称基层分局)。

 

第四条  基层分局税收政策宣传咨询解读日活动的组织形式:

一、运用讲座和培训、会议等传统方式的同时,充分利用电视、报纸、手机短信、网络等现代宣传传播手段,灵活组织安排税收政策宣传咨询解读日活动。

二、深入街道、社区,利用板报、墙报宣传,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关注度;

三、组织街头宣传点,开展税收政策咨询服务,发宣传资料,进行社会宣传;

四、送税法进企业,针对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的难点问题进行面对面、点对点辅导;

五、结合值班主任制度、局长接待日制度制度,指定专人现场解答纳税人的个案问题。

 

第十条  纳税人咨询有关的涉税事宜,有关人员必须及时予以解读答复。如遇政策性强,一时难以答复的问题,有关人员应留下咨询人电话并及时予以落实,确保在工作日当天将咨询结果回复咨询人。

第十一条  做好解读日活动记录,对纳税人咨询问题、答复结果、发放资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分析纳税人反映的意见、建议并及时提出解决措施。

摘自《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基层分局税收政策宣传咨询解读日制度》(苏国税发【2006】第209号)

 

 

6.进一步简化优化办税业务流程

                            税务机关应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再造税收征管业务流程,提高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的运行效率,逐步降低办税成本,进一步简化优化办税流程。

    1、进一步简化优化办税业务流程的基本内容

    进一步简化、优化办税业务流程,是在现行法制的框架内,按照税收征管业务流程节点的功能配置要求,整合办税环节,减少重复办税资料,减并调查活动等,具体包括:

    1)整合办税环节39项,主要指将部分审批环节前移至办税服务厅的服务窗口;

    2)减少重复办税资料94项,主要指取消税务机关已经掌握的、又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部分资料;

3)减并调查环节21项,主要指取消没有法定要求的调查和在部分环节实施选择性调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办税业务流程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第261

3、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

为减轻负担,提高效率,现就有关审验证件的问题通知如下:

1)纳税人依法第一次向税务机关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件时,纳税人应当提供证件的原件(原件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下同)和复印件。原件用于审验,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由经办人在复印件注明“经审验与原件相符”并签字后,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提供的证件复印件载明的各项基础信息,要录入信息系统,存入“一户式”电子档案。纳税人以后办理涉税事项,按规定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件时,税务机关只要求纳税人出示证件原件(或原件副本),经与信息系统中存储的纳税人电子信息查验无误后,即可退回纳税人,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证件的复印件。

3)证件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申请变更,税务机关应当要求纳税人提供变更后的证件复印件,并对存入“一户式”电子档案的各项基础信息和纸质档案同时更新。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国税函【2007】第149

 

 

7.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

 

(一)充分认识税收在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

(二)为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优质税收服务

1、制定统一规范的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指南。

2、畅通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宣传和咨询渠道。

3、加强对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辅导。

(三)落实和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政策

1、加大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政策的执行力度。

2、加大调研力度,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四)规范和加强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

1、制定我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征管操作规程。

2、规范和加强户籍管理。

3、规范和加强境外所得申报

4、规范和加强境外所得的税务检查。

(五)加强与各方面的协调与合作

1、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合作。

2、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的合作。

3、加强国际税务合作。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第032号)

(六)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

1、对有境外投资行为的企业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做好基础性管理工作。

2、对有境外投资行为企业规范税务登记工作。

3、开辟多种渠道和采取多种方式为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税收宣传和咨询。

4、加强调研,及时反馈问题。

5、请各地按照总局、省局文件要求,将执行情况于九月底前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报告中还应包括企业用实物投资境外所办理出口退税情况。

摘自《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第099号)

 

三、税收政策与法规

(一)税收征管政策与法规

1.税款征收与税务管理

1、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意见8个方面:

1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2)健全完善征管基础制度

3)合理设置内部专业管理部门,明确管理职能

A正确理解征、管、查之间的辩证关系,合理设置内部征管部门。

 

B.明确管理职能,加强相互衔接。

C.划清日常检查和稽查职责。

 

4)强化税源监控管理

A.加强户籍管理,减少漏征漏管户。

 

B.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C.加强宏观税收负担的分析和预测。

D.实行分类管理。

E.加强税控装置管理

一要严格按照规定,定期采集数据;

二要将采集的数据作为对纳税人计税的主要依据;

三要将采集的数据进行比对,

四要生产服务商搞好维护服务。

F.加强发票管理。

 

5)进一步强化纳税服务工作

 

6)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应用水平

A.抓紧整合资源,积极推进金税三期建设。

B.推广征管软件要抓好数据管理。

 

C.实现征管信息化管理的基层税务机关,要在充分发挥计算机管理优势的同时,注重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实现人机结合、互动管理,以确保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7)加强征管质量考核

 

8)加强征管基础资料管理

 

9)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推进社会综合治税

 

10)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

 

 

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1)加强税款征收管理

A.加强对纳税申报的审核

B.欠税管理

C.强化出口退税管理

2)强化税源管理

A.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分类管理

B.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

C.严格税务登记制度,加强户籍管理

D.加强税源分析

E.加强税源动态监控

F.全面开展纳税评估

G.大力推行税控装置,加强发票管理

3)加大税务稽查力度

A.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重要作用

B.建立健全稽查执法办案责任制

C.加强案例分析,查找管理漏洞

D.明确划分日常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的职责

E.规范税务检查行为

4)优化纳税服务

A.规范面向纳税人的办税服务业务

B.合理设置办税服务窗口

C.加强办税服务厅与各有关管理部门工作衔接

D.优化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E.加强税法宣传,引导纳税遵从

F.清理简化审批程序,简并税务文书和报表

5)整合信息资源

A.加强现有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应用

B.信息数据集中处理

C.落实纳税人信息“一户式”管理措施

6)加强协调配合

A.加强税收征管各环节的联系与制约

B.建立统一的征管办法发布实施制度

C.切实加强国税、地税部门的协作配合

D.进一步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E.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监察的监督制约作用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8号)

 

(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2、评定内容与标准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

(二)纳税申报情况。

(四)税款缴纳情况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前款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分值进行分解细化。

第五条 设置A、B、C、D四级。

第六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

第七条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 

第八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

第九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

第十一条 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四)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五)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第十二条 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

(三)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四)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

(五)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和税款先比对、后抵扣;

(六)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

(七)各地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4、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五条 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其所管辖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两个年度评定一次。

第十七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本项工作的协作,对各自初步确定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税收征管改革后,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设置不一致的,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

第十八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各自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第二十条 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选择适当方式将A级纳税人的名单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摘自《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

 

 

(三)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协作

1、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概述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提高效率,方便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对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协作配合工作提出了意见。要求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精心指导,齐心协力地加强国、地税局协作,抓出实效。要求建立国税局、地税局协调工作机制。国税局、地税局要共同成立协调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处理协作有关事宜。可按月召开协调会或例会,国税局、地税局局长轮流主持,及时交流沟通,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明确指定双方各自的一个综合部门,负责承办、组织各项协作事务,切实把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1)加强协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定期交换数据

A.纳税人户籍数据。

B.货运发票数据

C.城市维护建设税税基的“两税”数据

D.国税局、地税局双方的收入数据

密切配合,通力协作

A.共同开展税收宣传

共同开展税法普及教育。

共同开展涉税事务咨询活动。

B.共同办好12366服务热线

C.联合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D.联合核定个体纳税户的税额

E.联合核定企业所得税

F.联合评定信用等级

G.协调进行税务检查

H.共同加强国际税务事项管理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

 

2)工作规程

A、设立登记:

B、变更登记:

C、注销登记:

D、违章处理: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六条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

(二)核定定额。

(三)定额公示。

(四)上级核准。

(五)下达定额。

(六)公布定额。

第九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十一条 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摘自《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2006】第016号)

 

第八条  对按程序核定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下发《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对按程序核定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下发《未达起征点认定通知书》。

对批量调整定额的,也应送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认定通知书》。

第九条  定期定额户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之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定额执行期应在一个季度以上、十二个月以内。具体期限由县级(含)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一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月度内发票开具金额与核定定额比对后,销售(营业)额超过定额的;

(二)月度内税控装置记录数据与核定定额比对后,销售(营业)额超过定额的。

第十二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定期定额户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应缴纳的税款另行核定。  第十三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十日内,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定额执行期每月实际发生的销售(营业)额。定期定额户当月发生的销售(营业)额超过核定定额30%(含)的,应当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清超过核定定额部分的税款。

定期定额户当月发生的销售(营业)额超过核定定额30%(含),未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定期定额户的销售(营业)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30%(含)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定期定额户的销售(营业)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30%(含)的 ,应当重新核定定额。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定期定额户发票开具金额超过同期核定定额的,应当按超过定额的实际经营额补征税款。

第十六条  对销售(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领购定额发票或手填式限额百元版发票,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国税机关不得为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七条  对经核定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其当月实际销售(营业)额未超过起征点的,其当月开具发票的销售(营业)额不征税。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停业前要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封存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完的发票。定期定额户停业时简并征期尚未到期的,应当按照实际经营的纳税期结清税款。

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停业报告的,应视为未停止生产经营。

定期定额户在批准的停业期间进行正常经营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未按规定办理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报告而复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定期定额户申请办理停业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其当月实际经营天数和核定的定额折算销售(营业)额。

折算后的销售(营业)额不足起征点的,免征当月税款。

第二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摘自《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苏国税发【2007】第27号)

 

 

2.账簿、凭证管理

 

1、进一步完善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工作体制

1)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实行省国税局领导下的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体制。

2、强化对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的管理

3、规范普通发票印制审批程序管理4、严格普通发票印制防伪用品的领用存管理

摘自《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国税发【2006】第038号)

 

 

第二条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各类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工作,适用本办法,其他发票的真伪鉴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对普通发票本身真伪的鉴定,发票票面所记载经营活动真实性的鉴别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的受理条件:

1、必须是发票的原件;

2、填开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第八条  鉴定部门对申请鉴定普通发票真伪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资料审核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申请表》,受理后视下列情况处理:

1、能够通过发票的格式、防伪标志或“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管理)”的查询功能直接判定是假发票的,则由鉴定部门给予结论,并将假发票的信息传递给相关税务机关。

2、对非本地区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且不能通过发票的格式、防伪标志或“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管理)”直接判定是假发票,但仍有疑问或需给予结论的,则按照“谁监制,谁鉴定”的原则,由申请人到监制该发票的有关国税机关进行真伪鉴定。

3、对运用现有条件仍无法确定真伪的普通发票,可以依据“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印制管理)”所提供的信息出具调查函,密封后由申请人持函到相关的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对被鉴定的普通发票进行鉴别,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应对该普通发票是否由其印制出具结论并密封交申请人带回鉴定部门,鉴定部门据此出具真伪鉴定结论。

第九条  鉴定部门可以适当的形式、分别下列情况作出鉴定结论:

(一)经鉴定,被鉴定的普通发票为真发票的,可以视需要以口头形式告知申请人,或出具《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

(二)经鉴定,被鉴定的普通发票为假发票的,鉴定部门应在发票原件上加盖“经鉴定,此票是假发票”字样的印章,并视需要以口头形式告知申请人,或出具《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

第十条  鉴定部门一般应在受理发票真伪鉴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真伪鉴定

 

 

1、税控发票的运用范围

税控发票是指通过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打印,并带有税控码等要素内容的发票。

税控发票适用于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包括税控收款机、税控器、税控打印机(税控开票机)和金融税控收款机。

2、税控发票的名称、种类和规格

2)税控发票的种类

税控发票分为:卷式发票和平推式发票。

A.卷式发票是指按卷筒式方法进行分装的发票。

卷式发票又分为定长

和不定长两种。

B.平推式发票是指按平张连续方式装订的发票。

平推式发票按设计权限又分两种,

即:由总局确定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

和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式样的发票。

 

4、税控发票的联次和要求

1)卷式发票基本联次为一联,即“发票联”,

也可为两联,即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存根联”或“记帐联”。

每卷发票按号码打印完毕后,可打印本卷发票汇总,具体由省级税务局确定。

2)纳税人发票使用数据量过大,且用户后台管理系统能可靠保存发票明细数据的(保存期5),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使用一联式税控发票(即发票联),并由用户保存“存根联”和发票明细数据,确保税务机关能够完整、准确、及时、可靠地进行核查。

 

税控发票为两联时,用户必须妥善保管“存根联”,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第210)的规定: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第(4)条第二款的规定

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纳税成本,当纳税人提出需要使用单联发票时,凡纳税人能满足以下四项条件的,可使用单联发票:

A.纳税记录良好;

B.企业财务管理规范;

C.保证发票电子存根可靠存储5年以上;

D.可按期(月或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

3)平推式发票的联次由省级税务局按实际需要确定。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065号)

 

(四)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

第二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 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九条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 》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 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执行。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 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第十条  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 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 其他账簿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简易账簿均应采用订本式。

账簿和凭证应当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填写, 装订或者粘贴。

建账户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第十一条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 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第十三条 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 其税控收款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记录,可以视同经营收入账。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 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摘自《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2006】第017

 

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该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累计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经税务机关案头审计分析,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预计需调增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设在避税地的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纳税人在以前年度未按规定进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内容不实,以及不履行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义务的。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

 

3.税务行政许可

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

经国务院确认,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和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根据(国发〔200733号)规定,普通发票的5类行政审批项目将予以取消,

"发票领购资格审核"

"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

"拆本使用发票审批"

"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
    
摘自国税发〔200815

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公示许可事项。

2、提出申请。

3、受理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是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

二是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三是要求补正材料。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是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或受理行政许可决定及告知补正通知书,应当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审查。

5、决定。。

6、变更与延续。

7、特别规定。

 

4.税务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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