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制度.doc

 田园牧韵 2017-12-04
文档介绍: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经营行为,保障国家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房屋、场地及其它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的租赁行为。对外租赁的资产应是资产出租单位占有的国有闲置资产。对外租赁的资产须具有合法的财产权或委托管理使用权,且无权属争议或抵押、保全、查封、查扣等其它权利瑕疵。第三条资产租赁应当遵循“价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第四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是全市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㈠负责受理和审批资产出租单位的租赁申请,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租赁底价;㈡监督资产出租单位公开竞价租赁;㈢按国家规定制定合同文本,并进行鉴证;㈣负责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专户资金。第五条资产出租单位是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出租人。其主要职责是:㈠负责合同的签订;㈡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㈢负责资产出租的综合管理及修缮工作;㈣按照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专户资金。第六条资产出租单位闲置资产的租赁期限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其中,1年以内(含1年)为短期租赁;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为中期租赁;5年以上15年以下(含15年)为长期租赁。短期租赁适用于一般程序租赁或续租;中期和长期租赁适用于公开竞价租赁。长期租赁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承租人应是企业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的自然人。第八条租赁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续租程序和公开竞价程序三种。㈠一般程序。1、申报审批。资产出租单位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租赁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租赁资产基本情况、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拟定的租赁底价等事项。2、信息发布。租赁申请批准后,由资产出租单位负责在本单位内和资产所在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