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主张加班费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佩剑天使 2017-12-04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涉及到劳动报酬争议,原本的处理方式大多是“举证责任倒置”。以加班费为例,若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不出否认加班事实的证据,则推定劳动者所主张的加班事实成立,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加班费。


  现在,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基本上属于“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劳动者提供不出加班证据,且用人单位不予承认,劳动者将承担不利后果。但劳动者加班加点干活的同时未必会有心保存加班的证据,到时候很可能拿不出自己加了班的证据。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劳资纠纷中肯出面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的劳动者本就不多见,现在又在举证上设置了较高的门槛,这样一来,更让处于弱势的劳动者雪上加霜。

  加班费与订立在合同里的工资报酬有所区别,并不是劳资双方心知肚明的“显收入”。加班费往往不是明码标价,具有随意性、隐蔽性、模糊性等特点,不易举证证明。这类证据大都由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很难取得,要是真要诉至公堂,劳动者所能提供的证明少之又少。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其加班天数及加班费数额的多少,将置劳动者于不利境地。反之,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当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劳动者未加班的证据时,就推定加班事实存在,这才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也许是考虑到劳动者对于加班证据往往难以提供的现实,司法解释同时又看似滴水不漏地增添了一个“尾巴”,即“用人单位隐匿加班证据应担责”。殊不知,劳动者如果不能直接提供加班证据,又该拿什么证据去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呢?这个间接举证责任事实上丝毫不比直接举证责任更为容易。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而并非平等关系。用人单位一般拥有对劳动者奖惩的单方权利,而作为证据的资料由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一般无法获取。我能想到的劳动者最多能拿得出的证据有考勤表、加班通知、工资条、证人证言这些,可是有些证据也只有正规的大企业才会有吧?不发工资条的单位比比皆是。加班通知更多的是口头通知,从未见过哪家单位给员工一份书面加班通知,单位临时通知你来加班了,就算有录音笔也未必来得及用。相对容易获得的是工友的证明,问题是工友间再铁杆的关系也未必愿意给你作证,从而得罪老板,丢了饭碗。

  让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承担加班费的举证责任是不公平的。此外,索要加班费也不该只是劳动者的个人私事。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加班费,并非简单意义上的劳动纠纷,而是一种劳动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根据劳动者举报依法进行查处,而不是眼睁睁地看着个体的劳动者与强势的用人单位“单挑”。

  普嘉(春城晚报)

(责任编辑:和讯网站)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