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加班费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隐遁B 2023-04-14 发布于广东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后,涉及加班费的劳动争议案件占了很大一部分。由于劳动者提供的加班证据极为有限,此类证据大多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劳动者很难取得。这种情况下,要求劳动者举证证明加班天数和加班工资数额将是非常困难的。
反之,如果加班费被纳入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用人单位不提供加班证据或者不能提供证据否认加班事实的,则推定加班事实存在,这样又会诱使劳动者不顾客观情况,随意索取加班费。既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劳动争议实行“谁提出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那么主张加班费的案件也不应例外。但考虑到劳动者举证的实际困难,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不宜过于苛求,可以适当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即只要劳动者出示基本证据或初步证据,就可以认定其已尽到了举证责任。
劳动者提供的加班证明可以是考勤表、交班记录和加班通知单。也可以是工资单、证人证言等。任何能证明他加班的证据都可以提供。同样,如果劳动者主张加班事实的证据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劳动者对这一主张依然负有举证责任。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证据后,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劳动者滥用举证责任分配,导致对用人单位极其不公平的后果。
第9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图片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