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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环节中,投标文件哪些问题会被评委会判定无效?

 鹰击长空186 2017-12-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的规定,下列几种情形属无效招(投)标:

  a、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的;

  b、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其他情况或泄露标的而影响中标结果的;

  c、投标人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d、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e、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实质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

  f、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g、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资协议的;

  h、投标人未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的(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50万元);

  i、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j、投标文件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k、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l、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

  另外,不同的地区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通过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招投标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其中涉及招投标效力的规定,亦应注意。还有一些招标人的招标文件,在法律没有禁止的范围内附加了一些条款,有些涉及到投标的效力,对此,律师也应提醒施工企业注意。

  上述无效投标情形,有些是程序性要求,有些则涉及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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