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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言论】浅谈招标投标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

 汪崽2 2018-12-2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价款的合同。由于工程建设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活动,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更关系到工程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我国对建设活动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对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作出严格的规定。《招标投标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立法的目的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该法律规定对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规定作出了许多强制性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投标法密切相关,施工工程的签订需要遵守《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可能使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本文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案例来说明《招标投标法》对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


案例摘要:河南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


案情简介:2007年2月2日,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六建公司)与河南省中和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中和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以下简称《补充条款》)一份,约定:六建公司承包中和公司开发的中和花园住宅1#、2#楼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和水电安装工程,其中建筑及装饰总造价以《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为计价依据、安装工程总造价以《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为计价依据;工程款支付:本工程中和公司按形象进度付款,不付工程预付款;工程在验收达到合格工程并办完竣工验收交接、竣工资料的移交、按规定签字备案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中和公司在接到竣工资料两个月内完成结算的审核;工期540天,2007年3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工程质量等级:合格。合同签订后,六建公司于2007年4月20日进入工地进行了施工。2009年6月1日涉案工程竣工,2009年6月25日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六建公司分别于2009年8月31日、2010年3月3日将2#楼、1#楼竣工资料交付中和公司。


2007年5月17日,六建公司、中和公司就中和花园住宅1#、2#楼工程项目进行了招投标。同年7月22日中和公司向六建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工程名称为中和花园1#、2#楼;面积:107715.11m2;结构:框剪;层次:29层(1#)33层(2#);承包方式:中标优惠率加变更签证;招标方式:邀请;中标造价:暂定10771.5110万元;中标工期:1015日历天;工程质量:市优质结构。双方均认可按照该中标内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进行了备案,但均未提交相关备案合同。中和公司称六建公司应当有,备案时有一份,只是为了备案所用,双方始终以补充条款为依据。


裁判要旨:六建公司、中和公司于2007年2月2日签订的《补充条款》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本案所涉中和花园1#、2#楼工程属于商品住宅,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双方没有依法进行招标程序即签订了上述《补充条款》,故该份《补充条款》为无效协议。另外,六建公司、中和公司于2007年5月11日虽进行了招投标并依据中标通知书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在建设部门进行了备案,但双方在进行招投标之前已就实质性内容进行了谈判、签订了《补充条款》,六建公司亦对涉案工程实际进场施工,双方的招投标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四十三、五十三条之规定,故中标无效。本案双方据此签订并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无效。


上述案例中所述的合同无效情形,在河北建筑市场中属于常见现象,尤其是2008年河北省政府开始推行的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政策,对城市建设大力推进,市区的城中村纷纷进行改造,为了追求城市建设进度,导致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的乱象产生,大量的建设项目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开始施工,项目的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签订一纸合同就开始进场施工,等项目手续齐全了再补办招投标手续,事实上导致了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而无效,在2013年7月份开展的石家庄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整顿活动中,有304个项目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强制停工,市区正在施工中的项目95%以上的都属于违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结合《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无效情形包括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不同,可以分为两类无效合同:


(一)必须招标的合同未履行招标手续导致合同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对于如何理解招投标法中第3条所规定的必须招投标项目,我们还需要结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后更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0年5月1日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理解把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范围均进行了详细的列举式规定,对于我们判断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供了明确的参考依据。


(二)履行招标手续但因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导致中标无效的。


招标、投标方式是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方式,中标是发包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根据法律规定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违反该原则的招标、投标是无效的。评断中标无效的裁判标准则是《招标投标法》第50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以及第57条的规定。《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六种中标无效情形,分别包括(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导致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导致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6)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本文中所引用的案例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多项规定,虽然补办了招投标手续,但存在招标前双方已经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就行谈判,先行签订了《补充条款》,并进场施工,显然属于中标无效的情形,因此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  


综上所述,《建筑法》和《招投标法》是建设工程领域的两部重要法律,其中包含了很多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上述规定,将有可能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实践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牢守法律底线,照章办事,才可能避免施工合同无效,避免自己合法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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