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官网上,正在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征求意见,根据该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检索方式】 按照本章(第四章,利害关系人查询)规定申请查询的,每份申请书只能申请查询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以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作为检索方式进行查询。 律师的查询权恰恰也规定在这一章: 第二十条 【律师受利害关系人的委托申请查询】 受利害关系人委托的律师按照律师法的规定行使调查取证职责,除可以查询第十九条规定的信息外,还可以申请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 (一)提供的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 (二)不动产的共有形式; (三)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的机关。 简单地说,就是不能以人查房了,只能以房屋位置查询房屋情况,如果不知道房屋确切位置就无法查询。
有人会说,我有法院的调查令行不行,也不行。 根据第二十二条 【持法院调查令进行查询】 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持人民法院签发的调查令,依据其调查的范围,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相应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三)人民法院签发的调查令。 而第二十二条也在第四章,也就是说你即便有法院调查令,也只能以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作为检索方式进行查询。 而在第五章 国家机关查询与共享中则规定: 第二十八条 【检索方式】 有关国家机关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查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根据其要求,以不动产权利人身份信息或者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作为检索方式进行查询。有关国家机关提供的检索信息应当明确。 不难看出,国家机关既能以人查房也能以房查人。 结合办法全文,虽然规定了律师的调查权,但基本上沦为一纸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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