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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证据制度

 仇宝廷图书馆 2017-12-17

优势证据制度

(2013-02-18 13:15:02)转载

标签: 个案 法官 过程 双方 言之 杂谈

    优势证据制度,就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即如果全案证据显示某一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使法官有理由相信它很可能存在,尽管还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相反的可能性,也应当允许法官根据优势证据认定这一事实。优势证据规则是对双方所举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时所确立的规则,属于采信规则。即当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据的份量与证明力比反对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或者比反对的证据可靠性更高,由法官采用具有优势的一方当事人所列举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此规则设置是基于,在现实诉讼中要求当事人所举的证据都达到确信无疑,有时是客观不能的,而且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客观上存在差异是很普遍的,在发生抵触时,采信证明力高的证据更接近真实。

    具体到诉讼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所列举的证据都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法官就可以考虑适用优势证据制度,其中具有优势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达到合理相信的程度,符合最低的证明标准,即其举出的证据使法官确信其成立的可能性大于不成立的可能的情况下,法官就可以认定其主张成立。换言之在诉讼过程中优势证据制度的意义在于并不要求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其主张的证明程度达到高度盖然性的地步,只要使法官合理相信即可,因此这一制度最终解决的是证明标准的问题。

    当今世界各国的优势证据制度的确立都是建立在客观事物之间相互联系的盖然性的基础上,即当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不是确定无疑的,而是存在这种或那种的可能时,才需要运用优势证据来得出一个相对真实的事实,当然这种盖然性法则应建立在相对高度优势的基础上,即由法官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权衡后,取其占相当优势者作为定案的依据。其实在我国现行的审判实践中,由于民事案件数量的剧增,审判方式改革的广泛深入及审判效率的不断提高,实践中已或多或少地、自觉不自觉地在运用盖然性原则来判断待证事实并据以作出裁判,法官就是采用第二种观点运用优势证据原则来作出裁判。因为该案的原告据以主张被告欠款的证据系被告自己出具的欠条,该证据在证明被告欠款这一事实上的证明力是相当充分的,在该案审理中如果根据第一种观点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显然理由不足,相对于而言,在该案中不采纳被告的辩解,根据第二种观点作出判决则更能让人信服。这种处理结果从理论上讲根据的就是优势证据原则,即在这个案件中证明被告尚欠款的证据远比证明其已还款的证据来得更为可能、更有优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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