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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题(八) |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案例分析题专项测试

 大刘9148 2017-12-21


案例分析题
1

 2017年1月3日,B省纪委某室收到本委案件管理室移送的反映该省某市市委书记刘某违纪问题线索。2017年1月5日,开始初步核实。2017年2月5日,初核结束,起草了以下初步核实报告:


关于某市市委书记刘某涉嫌违纪问题的初步核实报告


一、被核查人基本情况

刘某,男,某市某某县人,1968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1985年10月参加工作,大学文化。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任某市副市长,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任某市市长。


二、反映的主要问题

(一)刘某在担任该市副市长期间,挪用该市基础教育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

(二)刘某在担任该市市长期间,收受他人礼金5万元;

(三)反映刘某在晚上下班后,经常外出喝酒很晚才回家。


三、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

(一)办理依据

2017年1月3日,省纪委某室收到领导交办举报线索,反映该省某市副市长刘某涉嫌违纪问题。2017年1月5日,经本室主任批示,同意初步核实。2017年2月5日,初核结束。

(二)初核结果

1.反映刘某在担任该市副市长期间,挪用该市基础教育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的问题不属实;

2.反映刘某在担任该市市长期间,收受他人礼金5万元的问题不属实;

3.经查,刘某在当副市长期间,与几名大学同学交往频繁,经常在下班后,约在一起打球、喝酒,有个别时候存在晚回的情况。现由于工作较忙,已不存在晚上喝酒很晚回家的问题了。


四、处理建议

经初步核实,举报所反映某市市长刘某的问题部分属实,但不构成违纪,建议予以了结。


调查组:张某

2017年2月18日


问题:此案的初核情况报告及办理程序哪些不符合规定。

2

A市(地级市)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在对群众反映B县C镇党委书记毕某(正科级,B县党委委员)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过程中,发现毕某存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问题,决定对毕某进行立案审查。


第一纪检监察室起草了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A市纪委书记审批后,A市纪委召开常委会议决定对毕某立案审查并采取“两规”措施,由第一纪检监察室副主任科员翟某任审查组组长。会后,A市纪委对毕某采取了“两规”措施。翟某立即召集了审查组组员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翟某口头告知了B县纪委书记,并要求B县纪委书记严格保密。毕某被“两规”1个月后,A市纪委通过毕某妻子的单位领导通知了毕某妻子。由于在初步核实中发现毕某妻子拥有护照,且在银行有巨额存款,为防止其外逃及转移涉案款物,第一纪检监察室以本室名义发函,要求公安机关限制毕某妻子出境,并要求相关银行冻结毕某妻子的银行账户。审查组成员张某(借调人员)和王某(借调人员)在外调过程中发现了毕某新的重要线索,报告给翟某后,翟某当即要求张某和王某深入调查。毕某妻子得知张某正在外地调查时,就到张某所住的宾馆房间向张某打听情况,张某说“毕书记的确是在接受调查,但是相关情况我不能告诉你。不过你放心,你来这里找我的事情我也不会说出去的!”


翟某安排张某和王某同毕某谈话,当毕某不积极配合时,向翟某建议让毕某学习党章党规党纪时,翟某说“毕某已经严重触犯了刑法,这样的人不配做一名共产党员,让他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就会钻空子,逃避党纪国法的制裁,让他好好反省就行了”。审查组通过外调,掌握了毕某贪污1000万元的确凿的证据,但是在证据面前,毕某始终不承认贪污事实。王某向翟某建议加大谈话力度,在中午和凌晨持续谈话。翟某采纳了王某的建议并指示王某,在关键的时候可以带毕某到办案点最西侧的屋子里,那里比较冷,且没有监控设备,这样毕某会交代得快些。在审查组就违纪事实材料与毕某见面时,毕某提出了许多不合理的要求,翟某对毕某说“你的罪行铁证如山,你就别解释了。今天把材料拿来,就是叫你签字的,赶紧签吧!”。毕某最后也没有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字。后将未签字的违纪事实材料装订入卷。


问题:本案例中,执纪审查人员在工作中违反了《规则》的哪些规定,并说出正确的处理方式。

3

2016年2月9日,经某市纪委副书记批准,对该市交通局副局长曹某立案审查。同日9时,对曹某采取了审查措施,将曹某带至指定场所进行审查,并及时向其所在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了通报。10日14时通知了曹某家属。该案由纪检监察二室吕某负责主办,并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等事项。后吕某在办理过程中,由于审查期限的限制,对审查方案进行了改动。因人手不足,吕某在没有其他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与本案相关知情人接触,询问了相关情况,自己到相关部门复印了证据材料,所复印的材料未签字盖章。


问题:在上述案例中存在几处不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

4

2017年1月20日,B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受理了本机关第一纪检监察室移送的该县红旗乡主任科员李某违纪案,审理室主任任某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经审核,李某,中共党员,2015年4月任红旗乡党委书记,2016年12月转任红旗乡党委主任科员。李某在其担任红旗乡乡党委书记期间,先后多次收受他人所送礼金共计10.5万元。


任某对该案审核后,发现缺少李某的入党材料和李某任主任科员的任免审批表,就与县委组织部档案科长周某联系,取回了上述主体身份材料,起草了审理报告,认定李某违反廉洁纪律,情节较重,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随后,任某向正在休假的另一名审理室人员说明了审理情况,将审理报告呈报B县纪委书记武某审核,武某签批请各常委审阅。各常委签署同意后,任某起草了《关于给予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表述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应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鉴于其没有担任党内职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给予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问题:本案审理工作存在哪些问题?

5

2017年1月21日,A省B市纪检机关案件审理室,根据分管领导指示,受理了张某严重违纪案。经审理,张某,中共党员,2009年7月任C县政府副县长(分管城建工作),2015年7月任C县政府县长。2014年3月,张某接受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请托,利用其担任C县政府副县长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某房地产公司承揽市政道路建设工程,为该公司谋取利益。2014年5月,李某为了表示感谢,在张某的家中,送给张某50万元,张收受。


2017年2月1日,B市纪委案件审理室经集体讨论,认定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贿),同意案件审查部门所提给予张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此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案款50万元由纪委收缴,上交财政的意见。形成《审理报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请B市纪委常委会议审议。B市纪委常委会议决定给予张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案款50万元由纪委收缴,上交财政。


B市纪委案件审理室,根据B市纪委常委会议的决定,作出了《关于给予张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经分管领导同意,派员向C县政府党组成员及本人进行了宣布;通知案件审查部门将张某收受李某50万元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知财务部门对涉案款50万元予以收缴,上交财政。B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将相关材料订卷归档后,予以结案。


问题:上述办理程序有哪些不符合规定?

6

2016年12月,A县B镇党委副书记王某因违反工作纪律,经A县纪委决定,王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某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违纪,随即给A县纪委信访室邮寄了申诉材料,要求A县纪委撤销给予其的党纪处分。信访室负责信访件处理的李某曾参与了王某违纪案的审查工作,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违纪,王某的申诉请求不应支持,将王某的申诉材料作留存处理,未呈报县纪委分管领导。


2017年1月5日,王某再次向A县纪委主要领导当面说明其申诉问题。A县纪委领导要求李某把王某的申诉材料转交A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办理。1月7日,李某将王某的申诉材料直接交给案件审理室,案件审理室立即成立了复查组,确定由原案审理人员林某主办。复查后,经案件审理室集体审议,认为原案的办理符合“二十四字”办案方针。4月15日,复查组向分管领导呈报《关于王某申诉案的复议报告》。经A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维持给予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审理人员将复议决定向王某本人进行了宣布。


问题:A县纪委办理王某的申诉案件存在哪些问题?

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答案


1

答:(1)标题应为:《关于反映某市市委书记违纪问题的初核情况报告》。

(2)被核查人履历写得不完整,应写明2017年1月至今,任该市市委书记。

(3)被核查人的基本情况写得不完整,没有写明刘某的民族、入党时间。

(4)刘某是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对刘某的初步核实,报该室室主任批准错误。违反了《规则》第二十二条“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的规定。

(5)落款为调查组错误。违反了《规则》第二十四条“初步核实报告应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的规定。

2

答:(1)立案审查呈批报告未报A市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违反了《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的规定。

(2)翟某作为审查组组长,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违反了《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的规定。

(3)立案决定未向B县党委主要负责人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对毕某采取“两规”措施,未及时通知其亲属。违反了《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的规定。

(4)第一纪检监察室以本室名义发函,要求公安机关限制毕某妻子出境、并要求相关银行冻结毕某妻子的银行账户。违反了《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三款“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的规定。

(5)对审查中发现毕某新的违纪线索,翟某要求张某和王某深入调查。违反了《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的规定。

(6)张某单独见毕某妻子,违反了《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的规定。

(7)翟某安排张某和王某与毕某谈话,不同意让毕某学习党章党规党纪。违反了《规则》第三十条第二款“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和第二十九条关于“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的规定。

(8)翟某采纳王某的建议并让王某将毕某带到办案点最西侧没有监控的冷屋子里,进行持续谈话。违反了《规则》第三十条第三款“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第三十四条“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和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的规定。

(9)违纪事实见面时未认真听取毕某的意见,毕某拒绝签字,审查组未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违反了《规则》第三十七条“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的规定。

3

答:(1)立案审查审批程序错误。违反了《规则》第二十六条“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的规定。

(2)对曹某采取审查措施后没有及时通知被审查人亲属。违反了《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的规定。

(3)吕某擅自改变审查方案。违反了《规则》第二十七条“审查组组长应该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的规定。

(4)吕某一人进行谈话、取证,不符合规定。违反了《规则》第二十九条“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的规定。

(5)吕某所取证据材料未签字盖章,手续不完备。违反了《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渐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的规定。

4

答:(1)没有组成审理组。违反了《规则》第四十条第一款“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件材料,提出审理意见”的规定。

(2)调查取证人数不符合规定。违反了《规则》第二十条关于“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的规定。

(3)没有进行审理部门集体审议。违反了《规则》第四十条第三款关于案件审理部门“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的规定。

(4)《审理报告》审批程序错误。违反了《规则》第四十一条关于“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议审议”的规定。

(5)处分决定引用条款不全面、表述不准确。没有引用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十条,没有写明是哪一年条例。

(6)没有严格执行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

一是没有执行本条第二款“对应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的规定。本案应当建议由B县县委组织部撤销李某主任科员职务,降低其职务层次。

二是没有执行本条第三款“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的规定。本案应当在处分决定中表明“本处分决定自××××年××月××日起生效(影响期为二年)”。

(7)处分决定标题表述不准确。应当表述为《关于给予李某同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的决定》。

5

答:(1)审理报告批准、审议程序错误。违反了《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规定。

(2)纪律处分批准权限错误。此案系给予党政纪重处分的案件,应当由B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B市党委批准,给予张某开除党籍处分;报B市政府批准,给予张某开除公职处分。违反了处分违纪人员批准权限的有关规定,B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的决定属于无效决定。

(3)处分决定文书错误。给予张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批准主体不同,应分别下达处分决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一并下达。违反了处分违纪人员批准权限的规定。

(4)没有征求B市市委组织部门和张某所在党组的意见。违反了《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的规定。

(5)处分决定作出后,没有通知县政府党组,没有抄送县委组织部门。违反了《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规定。

(6)处分决定没有向B市政府机关全体党员宣布。违反了《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处分决定作出后,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宣布”的规定。

(7)没有报告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违反了《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的规定。

(8)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没有通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违反了《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的规定。

(9 )涉案款收缴主体错误。不应由B市纪委收缴,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反了《规则》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的规定。

6

答:(1)受理部门不正确。违反了《规则》第三十九条“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的规定。A县纪委信访室无权暂存王某的申诉材料,应及时将王某的申诉材料呈批后转交案件审理室办理。

(2)未履行受理审批程序。违反了《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的规定。A县纪委案件审理未呈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即受理王某的申诉问题,手续不完备。

(3)复议决定送达和宣布不符合规定。违反了《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复查复议决定应当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的规定。A县纪委作出的《关于王某申诉案的复议决定》只向王某本人宣布,应当抄送组织部门及王某所在党组织,需要向王某所在的党组织宣布。

(4)办理人员不符合要求。违反了《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的规定。信访室李某及案件审理室林某分别为原案的审查、审理人员,不应参与王某申诉案的办理工作。

(5)办理超时限。违反了《工作规则》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的规定。申诉案件办理时限应从受理之日起计算,至复议报告提请分管领导呈批之日截止。本申诉案件办理时间超出了90日的办理时限。



来源:《纪检机关监督执纪业务知识学习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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