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别再折腾林生斌了,放过他吧!

 风临酒把2 2017-12-22

他真的太惨了!


党琳山称,杭州消防部门不提供火场信息,警方也只采集了两名第二批进入火场的消防员,他向中院申请38名消防员出庭也被驳回。于是,他认为莫焕晶有可能会受到不公平审判。

这个问题他在庭前协商的时候应该就提出来了,杭州中院驳回了关于管辖权的问题。他认为,根据诉讼法相关规定,具有全国性影响力的案件,可以由最高院指派其他法院实行异地审判,以维护审判的公平公正。因此他向最高法院提出异地审判申请,未得到回复。

杭州中院在最高院未回应时开庭,党琳山律师有意见。主审法官向其申明,杭州中院对于此案有管辖权,不需要异地审判之后。党琳山律师拂袖而去,导致庭审中断,法院只好宣布休庭。并把党律师的行为视为主动放弃代理权,将由法院给莫某晶指定律师,择日开庭。

党律师的行为,并非全无道理,完全围绕自己的辩护逻辑展开。他的辩护逻辑很清晰,莫焕晶纵火目的,是为了给自己立功创造机会,但是由于物业和消防的疏忽,导致火势无法控制,最终害死了朱小贞母子四人。所以,从辩论的方向看,党律师是要走“过失致人死亡”的目的。虽然最终很难影响死刑的判决结果,但从故意到过失,减轻了莫焕晶的罪孽。

党律师虽然是法院给莫某晶找的指定律师,但也尽心尽责为自己的委托人辩护。正如“江歌案”中陈世锋的日本辩护律师一样,他非常机警地把刘鑫与江妈之间的矛盾作为突破口,推出了刘鑫“递刀”、“锁门”说法,不仅因为要搅乱舆论,迷惑陪审团,而是因为警方确实没有找到刀刃,只找到刀柄。

同样是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为什么陈世锋的律师大家觉得专业,而党琳山律师会让大家觉得不专业,甚至令人感到愤怒呢?这是因为,党琳山的做法在情理之中,但并非在法律的框架之内。他设计的辩护方向没有问题,但以管辖权为由当庭退场的做法,却缺乏法律依据。

这一做法与他的辩护方向之间,中间缺乏法理的直接联系,存在逻辑断层,才会显得业余,被人视为“炒作”。也就是说,他不应该用管辖权这一不存在的问题,而拒绝履行辩护义务,从而使自己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削弱了自己的力量。

第一,管辖权要么属人要么属地,而杭州中院是案件的发生地,犯罪主体莫焕晶,受害人林生斌一家以及案发地蓝色钱江小区,均为杭州中院管辖范围之列,管辖权毫无争议。

第二,所谓有全国影响,在此案上并不完全成立。虽然社会关注度高,但这只是一种面上的关注,是一种情绪的表达。但就案件本身而言,情节并不复杂,有直接影响者就是林生斌和朱小贞的家人,最多再加上蓝色钱江小区着火房间上下三层的业主而已,不会超过100人,何来的全国影响?什么是全国影响而异地管辖?不厚在jn受审,那才是。

第三,辩护律师直接向最高院提出申请,要求裁决管辖权问题。这一做法在实际操作中同样没有法律依据,实践上也并不可行。全国一年要判多少案件?倘若每个律师都可以直接向最高院提出申请,要求这个那个裁决,最高院的门恐怕都要被申请信件堵塞,还如何开门办公?倘若都要等待最高院答复,中下层法院还如何开展工作?整个法院系统还能正常运转吗?这得请多少人才够?

党律师的做法,伤害了莫焕晶的受辩护权。原本他就是指定律师,现在法院完全可以把他退庭的行为视为主动放弃代理权,而重新为莫焕晶指定其他律师。他自己的职业声誉,也将受到严重影响,接下来他应该还要受到进一步的处理。之前就有过律师被停业一年的处罚。

不过,此事中遭到最不公平对待的,是受害人朱小贞母子的丈夫、父亲林生斌先生。这场审判对他来说有特别的意义。林生斌原计划案件审理完毕后再将妻儿下葬,好让母子四人走得安心。

杭州中院第一次公布的开庭日期为1121日,但此后,杭州中院又将开庭日期改为1221日,林生斌等不了,1128日为妻儿开了追悼会。这次审判原本1天结束,林生斌最大的诉求就是在这一天看到莫焕晶被判处死刑,以告慰妻儿在天之灵,宽慰自己的灵魂。

推迟审判,对林生斌来说太残忍了。之前,他曾经到寺庙里去寻找安慰,掉到山里的溪涧里,水里全是鲜血。没有人敢问他是怎么掉下去的,更没人敢问他是不是自杀。拥有自己孩子命名的童装品牌,妻子温柔美丽又有爱心,孩子活泼可爱又漂亮,却瞬间跌入地狱般的痛苦,内心无时无刻不处于油煎火烤之中。换了谁,都难以承受。

就在他已经饱受内心折磨,期待这一天能见到莫焕晶被判处死刑,期待这一天能看到正义,却被这个较真的律师给搅黄了,本已学会把悲伤埋藏起来的他,还要再等待,这个过程实在太煎熬了,想一想都令人难受。

在情感和法理两方面,我都觉得,尽管律师为当事人辩护是法定的权力,但在这个案件中,请不要再折腾林生斌先生了,他真的太惨了!放过他吧!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