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东海、南海,是中国涉及周边国家的三个公海。多年来,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进行海洋划界困难重重。其根源就在于“公约”本身就是有时明白有时糊涂的一本账。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并列的两项法律
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落下了帷幕。这次会议从1973年12月3日开始,到1982年12月10日,《公约》在牙买加美丽的蒙特哥湾签字,持续了10年时间。这恐怕是当今世界上会期最长的一次“马拉松”式国际会议。会议说是硕果累累,它包括诸如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海底、公海、群岛制度、岛屿制度、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海洋争端解决的原则等法律制度。可是执行起来,矛盾重重,争端不断,搅得世界不得安宁。问题是,这部法律本身就是明白账加糊涂账,比如“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规定。
对专属经济区,文件是这样规定的:“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
大陆架是“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
到这里为止,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是完全重合的概念,只不过一个是从法律的角度定义,一个是从地理的概念定义。当然,大陆架还包括外大陆架“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三百五十海里”。
换个说法,“大陆架”完全可以覆盖“专属经济区”,只要对“大陆架”相关条文上加以修改或补充,“公约”完全没必要为“专属经济区”另行立法。
况且“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是并列的两项法律,即没有前后关系,又没有隶属关系,这就给执行造成了麻烦,比如中日之间的东海划界。
东海海底大部分是从大陆陆地向太平洋自然延伸至冲绳海沟为止的大陆架,隔着冲绳海沟是琉球群岛岛架。在东海中日两国之间最大的距离为330海里,从中国领海基线到冲绳海沟大约宽290海里,从日本领海基线到冲绳海沟大约宽30海里。这是中国的描述。
日本的描述是:东海海底与琉球群岛是一个大陆架,冲绳海沟不过只是一个“洼陷”,不是大陆架的隔断。
中国从大陆架的角度出发,在东海大陆架上的划界,首先可以确定为200海里,这应该是毫无疑义的事情;再考虑确定外大陆架的90公里。日本的大陆架只有30海里,不足200海里,应先确认这30海里的大陆架,至于不足200海里的部分,则应该另行处理。这就是中国主张的依据。
日本则从专属经济区的角度出发,东海的宽度不足400海里,只有330海里,划界的方法是一家一半,都是165海里。这就是日本主张“中间线”划界的依据。
红
线:中国大陆架200海里主张线
粉红线:中国外大陆架主张线
绿
线:日本专属经济区主张中间线
谁对谁错呢?中国主张按“大陆架”的规定划界,符合“公约”的规定,没有错。日本主张按“专属经济区”的规定划界,也符合“公约”的规定,没有错。那是谁的错?
理性的分析,在南海海域采用专属经济区的规定划界,就比采用大陆架的规定划界对中国更有利。
各种划界原则
没有先后顺序
全球约有150个沿海国家,且多数相邻国家之间的海域宽度小于两个200海里。据说各国之间需要划界的事项约有450多宗,从1996年“公约”生效至今已有近二十年,完成划界的约170宗,略超总数的三分之一。
至于外大陆架的划界则涉及约70个国家,其中没有纠纷、可轻松划界的国家没有几个,澳大利亚是其中一个,因为它独处大洋之中,在200海里的范围内,当时只有一个邻国--印度尼西亚。
可见,海洋划界是件多么复杂的业务。然而“公约”对划界方法的规定,只有简单的几句话,抄录如下:
第74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第83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两条划界的规定一模一样。查国际法院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竟然没有任何具体可操作的划界方法。这并不是一时的糊涂,而是当时无法达成各国公认的划界方法,妥协的产物就是故意模糊,使“公约”得以顺利通过,却留下无穷的祸根。
在当时确认的划界原则中,主要有以下
4种:1.自然延伸原则,就是所谓的大陆架原则,大陆架延伸到哪里,权利的极限就在那里;2. 人口比例原则,人口多的国家多分一点;3. 相向岸线长度比例原则,岸线长的国家多分一点,这里说的是相向岸线,指争议双方相对的部分,不是指海岸线总长度;4. 中分原则,把争议海域一分为二,这是最直观的分法。就是这四种原则,那种是“公平”的原则,“公约”没有明说;在实际操作中先执行哪一个,“公约”也没有明说。
“公约”上的说法只有一个,那就是第59条,沿海国和任何其他一国或数国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形下,这种冲突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参照一切有关情况,考虑到所涉利益,分别对有关各方和整个国际社会的重要性,加以解决”。
“公约”第280条又重申了“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
法律应该是严谨的文件。对于“公约”各国是各取所需,甚至对《公约》同一条款的阐述和理解都存在着差异。
有谁读的懂像天书一样的规定,好像只有联合国海洋法法庭;至于法庭的裁决是否公正,也只有天晓得。
以中国与邻国对黄海、东海划界为例,中朝之间:中国主张“相向岸线长度比例原则”,朝鲜主张“纬线中间点原则”;中韩之间:中国主张“自然延伸原则”,韩国主张“中间线原则”;中日之间:中国主张“自然延伸原则”,日本主张“中间线”原则。而韩日之间,日本海部分,韩国主张“中间线原则”;而东海部分呢,韩国又主张“自然延伸原则”。
为什么不能使用同一个原则呢,利益使然。中韩(朝)之间涉及18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中日之间涉及16万平方公里的海域,况且这重叠的海域除了拥有水产资源外,可能还有大量的油气资源,谁会放弃到嘴的肥肉呢!
至于南中国海,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和印度尼西亚,基本都主张使用“自然延伸原则”,而中国呢?是“中间线”原则,还是“九段线”?
呜呼,“公平”的“公约”规定。君不见美国到现在尚未签字承认“公约”,却拿着“公约”指责中国。看来,执行“公约”的“公平”原则,还得依靠国家的实力。
红
线:中国大陆架主张线
红
线:中国200海里主张线
黄
线:日本专属区主张线
粉红线:日本主张的中间线
红斜线:中日各自主张重叠区 黄
色:韩国主张的大陆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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