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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划界和资源分配 Mark J.Valencia

 门对千棵竹 2014-05-28
发布时间:2014-05-27 16:08 作者:Mark J.Valencia 字号: 点击:1346次

   滋长着的南海争端继续困惑着决策者们。环绕着南海的所有国家一直主张着某些或全部微小的南沙群岛小岛和某些或全部海洋空间以及它的资源,但是所有的这些主张和影响这些问题的国际法原则都具有严重的脆弱性。中国是一个关键性的起作用者,任何问题的解决至少必须得到它的认可。各国意见分歧和争端必须和平解决,都要按照国际法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行动。南海南沙群岛争端对实现和平与稳定的目标表现了特殊的困难。这些“岛屿”包括了在高潮水以上的25-35个小岛和许多淹没的礁石。它们从来都没有维持过固定的人口或任何连续的经济生活,但是现在却呈现了紧张的冲突状况。五个国家——中国(包括台湾)、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和文莱政府主张所有或部分的小岛及其周围海域。人们认为这些岛群和礁石周围的海底蕴藏着石油和天然气,并且小岛对海路防护、监视等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依据国际法分析南海的主张
 
  在南海对陆地和海洋区域的竞争性主张所引起的法律问题正在增大着其复杂性。由于国际法原则能够在解决这些争端中起到关键作用,对这些问题分类以致依据国际法对于主张的实力性或脆弱性做出理解是有用的。邻国的主张包括对南沙群岛小岛(Islets)的主张,和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能够被分类为“主权”问题。一个国家怎样对一个孤立和基本上无人居住的陆地露头获得主权?什么样的历史主张使该地区的国家拥有这些小岛?这些“主权” 问题本身是足够复杂的,但是由于一块陆地区域的“主权拥有者”——在适当的情况下——能够有资格拥有邻近的海洋和海底资源,它们显得特别重要。支配这种权利的原则能够表征为“边界划定”问题,并且它们需要一个单独的——并同样复杂的——分析。
 
  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张
 
  中国主张拥有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领土。岛屿主张基于历史的使用。2000年前中国船只曾经在南海航行。在汉朝(公元206-220年)就有正规的航行路线,到唐朝(公元618-906年)船只航行频繁。中国在12世纪到17世纪对它的岛屿作出了“沙滩”的记录。1907年中国派出军事小分队巡逻南海诸岛。1988年3月中国与越南在南沙群岛发生海战,击沉越南3艘船只。 1992年中国在它的领海法中对南沙群岛各小岛周围主张12海里的领海,但是对这些地形周围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来没有作出特别的主张。中国对南沙群岛主权的主张在许多场合一直是强有力地维持着,但中国另外一种主张——南中国海的海域和资源——依然具有不确切性。许多评论者认为,九段线只不过是主张圈围内的小岛主权。中国还没有宣布专属经济区。1996年5月它宣布了连接西沙群岛的基线,但是没有宣布南沙群岛的基线。
 
  越南等国对南沙群岛的主张
 
  越南对南沙群岛的主张是历史的,是从对岛屿的属有和自远古以来的管理来寻找根据。即使在1974年西沙群岛被中国占领后,越南仍然没有放弃对每个岛群的主张。近年来,越南再次重申它不仅反对中国的主张,而且反对马来西亚和菲律宾对南沙群岛的新主张。越南至今在南沙群岛继续维持着22个小岛。1995年7月5日越南外交部法律顾问Nguyen Qui Binh说,越南现在的立场是南沙群岛的岛屿不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围绕这些岛屿的任何区域将限制在领海范围。主张每个国家应当享有从它的大陆海岸和大的陆地区域起完整的专属经济区,200海里以外的区域将由国际海底管理局支配。越南在它海岸的东南部主张200海里外的大陆架。表示越南要以《公约》的标准为基础,重新评价和发布新的基线和专属经济区主张。越南还表示愿意把南海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菲律宾的主张要比中国和越南更加近代化,它的理论是根据对菲律宾主要岛屿的邻近性或接近性。马来西亚官方已经承认他们对岛屿主权依据大陆架自然延伸主张的脆弱性,现在趋向岛屿的发现和占领。马来西亚已经显然削弱了自己的立场。文莱当前主张两个礁石的领土和根据它的大陆架自然延伸的海洋区域。
 
  一些南沙群岛小岛根据《公约》121条能够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吗?
 
  在解决海洋边界问题以前必然涉及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南沙群岛的一些小岛是否有能力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南沙群岛区域80-90个明显的地形有25-35个是高于高潮水面,这些根据1982年《公约》121条作为“岛屿”是合法的,并表明有资格拥有领海。“人类居住”的公式要求至少拥有一个固定的居民人口,战士和灯塔守护者是不能满足条件的。南沙群岛直至目前偶而除有渔民外没有人居住,没有自身的独立经济生活能力。南沙最大的岛太平岛面积是0.43平方公里,其次是南威岛0.15平方公里,其它五个较大的小岛面积不足0.1平方公里。有的小岛用来开采鸟粪,太平岛和南威岛历史上曾经作为来自海南岛和其它地方渔民基地。国外许多学者认为,这些岛屿虽然能够使某些主张国家宣布拥有领土主权,但是它们难以维持人类正常的居住和生活。根据1982年《公约》121条它们作为“岛屿”是合法的,并有资格拥有领海。
 
  一些主张国家能够把南沙群岛水域主张为群岛水域吗?
 
  有人认为,即使南沙群岛有些象似一个独立“国家”,但是根据1982年《公约》它都没有正当理由作为一个“群岛国”。因为《公约》47条(1)要求水陆比值是“在1:1到9:1之间”,岛屿没有达到足以使陆地满足这种条件。
 
  但是如果人们联系到主张国家的一个或多个岛屿,情况会有些不同吗?《公约》46条(a)对那些整个由岛屿组成的国家限制了“群岛水域”主张。按照这种条件除了菲律宾有资格作为“群岛国”以外,排除了所有的主张国家,菲律宾已经宣布自己是“群岛国”。如果菲律宾宣布拥有某些或全部的南沙群岛,那么有趣的问题将是菲律宾是否能够延长它的群岛基线以便包含这些岛屿。菲律宾的主要岛屿满足1:1到9:1的水陆比值,以致依据47条(1)菲律宾有资格作为“群岛国”。如果连接菲律宾主要岛屿到南沙群岛的基线满足47条(2)中群岛基线不应超过100海里(总数中至多3%可超过该长度,最长以125海里为限),那么整个岛屿的组合——大的和小的——能够有资格作为群岛国的额加标准,这些基线围绕着群岛水域。澳大利亚地理学家Victor Prescott已经写到需要有3条连接本身与菲律宾主要岛屿的基线长度大于100海里——分别是107、119和120海里。因为(连接菲律宾群岛)仅有78条线段,这3条线段是所有线段总数的3.85%。Prescott解释说:“菲律宾能够依靠产生另外22条线段,从而将总数增加到100条来解决这个问题”。他还总结说,在修改过的群岛基线内水陆比值应当是可以接受的2.4:1。根据《公约》121条,不满足“岛”定义的小岛仍然能够作为群岛的基点。事实上,47条(1)表明“干礁”——其不处在高潮水以上——能够作为群岛基线的基点。菲律宾还没有主张它在南沙群岛区域中的卡拉延水域是“群岛水域”,但是自从1987年以来它的立法机构一直考虑将把它的群岛基线立法扩大到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区域。如果采取了这个步骤,并且被其它国家认为是合法的,那么菲律宾能够从它的群岛基线划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高潮水之上的南沙岛屿有资格主张12海里的领海吗?
 
  1982年《公约》第3条允许“每一国家”围绕它的陆地区域建立“不超过12海里界限”的领海,并且第121条允许在高潮时高出水面的每个地形产生这样的区域。越南在1977年的声明中声称围绕南沙群岛拥有12海里领海,并且中国在它的1992年的领海法中同样宣布如此。据报道,马来西亚对二个小岛宣布12海里领海,但是没有宣布其它的地形。即使《公约》允许各国围绕海岸和岛屿宣布12海里领海,但遵循这个尺度的领海在所有位置和全部意义上并不必然是合理的。第300条,题目是“诚意和滥用权利”,提醒各国必须依据《公约》,以不对其它国家施加不可接受的负担的方式行使权利。这些例子能够从一些国家已经同意在中间边界线“错位”一侧的岛屿周围建立小于12海里领海的地方发现。Hiran W.Jayewardene在他1990年出版的书中引用了委内瑞拉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之间的委内瑞拉的Isla Patos岛,阿布扎比和卡塔尔之间的阿布扎比的Dayyinah岛,以及澳大利亚和巴布亚新几内亚之间的托里斯海峡中的澳大利亚小岛,所有这些岛屿仅给予了3海里的领海。这些例子为南海提供了合理的先例,因为这些岛屿——象南沙群岛一样——都是小的并且人口稀少。在拥挤的爱琴海中的岛屿产生仅6海里的领海。1995年7月印度尼西亚大使Hasjim Djalal说,他认为南沙群岛岛屿完全没有资格拥有领海,而只不过应该由一个“安全区”来保护。主张当事国无疑能够同意高潮水以上的岛屿产生小于12海里领海,并且这样的协议应当与区域资源将由该区域的人民,或可能由整个国际社会所享有的观点相一致。
 
  南海国家能够对大陆架作出怎样的主张?
 
  南海的地理状况在解释和应用1982年《公约》第76条关于“大陆架定义”时表明了有意义的挑战。如果有人得出结论说南沙群岛小岛没有产生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能力,那么这些区域的海洋边界必须依据大陆块和较大的边缘岛屿来确定。越南东南部和沙捞越(马来西亚)/文莱的大陆架边界大体上能从各自的海岸延伸到200海里以外。根据第76(5)条,在缺少竞争主张的情况下,越南和马来西亚每个国家都将明显地能够允许主张到350海里远的大陆架上的资源。然而,由于海岸附近东巴拉望海槽的存在,马来西亚向北和向东扩展大陆架以及文莱扩展大陆架的主张表明是都没有正当理由的。基于菲律宾的扩展大陆架的主张,因为菲律宾主岛西部海底的深凹地形同样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公约》第82条要求沿海国缴纳费用,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分配给其它国家,从大陆架区域200海里到350海里近海得到的“产值或产量”逐渐从1%增加到7%。
 
  什么样的原则支配海洋边界划定?
 
  这包括: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不必是同一的,但是所有现代争端需要用一条单一海洋边界解决。如果海洋边界划定是“公平”的,海岸成比例必须审查确定。地理因素将支配海洋划界。每个争议国家都应当分配到某些海区。岛屿在解决海洋边界争端中具有有限的作用 ,等。
 
  海洋边界划定后将会留下公海区,如果是这样,这个区域怎样管理?
 
  如果南沙群岛不允许产生扩大的海洋区域,并且如果《公约》制定的原则被应用,那么国家管辖区域以外的区域将剩余在南海的中部。根据《公约》这个区域的渔业资源应该由第87条公海自由的原则所支配,其已由1995年高度洄游鱼类种群规定的执行协定所修改。南海争端中更为重要的问题,国家管辖区域以外的区域中海底矿物和碳氢化合物资源,如果有,将受到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控管。现在不清楚这个团体怎样在象南海这个半封闭海区操作。外部势力在这里开采海底资源无疑将需要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批准。
 
  分享区域的“共同遗产”
 
  虽然公约没有清楚地提到这个问题,但是这个区域的国家对南海国家管辖区域以外的区域的资源的所有权提出区域主张能够是适当的。根据由南沙群岛是否能够产生扩大的海洋区域的模糊性所产生的独特问题,这种结果可能是适当的。主张国家能够同意南沙群岛产生一个分享区域管理海洋区域。如果它们建立了这样的区域,那么在南海就不会留下公海区域。某些主张国家表示相信,小岛(islets)能够产生区域,正如他们对小岛的主权争夺所证实,而至少越南已做出小岛不能够产生区域的结论。为了和平解决争端,同意小岛能够产生区域可能是适当的,但是只有在区域是地区性分享,并且由一个共同开发资源机构所管理。
 
  国际法院对丰塞卡湾案例不寻常的判决可为南海争端的解决提供先例,在该案例中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对丰塞卡湾封口线向陆和向海的海洋区域坚持不划分利益。尽管只有萨尔瓦多批准了该方式,而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强烈反对的这种事实,但是国际法院分庭做出了这一裁决,支持“共同所有权”。分庭反复审查了海湾以外的水域,认为如果3海里以外海岸带水域被划分,将会引起很大的困难,决定这些水域及其资源将由三国共享。除了直接靠近尼加拉瓜和萨尔瓦多海岸的3海里的区域外,海湾封口线前面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将由三个邻国共同分享。共同享有水域和分享资源的案例还能够在其它地方找到。一个共享水域的例子是法国/西班牙大西洋边界的Baie du Figuier,其与1879年声明有关,具有“共同水域的部分”。英国/法国的海峡群岛周围3海里界线以外的牡蛎渔业根据条约被认为是“双方共同的目标”。与丰塞卡湾具有某些相同情况的是印度/斯里兰卡之间的palk湾,虽然它们已经被两国划分,但是一直被认为是历史水域。越南和前柬埔寨在Phu Quoc岛周围附近海岸区域宣布共同历史水域。
 
分配选择
 
  南海虽然少数的边界已经谈判过,但是大部分主张仍然没有得到其它沿海邻国和全球法律和政治团体所承认。许多国家的基线是存在问题的。 对于法律和地理的分析虽然已经讨论过,但等距离线不是起决定作用的。海岸线成比例的长度在决定分配是否公平上是重要的,岛屿不能产生象其它大陆产生的全效力。在该区域,不侵犯和最大到达区域原则同样是重要的。文章在这里还分析了等距离线和有关海岸线长度成比例能够划分南海的海洋空间和地形的问题。对于南海周边国家来说,单一海洋边界在技术上便于操作,它无疑是最佳的选择方案。单一海洋边界划界主要是以大陆或岛屿海岸构形和海岸线长度为基础,可以主要应用成比例方法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边界两者同时一并划出,不考虑海洋地质地貌以及其它因素。沿着印度尼西亚国界的边界从其基线的最北点(Pulau Laut island纳土纳群岛北部的劳特岛)到印度尼西亚加里曼丹与马来西亚沙捞月之间的海岸国界遵循着一条一般方向线。这条线循着这两点之间的印度尼西亚基线的一般走向,并且同样接近与从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海疆到越南最南点的线相符合。在这种分析中,主要再是马来西亚以外,大多数沿海国从比例上获得的海域有些相同于它们海岸线长度。在对南海较小的和较大的区域限定中,海岸一般方向线的比例与等距离划线区域的比例对于反对在任何方向上调整等距离边界线大体上来说是足够相同的。例外的线路是马来西亚,其由于它发表的海洋主张已限制了它享有的区域。但是这种差异表现是难以避免的,并且是南海海域通过等距离和海岸线成比例被划分,马来西亚可能是乐意保留它与印度尼西亚的有利的大陆架协议。如果在多边体制中海域享有被分配,这样的分配将可能是根据海岸线长度,而不是由等距离线所划出的区域。
 
  以上文章节选自:Mark J.Valencia, Jon M. Van Dyke et al;Sharing the Resources of the South China Sea, Publications on Ocean Development ,General Editor: Shigern Oda,Vol.31,pp.280,1997.
 
  如果南海当事国都不签署海洋划界协议,有关国家将会使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5部分争端解决程序。因此,一国对1982年《公约》的批准,能够督促有关国家去谈判或至少提供它利用国际机构去解决争端。在任何情况下,《公约》都不会支持按照以现在设计的直线基线确定的海域主张,但是会支持从它们的大陆起向外扩展350海里的主张,以及公平性的论据。
 
  虽然《公约》121条提出大部分岛屿有资格产生大陆架,但是其条文是模糊的并是有争论的。国际法庭正在处理大陆架划界中来自大陆区域不同的岛屿,特别是如果它们注视了相反的主张。除了位置以外,其它的重要因素包括岛屿的大小和人口。南沙群岛有关国家的划界主张包括:1979年马来西亚出版的地图;文莱1984年1月1日的主张;1978年6月11日菲律宾总统签署1596号声明等。
 
  关于南海海洋边界争端中岛屿的作用,121(3)条款提出,“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类岛屿不能产生广阔的海洋管辖区。
 
  以上段落的大意出自:Vietnam’s National Interests and the Law of the Sea; M.J.Valencia and J.M.Dyke; Ocean Development & International Law,1994,217,227-29.

来源: 李令华博客 | 来源日期:2010年5月3日 | 责任编辑: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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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海虽然少数的边界已经谈判过,但是大部分主张仍然没有得到其它沿海邻国和全球法律和政治团体所承认。许多国家的基线是存在问题的。 对于法律和地理的分析虽然已经讨论过,但等距离线不是起决定作用的。海岸线成比例的长度在决定分配是否公平上是重要的,岛屿不能产生象其它大陆产生的全效力。在该区域,不侵犯和最大到达区域原则同样是重要的。文章在这里还分析了等距离线和有关海岸线长度成比例能够划分南海的海洋空间和地形的问题。对于南海周边国家来说,单一海洋边界在技术上便于操作,它无疑是最佳的选择方案。单一海洋边界划界主要是以大陆或岛屿海岸构形和海岸线长度为基础,可以主要应用成比例方法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边界两者同时一并划出,不考虑海洋地质地貌以及其它因素。沿着印度尼西亚国界的边界从其基线的最北点(Pulau Laut island纳土纳群岛北部的劳特岛)到印度尼西亚加里曼丹与马来西亚沙捞月之间的海岸国界遵循着一条一般方向线。这条线循着这两点之间的印度尼西亚基线的一般走向,并且同样接近与从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海疆到越南最南点的线相符合。在这种分析中,主要再是马来西亚以外,大多数沿海国从比例上获得的海域有些相同于它们海岸线长度。在对南海较小的和较大的区域限定中,海岸一般方向线的比例与等距离划线区域的比例对于反对在任何方向上调整等距离边界线大体上来说是足够相同的。例外的线路是马来西亚,其由于它发表的海洋主张已限制了它享有的区域。但是这种差异表现是难以避免的,并且是南海海域通过等距离和海岸线成比例被划分,马来西亚可能是乐意保留它与印度尼西亚的有利的大陆架协议。如果在多边体制中海域享有被分配,这样的分配将可能是根据海岸线长度,而不是由等距离线所划出的区域。
 
  以上文章节选自:Mark J.Valencia, Jon M. Van Dyke et al;Sharing the Resources of the South China Sea, Publications on Ocean Development ,General Editor: Shigern Oda,Vol.31,pp.280,1997.
 
  如果南海当事国都不签署海洋划界协议,有关国家将会使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5部分争端解决程序。因此,一国对1982年《公约》的批准,能够督促有关国家去谈判或至少提供它利用国际机构去解决争端。在任何情况下,《公约》都不会支持按照以现在设计的直线基线确定的海域主张,但是会支持从它们的大陆起向外扩展350海里的主张,以及公平性的论据。
 
  虽然《公约》121条提出大部分岛屿有资格产生大陆架,但是其条文是模糊的并是有争论的。国际法庭正在处理大陆架划界中来自大陆区域不同的岛屿,特别是如果它们注视了相反的主张。除了位置以外,其它的重要因素包括岛屿的大小和人口。南沙群岛有关国家的划界主张包括:1979年马来西亚出版的地图;文莱1984年1月1日的主张;1978年6月11日菲律宾总统签署1596号声明等。
 
  关于南海海洋边界争端中岛屿的作用,121(3)条款提出,“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类岛屿不能产生广阔的海洋管辖区。
 
  以上段落的大意出自:Vietnam’s National Interests and the Law of the Sea; M.J.Valencia and J.M.Dyke; Ocean Development & International Law,1994,217,227-29.

来源: 李令华博客 | 来源日期:2010年5月3日 | 责任编辑: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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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海虽然少数的边界已经谈判过,但是大部分主张仍然没有得到其它沿海邻国和全球法律和政治团体所承认。许多国家的基线是存在问题的。 对于法律和地理的分析虽然已经讨论过,但等距离线不是起决定作用的。海岸线成比例的长度在决定分配是否公平上是重要的,岛屿不能产生象其它大陆产生的全效力。在该区域,不侵犯和最大到达区域原则同样是重要的。文章在这里还分析了等距离线和有关海岸线长度成比例能够划分南海的海洋空间和地形的问题。对于南海周边国家来说,单一海洋边界在技术上便于操作,它无疑是最佳的选择方案。单一海洋边界划界主要是以大陆或岛屿海岸构形和海岸线长度为基础,可以主要应用成比例方法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边界两者同时一并划出,不考虑海洋地质地貌以及其它因素。沿着印度尼西亚国界的边界从其基线的最北点(Pulau Laut island纳土纳群岛北部的劳特岛)到印度尼西亚加里曼丹与马来西亚沙捞月之间的海岸国界遵循着一条一般方向线。这条线循着这两点之间的印度尼西亚基线的一般走向,并且同样接近与从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海疆到越南最南点的线相符合。在这种分析中,主要再是马来西亚以外,大多数沿海国从比例上获得的海域有些相同于它们海岸线长度。在对南海较小的和较大的区域限定中,海岸一般方向线的比例与等距离划线区域的比例对于反对在任何方向上调整等距离边界线大体上来说是足够相同的。例外的线路是马来西亚,其由于它发表的海洋主张已限制了它享有的区域。但是这种差异表现是难以避免的,并且是南海海域通过等距离和海岸线成比例被划分,马来西亚可能是乐意保留它与印度尼西亚的有利的大陆架协议。如果在多边体制中海域享有被分配,这样的分配将可能是根据海岸线长度,而不是由等距离线所划出的区域。
 
  以上文章节选自:Mark J.Valencia, Jon M. Van Dyke et al;Sharing the Resources of the South China Sea, Publications on Ocean Development ,General Editor: Shigern Oda,Vol.31,pp.280,1997.
 
  如果南海当事国都不签署海洋划界协议,有关国家将会使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5部分争端解决程序。因此,一国对1982年《公约》的批准,能够督促有关国家去谈判或至少提供它利用国际机构去解决争端。在任何情况下,《公约》都不会支持按照以现在设计的直线基线确定的海域主张,但是会支持从它们的大陆起向外扩展350海里的主张,以及公平性的论据。
 
  虽然《公约》121条提出大部分岛屿有资格产生大陆架,但是其条文是模糊的并是有争论的。国际法庭正在处理大陆架划界中来自大陆区域不同的岛屿,特别是如果它们注视了相反的主张。除了位置以外,其它的重要因素包括岛屿的大小和人口。南沙群岛有关国家的划界主张包括:1979年马来西亚出版的地图;文莱1984年1月1日的主张;1978年6月11日菲律宾总统签署1596号声明等。
 
  关于南海海洋边界争端中岛屿的作用,121(3)条款提出,“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类岛屿不能产生广阔的海洋管辖区。
 
  以上段落的大意出自:Vietnam’s National Interests and the Law of the Sea; M.J.Valencia and J.M.Dyke; Ocean Development & International Law,1994,217,2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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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海虽然少数的边界已经谈判过,但是大部分主张仍然没有得到其它沿海邻国和全球法律和政治团体所承认。许多国家的基线是存在问题的。 对于法律和地理的分析虽然已经讨论过,但等距离线不是起决定作用的。海岸线成比例的长度在决定分配是否公平上是重要的,岛屿不能产生象其它大陆产生的全效力。在该区域,不侵犯和最大到达区域原则同样是重要的。文章在这里还分析了等距离线和有关海岸线长度成比例能够划分南海的海洋空间和地形的问题。对于南海周边国家来说,单一海洋边界在技术上便于操作,它无疑是最佳的选择方案。单一海洋边界划界主要是以大陆或岛屿海岸构形和海岸线长度为基础,可以主要应用成比例方法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边界两者同时一并划出,不考虑海洋地质地貌以及其它因素。沿着印度尼西亚国界的边界从其基线的最北点(Pulau Laut island纳土纳群岛北部的劳特岛)到印度尼西亚加里曼丹与马来西亚沙捞月之间的海岸国界遵循着一条一般方向线。这条线循着这两点之间的印度尼西亚基线的一般走向,并且同样接近与从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海疆到越南最南点的线相符合。在这种分析中,主要再是马来西亚以外,大多数沿海国从比例上获得的海域有些相同于它们海岸线长度。在对南海较小的和较大的区域限定中,海岸一般方向线的比例与等距离划线区域的比例对于反对在任何方向上调整等距离边界线大体上来说是足够相同的。例外的线路是马来西亚,其由于它发表的海洋主张已限制了它享有的区域。但是这种差异表现是难以避免的,并且是南海海域通过等距离和海岸线成比例被划分,马来西亚可能是乐意保留它与印度尼西亚的有利的大陆架协议。如果在多边体制中海域享有被分配,这样的分配将可能是根据海岸线长度,而不是由等距离线所划出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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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南海当事国都不签署海洋划界协议,有关国家将会使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5部分争端解决程序。因此,一国对1982年《公约》的批准,能够督促有关国家去谈判或至少提供它利用国际机构去解决争端。在任何情况下,《公约》都不会支持按照以现在设计的直线基线确定的海域主张,但是会支持从它们的大陆起向外扩展350海里的主张,以及公平性的论据。
 
  虽然《公约》121条提出大部分岛屿有资格产生大陆架,但是其条文是模糊的并是有争论的。国际法庭正在处理大陆架划界中来自大陆区域不同的岛屿,特别是如果它们注视了相反的主张。除了位置以外,其它的重要因素包括岛屿的大小和人口。南沙群岛有关国家的划界主张包括:1979年马来西亚出版的地图;文莱1984年1月1日的主张;1978年6月11日菲律宾总统签署1596号声明等。
 
  关于南海海洋边界争端中岛屿的作用,121(3)条款提出,“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类岛屿不能产生广阔的海洋管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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