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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例

 AYG777 2017-12-29

开篇语:

许多朋友很长时间没有在网上看到云中飞的文章,以为云中飞失踪了,纷纷问云中飞现在在哪里。好吧,云中飞就告诉大家吧,云中飞也和大家一样活跃在微信群里。不过,云中飞目前主要在两个你不知道的,入群门槛很高的微信群活动,一个是全国税务稽查精英群,另一个当然是有很多房地产财税大佬的房地产税务精英群了。云中飞来自网上,云中飞当然与网络同在,与微信同在,与税收热点同在。今天,看到非常重要的财税[2016]140文,云中飞就从微信群走出来了,说两句,刷刷存在感吧,说的不对,请大家批评指正。云中飞联系18926950393,zhongbi2008@vip.163.com

亮点一:第一次明确规定对资管产品征税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云中飞点评: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要看是保本还是非保本,如果是保本,则兑付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非保本则不缴纳增值税。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云中飞点评:140号文第四条只有一行字,正所谓字数越少,事情越大。这条规定是整个140号文中最大的亮点,也是从总局第一次明确规定对资管产品征税,而且是资管产品管理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不是作为扣缴义务人。许多朋友对资管产品管理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不理解,认为应该向《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那样规定由持有人交税。实际上,对这个问题,早在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就明确过: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 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以前营业税是受托机构作为纳税人,现在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都是管理人交税,总局的态度是一脉相承的。这里有个问题,管理人交了增值税,拿投资人还交不交增值税?云中飞点评认为是不用交的。但是,如果是资管产品买了另外一个资管产品,就是通道,这样可能涉及层层交税的问题,即每一层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可能都要交一次增值税。

另外,资管产品的范围是什么呢?140号文第二条:资管产品包括了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云中飞提醒你,后面还有个等字,也就是说,140号文的资管产品是一个大资管的概念。员工持股计划当然也属于资管产品,云中飞今天就只和大家谈谈员工持股计划的税收问题。员工持股计划分为(一)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和(二)非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云中飞喜欢讲真实的案例,云中飞从来不会乱编案例。真实的案例有点长,请大家耐心看,必须认真看,这是一个教科书般的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一)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3号)规定“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证券代码:000636证券简称:风华高科公告编号:2015-43-05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二〇一五年八月1、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2、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为公司经营管理层,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3、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等合法的途径。

4、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230万元。5、公司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放弃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投票权,资产管理人不得行使该等投票权。6、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通过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后,再以回购股票平均价格的8折售与员工委托的资产管理计划。7、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公司股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230万元,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员工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8、公司为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在二级市场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130%。最终持有数量以交易结果为准。9、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10、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为18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经公司董事会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同意,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可予以延长。解锁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未有效延期的,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六、管理模式及管理机构的选任(一)管理模式本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资产管理机构管理。(二)管理机构的选任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进行选任。公司委托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并与其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三)投票权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放弃其持有的风华高科股票所对应的投票权,资产管理人不得行使该等投票权。七、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广发原驰·风华高科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二)类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三)委托人: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四)管理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五)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六)管理期限: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委托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各方协商一致时资产管理计划可提前终止。(七)投资范围:主要投资于风华高科股票、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1年内的国债、期限在7天内的债券逆回购等;投资比例为总资产的0-100%。

云中飞点评:风华高科的员工持股计划的税收问题主要由三个;

1、风华高科的员工持股计划未来卖出风华高科的股票时,

由管理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

而个人买卖股票不用交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5.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也就是说,风华高科的员工自己买卖股票不用交,但通过资管产品中的员工持股计划的买卖股票要交增值税。呵呵。

2、风华高科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通过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后,再以回购股票平均价格的8折售与员工委托的资产管理计划。这里,打8折售与员工这个环节,公司折让的20%,云中飞

认为,这是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而且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不是等待期发生的费用,公司完全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8号公告在企业所得税进行税前扣除。

3、风华高科员工取得持股计划的收益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

二、关于所得税问题

2.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持股计划目前个人所得税政策不明确。非常明确的是个人买卖股票不用交个人所得税。

(二))非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深信服科技

实行了骨干员工持股计划,设立了多家由骨干员工作为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由这些有限合伙企业持有深信服科技部分股权,实现骨干员工持股。

云中飞点评:

有限合伙企业只需征收股东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模式可以帮助上深信服科技的股权激励对象重复交税。

根据国税总局颁布的财税[2008]159号《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公示经营所得缴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按35%的税率征收)。

如果采用设立公司制企业,则股东所得税综合税负为:25%+(1—25%)*20%=40%,有重复交税。

实践中,该种股权激励方案为广大未上市的高科技企业普遍所采用,但是,该股权激励方案目前无法纳入财税〔2016〕101号文件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

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目标公司部分股权无法享受财税[2016]101号的优惠政策,云中飞建议将这种有限合伙企业设在新疆,西藏这些财政返还力度大的地区。

亮点二:终于明确房地产开发旧城改造可以在销售额扣除拆迁补偿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云中飞点评:终于明确房地产开发旧城改造可以在销售额扣除拆迁补偿费用了,房地产企业泪奔啊,这是长期申述的结果。云中飞提醒你注意的是: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补偿方式】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房屋产权调换】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如果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云中飞建议你参考国税函[2010]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公允价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六、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云中飞点评:

承认三方签订变更协议的有效性,不认为是土地转让。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

“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拍挂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以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云中飞点评:强调了土地用途、规划、价款总额不变,也就是在土地更名没有产生经济利益。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云中飞点评:

先拿地再合作的模式要小心了,拿了地找第三方合作,就可能存在不能扣除土地款的风险。对策很简单:先找好合作伙伴联合体拿地

作者:云中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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