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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控股股东如何争夺合资公司管理层的控制权

 丫胖子 2018-01-02

问题的提出


笔者最近碰到这样一个咨询:A公司与B公司拟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根据前期的谈判结果,合资公司的股权比例确定为A公司持股51%,B公司持股49%,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A公司委派,现B公司希望能在法律层面对管理层的设定上扳回一局,实现对合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有效控制。


法律的实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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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法》中相关规定的分析

1.董事会层面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律师分析:公司法虽规定了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但对于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的提名权,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董事长是通过章程中规定某特定股东有权提名董事长,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从而实现该股东对董事长人选的确定。

2.高管层面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律师分析:该规定虽规定了公司董事会聘任总经理的权限,但对于总经理由谁提名,法律不作强制性规定,因此可通过公司章程规定某特定股东具有总经理提名权,从而实现总经理由某特定股东确定的目的。另外还可以对总经理行使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提名权设定前置条件,使得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实际由某特定股东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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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操作方式

结合上述分析,笔者建议B公司从以下几个方面与A公司“锱铢必较”:

1. 在A公司无异议的前提下,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由A公司提名两名董事(含董事长),B公司提名三名董事(含副董事长), 从而使B公司对董事会层面具备一定的优势。

2.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由B公司享有对合资公司总经理的提名权。

3.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由B公司向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经总经理考查,如认为符合任职条件的,总经理再向董事会提名,最后由董事会进行任命。


常见的管理层设定模式


  • 设定的基本原则

在确定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合资双方的力量对比、各自的优势以及合作的目的等因素。

  • 常见形式

实践中,依据每个合资企业的不同情况,制定出来的管理层架构也不尽相同。

合资公司的管理层机构通常设定为:董事长由控股股东确定,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中的一到两名由非控股股东确定。就这种管理层结构而言,可以帮助合资公司形成管理人员互相监督的约束机制,同时,来自不同股东的管理人员可以借助各股东的资源进行优势互补,对合资公司成长和壮大贡献力量。

还有一种特殊设定:控股股东相对于非控股股东具有明显的商业优势,且非控股股东仅是财务投资人,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存在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全部由控股股东单方确定的情况。

总结

在股权比例已经确定的情况下,非控股股东要想掌握一定的控制权,从法律层面上讲仍然具有一定的操作空间。但设立合资企业的目的是为了融合合资各方的优势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因此在争夺管理层控制权时,尽量不要单单地为了话语权而去争夺,而是应该正确区分各自优势,并对应地选配相关人员,这才是最佳的管理层设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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