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由于监察体制改革处于试点阶段,因此,很多监察文书都是结合实际需要进行的制作。刑事实务公众号推送的《被调查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作为试点地区告知书的一类,应属于试点地区浙江办案时的参考样本。全国尚未见统一样本,该类文书也将会在试点中不断完善,因为其可以看做是脱胎于原检察机关的办案文书,后续也应会有全国统一的样本。
监察委立案之后,对被调查人进行讯问,首次讯问应该告知其权利和义务,今天为大家拟定一份相关的《被调查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可参照用于办案。
被调查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
(一)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如果是聋、哑人可以请求聋哑手势翻译。
2、申请回避的权利。对调查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调查案件的,被调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注:办案人员讯问应当有针对性,不宜将问话范围扩大,甚至侵犯被讯问人的隐私。这也是讯问方案应经办案小组讨论,甚至报领导审批的缘由。
4、有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被调查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5、有核对笔录的权利。讯问笔录应交被调查人核对,被调查人没有阅读能力的,调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调查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注:按照规定,讯问需要同步录音录像,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应当以录音录像的内容为准,不能因被调查人提出遗漏或差错而不经核实地修改调查笔录,特别是影响案件认定的关键性供述。
6、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调查人员有侵犯被调查人权利和侮辱人身行为的,有权对调查人员提出控告。
7、获得赔偿的权利。被调查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调查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
(二)义务
1、如实回答的义务。被调查人对调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并对自己核对无误的笔录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注:如实回答是被调查人的义务,未如实回答不是加重处罚的理由。换句话说,如实回答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奖励”,被调查人如未做到就不予以奖励,但不能因此而“处罚”。
2、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调查人员的讯问、留置、搜查、扣押等调查行为的义务。
注:讯问、留置、搜查等措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赋予监察人员的调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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