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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永泉 | 仲裁庭如何认定计算申请人的损失及申请人如何在非诉阶段奠定胜诉基础【一】

 儒雅的八爪鱼 2018-01-19

“裁判判-仲裁之友”是由邓永泉、杜国栋在仲裁界前辈、同仁的大力支持和鼓励下发起建立的仲裁资源整合平台,其根本宗旨为:与仲裁各界共建、共享当事人可预期的仲裁,让每一个当事人在自己的仲裁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共同促进仲裁成为商业机构优选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裁判判-仲裁之友”将以谦恭的心态、扎实的作风,秉承“以商为体、以法为用”的理念,为仲裁机构、仲裁员、当事人、代理人、企业界、仲裁司法提供实在、实用的专业便利 

仲裁庭如何认定计算申请人的损失及申请人如何在非诉阶段奠定胜诉基础【一】

邓永泉

裁判判-仲裁之友 创始人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dengyongquan@caipanpan.com

微信号:DENNISDYQ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其所在机构的观点。

 

赔偿损失是商事仲裁中最常见的仲裁请求,绝大多数案件中申请人会提出该仲裁请求。无论是独立存在还是与其他仲裁请求一同提出(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无论是信赖利益损失、履行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其认定和计算有诸多共同之处,申请人在非诉阶段亦需要有针对性地采取类似措施确保其赔偿损失的仲裁请求可以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本文仅限于对商事仲裁案件损失的探讨。本文的商事仲裁仅指因商事合同发生的纠纷,不包括因民事合同发生的纠纷。本文的商事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均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签订的合同,民事合同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为了生活目的签订的合同。之所以作此区分,是因为仲裁庭认定商事合同纠纷与民事合同纠纷损失的标准和方法不同。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是否为自然人不能作为商事合同的判断标准,合同标的物是否属于生活资料也不能作为商事合同的判断标准(如,住宅性质的商品房)。


此外,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对损失的认定和计算尽管有诸多相似之处,但仍有较大的区别。毕竟,前者是运用商事思维,按照商事逻辑进行认定和计算,后者是运用法律思维,按照法律逻辑进行认定和计算。思维不同,逻辑不同,认定和计算的结果就会不同。


◆ 真实性与关联性


损失的真实性是指申请人是否实际发生损失及其具体数额,损失的关联性是指申请人实际发生的损失是否由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及其具体数额。二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共同决定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发生的损失的具体数额。


是否实际发生损失属于定性问题。按照商业逻辑,只要被申请人有违约行为,申请人就会遭受损失,因此,仲裁庭不宜非要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已经遭受了损失,而只需直接对损失的具体数额作出认定。也就是说,即使申请人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发生了损失,仲裁庭亦应运用商业思维,按照商业逻辑酌定损失数额。被申请人如果主张申请人没有遭受损失,就应证明并论述按照商业逻辑,申请人不可能遭受损失,至少这是大概率事件。


损失的具体数额属于定量问题。实践中,申请人很难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的所有损失,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合同履行不可能事事留下证据(特别是书面证据),或者是因为客观上无法留下证据,或者是因为履行效率不能事事留下证据,或者是因为不好意思要求对方留下证据(这是中国的传统文化使然),或者是因为强势的一方拒绝留下弱势一履约证据(如,买方强势,就不给卖方出具交货证明);第二,有的损失在技术上就很难证明或者很难计算。因此,仲裁庭不宜严格按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认定申请人的损失,否则,就不符合商业逻辑,其结果就是放纵违约。


综上,申请人即使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损失,也可以主张其遭受了损失,但要具体说明

(1) 发生了什么损失(如,房屋租金损失);

(2) 损失的数额及其确定方法(如,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房屋租金损失);

(3) 为何无法提交直接证据。


仲裁庭如果认定被申请人有违约行为,就应基于前述因素酌定损失数额,即使申请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损失数额。然而,申请人不要因此而大意。如果被申请人是否有违约行为有较大的裁量空间,那么,仲裁庭在损失难以酌定的情况下,有可能因此倾向于相应地认定被申请人没有违约行为,因此,申请人一定要竭尽所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违约行为并论述其违约行为会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同理,被申请人也不要因为申请人没有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损失数额,导致仲裁庭认定损失数额很困难,就指望仲裁庭因此会倾向于认定其没有违约行为。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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