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VDR概述 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分为航行数据记录仪(VoyageDataRecorder——VDR)和简易航行数据记录仪(SimplifiedVDR——S-VDR)。俗称“船用黑匣子(MBB,MarineBlackBox)”,是一种专门用于实时记录船舶航行数据的仪器。在船舶发生海事事故后,该记录数据对于分析事故原因,进行海事责任判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配备要求
2.VDR使用的意义 (1)有助于准确分析海事原因,划分事故责任 (2)在船舶综合管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提高海上 救助水平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3.VDR的国际标准 (1)IMO性能标准 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性能标准和简易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性能标准 (2)IEC技术标准 ①IEC61996-1Ed.1.0《海上导航及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第1部分:航行数据记录仪(VDR):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和要求的试验结果》。 ②IEC61996-2Ed.2.0《海上导航及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第2部分:简易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和要求的试验结果》。 4.VDR的国内标准 (1)国家海事局的规定 中国海事局于2001年4月20日颁布了《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技术条件和检验程序(国内船舶试行)。 (2)中国船级社规定 ①2001年制定了《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检验指南》。 ②2006年颁布了《关于简易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安装及检验要求的规定》。 二、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组成及功能 (一)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的系统组成和作用 1.数据采集单元(主机) a.包括数据处理器、传感器接口、信号处理电路、麦克风组: b.IEC61162/NMEA0183数据 c.其它信号(雷达、语音、开关信号) 2.保护存储单元 a.包含数据保护容器(固定/自由浮离)和保护最终记录介质(FRM),数据保存至少2年。 b.能在经受冲击、穿刺、耐火、深海压力和潜水情况下保护存储的数据;外壳为橙色;设有水下声响信标(其电池可用30天);自浮式保护容器指示灯和无线电发射机应具有7天的工作能力。 3.数据回放设备: 在有再现系统的软硬件条件下,可以进行数据再现、声音再现、图形再现,但不可以改写。 4.报警指示器: 监测供电、记录、误码率、麦克风、数据完善性。 包括声音和视频报警。 5.电源: a.主电源 b.应急电源 c.专用备用电源 当主电源和应急电源都失电时,专用备用电源可自动供电2h。 船载VDR系统结构及其功能 (二)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的数据记录功能 配置数据 运行数据 数据、音频、雷达图像等 a.按照日期和时间的顺序连续记录 b.不能人为选择数据,干扰数据记录的企图予以记录 c.记录的数据必须与收到的数据一致 d.不可改正的错误则发出报警 e.较新数据抹去最陈旧数据,数据存贮时间大于12h f.主/应急电源中断,备用电源再连续记录驾驶室声音2h g.设备时间缺失,则系统无法正常记录 h.被记录数据以记录时的日期/时间顺序回放 (三)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工作过程 1.信号采集 (1)正常状态:船舶正常运行,且无车钟操作指令或设备状态变化时,系统按设计的周期定时采集各传感器的信号。 (2)操作状态:车钟发出操作指令,系统立即采集车钟指令并跟踪监测和记录油门、主机转速、舵角等状态信息。 (3)特殊状态:出现设备报警信号或舵角、主机转速等状态发生异常变化,设备立即跟踪采集和记录相关的信息数据。 2.数据存储和备份: 3.自检和故障报警
三、VDR与S-VDR数据记录功能区别
四、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操作、检验、管理 (一)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操作 1.配置操作:启用时完成,有密码保护 2.运行操作: 1)操作控钮的基本功能 (1)电源:顺序接通主电源、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接通后应 确认无报警且正常记录数据连续不间断工作。 (2)存储:将最近12h数据存储在可移动存储单元中。 (3)记录终止:按下时,系统停止继续记录航行数据。 (4)报警确认:确认报警,声音报警静音。 (5)测试:启动设备自检程序。 2)发生事故时数据备份操作 (1)一般性事故结束后,按存储键,确认数据存储到存储单元,取出移动存储卡。将数据复制到计算机中。 (2)重大事故结束后且无再继续记录数据的必要,按记录终止键(如果有),再按照(1)的操作完成数据备份,然后关闭系统电源。 (3)恶性事故准备弃船,若情况允许,将数据备份至存储介质带走。若情况紧急,无需任何操作,设备在断电2h后,自动停止记录,数据将随数据保护舱回收后得到恢复。 有的设备存储按键按下时,系统开始将数据复制到移动存储设备上,存储过程较长;而有的设备则是随时将数据备份,按下存储按键,备份终止。 (二)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的验收与检验 1.系统安装后的验收 (1)产品证书,各单元的安装情况。 (2)防篡改性能检验 (3)只有通过安全方法才能停止系统的记录 (4)对记录的数据的访问设置密码 (5)正确的文字标志 (6)检查采集的数据项目满足要求 (7)检查系统主机和最终保护容器的安装情况 (8)电源试验 (9)确定自动/手动释放装置的有效期和有效性 (10)自浮式保护舱,检查定位信标和指示灯的功能 (11)检查文件配备,安装指南、操作和维护手册等 2.年度检验 (1)测试开始前无报警 (2)外电源失电报警启动后,设备可运行1h55~2h05min (3)音响信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设备电池(音响信标及电源)均在有效期内 (5)核查船上记录确认VDR/S-VDR经正确维护保养 (6)记录的数据项目满足IMO性能标准的有关要求 (7)自浮式保护舱自浮式装置令人满意 (8)测试完成时,应确认设备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3.日常维护 (1)正常工作时,只需随时查看报警指示器监控面板。 (2)如发现船舶无法处理的异常,立即向船东或所在/就近港口的海事主管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现设备异常工作的时间、地点,可能原因、海况、天气情况等,船舶进入第一港口时书面报海事主管机关签证备查。 (3)若系统提供回放功能,则每月进行一次回放检测。 (4)按说明书要求定期检查更换专用备用电池。 (4)以上情况记录在航海日志 (三)船舶航行数据的管理 (1)船东在任何时候都拥有记录仪/数据的所有权 (2)发生海事事件时,船东应配合海事调查,协助回收保护舱,恢复航行数据。 (3)在事故第一现场,船长有责任保护航行数据,上交主管当局 (4)弃船时未能够及时撷取数据,海事主管当局应负责协调回收保护舱 (5)调查时主管当局监管原始数据,拷贝交船东留存。数据恢复和解读由主管当局负责,并通知船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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