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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维权有方略,切莫流汗又流泪!

 舞夜小曲 2018-01-29





每到年关岁尾,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频频发生。很多建筑工地管理不规范,甚至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有主体资格的包工头。一些承包商为了节省开支,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农民工缴纳社保,工资也常常放到年底集中发放。这导致很多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后,往往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民工处于社会的底层,欠缺维权法律知识,不知道正确、有效的维权办法,因此讨薪难问题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采取极端方式,往往造成悲剧!要讨薪,农民工最重要的是要有证据,同时还要有正确的维权途径。下面来听一听甘贵祥律师给您详细分析解说农民工的“讨薪维权攻略”。



一、农民工讨薪难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想要解决问题,首先要知道出现问题的原因在哪里。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出现讨薪难,主要有以下几点:

1、大多数没有劳动合同,缺乏证据

很多农民工没有技术含量,从事的是低端岗位工作,在劳动市场处于弱势地位,只要有用工需求,大都不会与老板或包工头们讨价还价,一般通过口头达成用工协议,当用工方不能及时发放工资时,农民工手里却没有劳动合同,出现工资拖欠时常常无计可施。

2、普遍欠缺维权意识和法律知识

很多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低,当遇到合法权利被侵害时,不知道用正确、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有的农民工想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却不能正确表达诉求,久而久之,变得消极、偏激,甚至发生农民工讨薪不成反坐牢的悲剧,造成农民工白白流汗还要流泪。

3、讨薪维权成本高

农民工讨薪,最怕旷日持久,甚至经年累月,耗费的时间成本是农民工们不可承受之重。绝大多数人的欠薪数额在数千至数万元不等,一旦不能迅速解决,误工费伙食费车船费都是要算账的维权成本,经济上的压力、精神上的损失同样不可估量。


二、遇到欠薪,农民工的维权途径主要有哪些?

1、协商。协商解决是争议解决的最佳途径。

2、申请调解。农民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然,协商和调解程序并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3、投诉。出现被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等情形的,可以向当地人社局下属的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只要查明属实,劳动监察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支付拖欠工资。

4、咨询。如果想了解劳动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体问题需要咨询的时候,可以拨打“12333”免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热线电话,工作人员会给您详细的解答。

5、寻求组织帮助。对法律问题搞不懂的时候,可以到当地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当地新闻媒体、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寻求帮助。特别是法律援助中心,可以为需要维权而又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兄弟无偿提供各种法律上的帮助,大大降低维权成本。

6、劳动仲裁以及诉讼。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申请支付令。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限期支付拖欠工资。

8、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到人社局投诉或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申请工伤认定等,如果人社局有关机构拖着不办,或者对其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8种途径,基本涵盖了劳动者依照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可以依法维权的方式,综合运用这些法律武器,就能较好的维护好自身权益。


三、国家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有什么规定?

1、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足额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有拖欠或克扣行为,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2、建筑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日期按月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3、建筑企业可以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4、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

5、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6、建筑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四、农民工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哪些证据?

农民工们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需要提供证据。如果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的维护。因此,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主要包括: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工资单、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决定书等。

5、这两种情形,用人单位负责举证:一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二是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劳动者需要提供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五、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要注意哪些时效规定?

很多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因为对法律时效规定的不熟悉,常会因为超过了法定时限,有证据在手也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所以下面的时效规定,也一定要多加注意:

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6、申请工伤认定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律师提示】农民工朋友们在进城务工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寻找正常、合法的进城务工途径,注意用人单位的经营资质;

2、还要学法、懂法,发生劳动纠纷后及时寻求法律支持;

3、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时重视调解的作用,不主张激化矛盾;

4、要依法维权,不要妄图通过过激手段引起社会关注,这样做非但不能解决欠薪,反而会使自己陷入违法境地。

希望本文能给大家一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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