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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dorismiaola5wp 2018-01-30


文/高鹏飞律师
胜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来自胜伦劳动法视角 05:31

点上方绿标即可收听本期微信音频内容



大家好,欢迎来到飞常说法。我是胜伦劳动法团队的高鹏飞律师,每个星期三的晚上,我都在这里等你。


今天是大年初五,有一个好消息,有一个坏消息。我不会问你想先知道哪一个,因为两个是一样的。


好消息是春节假期还有1天;坏消息是春节假期只剩1天。


七天长假,有的人吃香喝辣,有的人探亲访友,有的人游山玩水,也有人在给大家飞常说法。有没有感觉内心有一点点的不安和惶恐?如果有的话,来听飞常说法吧。


本期的主题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古罗马有一句谚语,叫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意思是说,由谁承担举证责任,谁就可能败诉。由此可见,举证责任非常重要。


有人说,所有案件的举证责任都一样,谁主张谁举证,劳动争议案件当然也不例外;也有人说,劳动争议案件很特殊,遵循的是举证责任倒置,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错,否则推定用人单位有错;还有人说,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不能一概而论,而要分情况讨论。


熟悉咱们飞常说法套路的都知道,前面的列举一般都是不对的,这次也不例外。


我认可最后一种说法,就是要分情况讨论。但是,问题在于,怎么分情况讨论?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可以分为三种:


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二般情况下,是举证责任倒置;极端情况下是分情况讨论。


一般情况下不多说,直接看二般情况,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问题在于,什么叫“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2年)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具体包括: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台账,工资台账等,并且至少保存两年,如果劳动者离职的话,应当至少保存至离职后两年。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第十五条还规定了,实习、见习单位同样应当建立管理台账。


如果没有建立管理台账,或者由于某些原因不愿意提供管理台账,后果可能非常严重,因为可能引发系统性法律风险。


具体来看,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有哪些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最后,我们来聊一聊极端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


什么极端情况呢?主要是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


为什么说极端呢?之前飞常说法有一期叫【加班工资的前世今生】,专门介绍加班工资的奇葩做法,有兴趣的可以点击微信下方的链接,详细了解一下。


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是怎样呢?


最开始,是举证责任倒置,劳动者追索加班工资的,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加班或者已经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否则一般都要支付加班工资;后来是以两年为时点进行分段,两年之前的加班工资,谁主张谁举证,两年之内的加班工资举证责任倒置;再后来,是以证明内容来分段,加班事实的存在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确定,在确定存在加班事实的情况下,应否支付加班工资以及是否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因为咱们只有五分钟时间,没办法详细展开,不明白的可以再听一遍,如果还是不明白,可以加我微信,咱们私聊,我的微信二维码在最下方。


另外,我们把涉及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主要规定汇总整理,放在本期飞常说法的后面,供大家参考,欢迎收藏转发。


今天是大年初五,后天就上班了,外地的朋友可能已经在路上,新的一年,胜伦劳动法团队和大家一起,不忘初心,继续前行。


本期就到这里,下周三的晚上,飞常说法,不见不散。


附: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主要规定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8年)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


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


第十九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工资报酬;未列明且无法举证已支付的,视为未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工资清单项目及数额应当与工资支付台账相一致。


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工资清单。


第四十八条 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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