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性案件中,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当事人需要拿出事实、物证来证明自己的观点,主张自己的权益,这是诉讼过程中相当重要的一个环节。 简单来说,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损,就必须拿出相关的证据,主张自己的权利,不能口说无凭。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很多时候存在不好举证或者是无法举证的情况,很多证据都是由用人单位掌握保管,比如说签字的工资条、员工出勤记录、相关罚款单、扣费明细表等,劳动者往往很难获得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这些证据材料。 比如说,小张工作半年以后被公司辞退,于是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对于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一头雾水,难道就此放弃对自己权益的维护吗? 其实,大可不必,法律对这种情况规定很明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有关凭证是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证据的,或者提供的证据无法有效的证明自己不存在违法行为的,则应当承担法律后果。 虽然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合作关系,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致使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完全让劳动者举证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不公平、不合理的。 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民事诉讼法》的公平原则,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当事人对证据的控制情况、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等因素,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如果大家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需要劳动仲裁,不妨看一下这篇文章看下证据是否需要自己举证,如果不需要,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由用人单位来举证抗辩。 感谢您的阅读,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不妨为小编点一个赞吧!您的点赞是小编前行最大的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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