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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吃空饷”,如何定性?| 78

 亂彈的東東 2018-01-31


一、基本案情

李某,男,汉族,中共党员,某县某乡财政所工作人员。2010年,家住县城的李某从县财政局调至某乡财政所任工作员,李某到该乡财政所报道后,认为该乡属偏僻乡镇,财政所工作任务不重,且该乡财政所另有两名工作人员,其不上班也不会影响该财政所运转,因此李某报道后的第二天就以家中有事为由离开单位。直至2016年8月,该县开展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专项清理检查后,李某才回该财政所上班。

二、分歧意见

对李某的上述行为如何定性,主要有以下几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工作纪律,应以违反工作纪律兜底条款定性量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应以违反廉洁纪律兜底条款定性量纪。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党的纪律,更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应根据实际情况,以纪法衔接条款定性处理。

三、分析意见

吃空饷,是指各类享受财政补贴的公职人员,因长期旷工、辞职、离职、被单位开除、辞退等原因脱离公务人员队伍,却仍在原单位正常领取薪金的现象。

综合本案分析,笔者认同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一)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工作纪律,应以违反工作纪律兜底条款定性量纪。

李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擅自长期旷工并仍领取工资,李某的行为违反了职业道德、劳动纪律,但定性为违反工作纪律,笔者认为欠妥。根据中央纪委审理室与法规室组织的相关座谈会认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兜底条款第一百二十五条强调的是职务职责性,不包括平时工作中的迟到、早退、旷工等劳动纪律。

因此,笔者认为将李某的行为定性为违反工作纪律值得商榷。

(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但仅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且以兜底条款定性量纪效果欠妥。

李某长期不上班却领取工资,其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但是仅以违反廉洁纪律来对李某的行为定性量纪笔者认为欠妥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5号)及江西省在《2013年清理整治“吃空饷”工作方案》文件中指出,吃空饷问题严重违反了国家人事和财经纪律,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防范虚报冒领工资问题,应当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也提出为防止“占编制、不上班、吃空饷”等现象,应严肃人事、编制、财政工作纪律,加强对财政供养人员的管理。

但是应该认识到“吃空饷”的行为,侵害不仅是国家人事和财经纪律,同时更侵害了国家的人事、财经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的财政收益,有违社会公平正义,兼具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三项特征,符合刑法对犯罪的定义。从具体罪名的构成来看,“吃空饷”可视作新型的贪腐形式,主要表现为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骗取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在编不在岗、违规领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满足刑法对贪污罪构成要件的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仅以违反廉洁纪律来定性,对相关人员处以纪律处分,不能达到相应的社会效果。

(三)李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党的纪律,更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应根据实际情况,以纪法衔接条款定性处理。

任何公民享在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作为公职人员,履行公务与领取工资是相辅相成的对应关系,“吃空饷”导致享有权利与付出义务不对等,势必招致公众对分配不公的质疑。“吃空饷”从危害后果上来说,吃的是财政资金,主要来源为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挤占的是财政支出资金的合理流向空间。按照我国法制原则,“吃空饷”涉嫌不正当套取国家财政资金,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不严重,数额不大,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若是达到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等可予以追究刑责。同时如果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时,要依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必须严格依据案件事实,遵循法律规定。

综上,笔者认为“吃空饷”不仅违反了党的纪律,更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应根据实际情况,以纪法衔接条款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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