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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下班途中受伤,个体户该承担工伤责任吗?历经四审有答案了!

 芬芳家园阿芳 2018-02-04

老汉下班途中受伤,个体户该承担工伤责任吗?历经四审有答案了!

图片来源于网络

今天,我们用一个实际发生的案例来说一下:60岁以上人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个体工商户对自己雇佣的超过60岁的工人是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起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案件,个体工商户该不该承担工伤责任?法院历经“四审”终于有了结果。

【案件回顾】

A白灰厂系经过正式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王某于1954年12月出生,已经年过六旬,在A白灰厂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9月9日,王某干完活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当地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受伤后住院治疗43天出院后,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老汉下班途中受伤,个体户该承担工伤责任吗?历经四审有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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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第一次工伤认定:王某提交了两份考勤表和视听资料光盘录音证据,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A石灰厂认为王某是单位在劳务市场雇佣的临时工,且年龄已超过60岁,不存在劳动关系。当地人社部门以无法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了《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决定中止该工伤认定。

王某不服气呀,这明明是自己在下班途中受“非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怎么就无法认定为工伤呀?住院看病花这么多钱,难道还自己出吗, 这是一个劲的想不通呀!

于是王某提起了行政诉讼状告当地人社局,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法院经历二审,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责令当地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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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工伤认定:法院判决后,2016年10月9日,当地人社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王某为工伤。这石灰厂又不服了,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厂灰厂增加了新证据,2015年1月起,王某已经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等。

弄的当地人社局里外不是人!不认定工伤不对,认定工伤也不对,按照现在的规定,行政单位当被告时一把手要亲自出庭呀!那也没有办法呀,局长再忙也得陪着别人玩!

一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白灰厂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此事至此划上句号。

【案件分析】

  • 一、个体工商户与其工作人员能不能建立劳动关系?

我在《为个体户打工的朋友!当你发生工伤事故时,老板承担责任了吗?》一文中,已经对此问题做过分析。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规定,在我国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因此,个体工商户可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 二、双方之间的建立的关系是不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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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依据是《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部发(2005)12号)。该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问题主要集中在年龄超过60岁的人有无建立劳动关系的资格?我国《劳动法》仅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见但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未作规定,没有将超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外。《、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未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虽然超过了退休年龄,仍然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条的适用条件是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才是劳务关系存在的基本前提。王某虽然已年满60周岁,但王某作为农民不存在何时退休的问题,因此,王某与石灰厂不是劳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中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超龄农民工只要没有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就是劳动关系。

因此,石灰厂是合法的用人主体,王某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资格,王某接受石灰厂的管理,按照其安排从事工作,领取取酬,符合劳动关系成立条件,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 三、王某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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