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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行诉法”司法解释 明确“民告官”受案范围边界

 至善若水1968 2018-02-07

最高人民法院7日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全面司法解释,进一步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据悉,2012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理行政案件108.139万件,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18.7517万件。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施行以来,行政审判过去长期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得以缓解。此次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用163个条文对新法中的新制度新规定进一步统一、明确和细化,涉及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案件管辖、举证责任、送达执行、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等必要程序,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规范性文件审查等方面作出规定。

针对有的地方出现对于可诉行政行为把握不准、错误理解立案登记和诉权滥用的现象,《解释》增加规定了五种不可诉的行为,主要包括: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内部所作的行为,如内部沟通、会签意见、内部报批等行为;过程性行为,即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进行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协助执行行为,即行政机关依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的行为;内部层级监督行为,即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管理的内部事务;信访办理行为。

法律规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司法实践中,一些与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关系或者与被投诉事项没有关联的“职业打假人”“投诉专业户”,利用立案登记制度降低门槛之机,反复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被投诉机关无论作出还是不作出处理决定,“职业打假人”等都会基于施加压力等目的而提起行政诉讼。对此《解释》明确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按照规定,债权人原则上没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解释》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此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最高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最高法发布“行诉法”司法解释  明确“民告官”受案范围边界

(责编:胡达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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