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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可否要求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列文章

 民商事裁判规则 2020-11-03


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民商事裁判规则公众号重新编辑整理,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工程结算书》认定工程价款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刘佳佳 瞿永山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两高疑难案件律师团队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主编出版的《建设工程纠纷裁判规则》,撰稿人:唐青林、李舒、刘佳佳、瞿永山。

一、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符合质量要求的,法院可参照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认可的《工程结算书》认定工程价款,该种参照方式符合司法解释参照合同认定工程价款的规定。

二、最高法院对该类案件的裁判观点(3个)

(1)案例一: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工程验收合格),法院可参照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结算书》认定工程价款。

(2)案例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法院可参照以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委托造价鉴定的结论为基础制作的《工程结算书》认定工程价款。发包人在《工程结算书》上签章的行为可视为对承包人所做工程两及工程价款的认可。

(3)案例三: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工程结算书》支付工程价款。

三、最高法院就该类案件的判决中“本院认为”部分的论述

案例一: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延吉市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路少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案[(2016)最高法民申645号]

最高法院认为:“(三)即便敖翔公司与路少庆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原判决依据《工程结算书》认定工程款数额亦无不当。《建设工程纠纷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路少庆施工的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应视为竣工验收合格。据此,原判决对路少庆请求参照《工程结算书》支付工程款予以支持,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

案例二:云南建工集团第十建筑有限公司与胡洪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案(2013)民申字第1608号

最高法院认为:“云南十建公司加盖公章的《工程结算书》应作为与胡洪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理由如下:首先,云南十建公司与胡洪于2007年12月18日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和于2008年4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案涉工程已于2008年12月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胡洪向云南十建公司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其次,根据查明事实,胡洪所做的工程造价系胡洪与云南十建公司共同委托昆明禹泰公司所做,云南十建公司与胡洪均按要求报送相应资料并参与了该造价鉴定,据以定案的《工程结算书》正是胡洪以该造价鉴定结论为基础所制作。再次,云南十建公司对委托昆明禹泰公司就涉案事实予以评估是明知且认可的,其在工程结算书上加盖公章的行为表明认可胡洪施工队所做工程量及工程价款。”

案例三: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延吉市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延边敖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路少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案[(2016)最高法民申645号]

最高法院认为:“(三)即便敖翔公司与路少庆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原判决依据《工程结算书》认定工程款数额亦无不当。《建设工程纠纷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路少庆施工的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应视为竣工验收合格。据此,原判决对路少庆请求参照《工程结算书》支付工程款予以支持,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

四、司法解释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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