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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与债务重组

 SCSD795 2018-03-09

  所谓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因无力偿债而被申请破产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债务重组和治理调整,保护企业继续营业,使之摆脱困境的再建型债务整理制度。作为一种相机治理机制,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其控制权将由股东转移给债权人及其代表管理人。为防止债权人滥用这一控制权,防止债权人之间因权益差别难以形成一致意见而错过重整机会,《破产法》在破产程序设计中,一方面将法院置于中心位置,强调法院在破产过程中的最终决定权;另一方面赋予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相关人对重整再生机会的识别、重整计划的提出、表决和执行等环节的充分表达权和参与权。

  破产重整与债务重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主要方式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本金、减少利息等,以及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根据这一定义,按照处于法律程序的不同阶段,债务重组可以分为进入破产程序前的重组和进入破产程序后的重整。

  破产重整是进行债务重组的一种手段,债务重组是破产重整的重要内容。企业进行破产重整时将综合运用上述几种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破产重整是一个多方参与的复杂博弈,取得成功极不容易。其中,成功的关键要素有三个方面,一是破产企业本身要有重组价值,二是要有专业而高效的法院裁量,三是要有勤勉尽责、精通业务的破产管理人。破产重整程序启动后,为能使债务人尽快走出困境,要保护和帮助企业继续营业以提高生存能力尤其是再融资能力。因为只有获得再融资了,企业的资金链条才能顺利接续,后面的重整计划才能得到有效执行。实践中,常见的破产重整模式如下。

  (一)债转股。即普通债权人以其债权与债务人的原出资人的股权权益进行置换,债务人的原出资人将其股权无偿(或者低价)转给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通过债转股,可以立即减轻利息支出的压力,将庞大的债务负担转变成支持公司发展的股权资本,降低资产负债率,为实现再融资创造条件。当然,债转股的关键前提是债权人认可公司存在的基本价值,即在给定境况下,通过债转股实现公司再生,在可预见的未来转股价值的预期收益要高于清算收益。

  (二)引进战略投资者。即由战略投资者对债务人进行投资并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新的投资者通过注资偿债来接管企业,原投资者的股权要么被大幅稀释,要么被低价或无偿转让。这一模式一般适用于那些业务相对简单、信息相对透明、股权债权关系并不复杂的企业。该模式的优点是,通过战略投资者的现金注入偿还债务,极大缩短了重整计划执行期。

  (三)资产重组。即剥离出售盈利前景差、竞争力弱的业务,保留盈利前景好、竞争力强的业务。很多企业之所以破产,是因为战略定位出现偏差,行业扩张过快,进入了看上去前景不错、但需要大量投入而自身并不擅长的领域。对于该类企业,则必须在重整程序中通过出售资产、股权等方式剥离高投入、低产出乃至亏损的业务,获取现金流用于保留发展前景好的业务。

  对于因产能过剩、库存高企或杠杆过高而陷入困境的企业,可以因地制宜采用上述一种或多种模式的组合。比如因行业周期因素而引发的产能过剩行业,可在争取银行减免债务并展期的同时,考虑采用债转股的方式进行重整,在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的同时去杠杆,从而为重组整合赢得时间。而对于一些需要淘汰的落后产能、但又有相对较好的资源如土地厂房等,可以通过剥离落后产能、引入战略投资者,发展生产型服务业,实行退二进三、腾笼换鸟进行重整等。

  (作者单位: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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