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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实务的若干知识(下篇)|聚法案例

 贾律师 2018-03-12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职工因工而致伤、病、残、死亡,而依法获得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近年来关于工伤保险出台的相关法规


1、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这也是《社会保险法》颁布后修订的第一个配套法规。新《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工伤认定范围、工伤认定程序和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


2、随着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数量进一步上升。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为了统一司法尺度,又出台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同时规定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三种处理方式。


3、2016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从劳动行政部门的角度进一步明确了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要素,与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实现了有效衔接。


三、工伤保险的适用对象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这里的“全部职工或雇员”,包括各种用工形式的劳动者,如农民工、小时工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也就是常说的“小时工”,法律并不强制用人单位像对待全日制用工那样缴纳全部社会保险,但是,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四、工伤认定的条件


1、主体必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即劳动者。


在这种情况下,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的员工在劳动中受到损害的,不能通过认定工伤获得相应的救济,如退休返聘人员,在校大学生等。


但是《意见(二)》第二条规定,对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又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员工,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上职业病的,应认定为工伤。


另外,新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经按照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说明:上述规定中提到的“以项目方式参保”,是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的规定,针对建筑、服务、矿山等行业中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护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可以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或者按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或者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为基础,再结合一定的费率来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2、劳动者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


3、劳动者的损害必须是其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


实践中,主要依据“三工”要素来分析,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在这三个要素之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素,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即使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但只要是工作原因,同样应当认为是工伤。


4、事故与劳动者受到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5、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上述期间内提出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此外,《意见(二)》中,还规定了在一些情形下,虽然工伤认定的申请超出法定时限,劳动部门仍应当受理,如受不可抗力的影响等。


六、如何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


新《规定》将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的合理路线,均纳入了员工的“上下班途中”的范围。


在实务中,判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主要考虑一下因素:


1、目的要素:即是否以上下班为目的;


2、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


3、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是员工在上下班途中绕道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对此,从目前的实务及官方解释来看,应视绕道的原因而定。如因为交通堵塞、天气原因、送孩子上学等原因绕道,一般来说原则上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七、违章作业能认定为工伤吗?


工伤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补偿原则,即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职业损害,无论事故是由用人单位、职工还是第三人造成的,也不论用人单位在引起事故上是否有过错,受伤害的劳动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均应该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都应承担工伤待遇的给付。


但是,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蓄意违章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于2007年11月经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因此,在涉及工伤认定及其他相关问题上,企业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来源|《HR全程法律顾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高效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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