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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知道多一点(二)

 万宝全书 2018-03-16

上次【+法学堂】讲到小王正与公司因为续签劳动合同一事胶着,今天我们继续和+法君一起来看看小王在续签过程中又碰到了哪些问题?

案情后续:

2017年1月10日,付总邮件回复小王表示公司同意与小王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附件中所附的劳动合同期限却载明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收到邮件的小王立即对所附合同的期限提出了疑问,要求公司进行更改。

2017年1月13日,付总电子邮件再次回复小王表示愿意与其签署劳动合同但1月24日前小王必须到单位与公司签署合同,否则视为自愿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附件所附合同仍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1月17日至2017年1月23日,小王因膝伤病休在家,通过电子邮件及短信方式向部门主管及人事请假并附上病假条及病历卡。次日,又通过EMS的邮寄方式将病假单及病历卡复印件送达一份给公司。

1月23日,小王再次以电子邮件方式就新版本的劳动合同文本中其职务等提出意见,并表示新版本的劳动合同未改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1月24日,小王想找付总讨论签约一事,但付总以各种理由避而不见。

2017年1月25日至2017年3月8日期间,付总及人事经理多次对小王表示因为小王没有如期签署合同,已经自动离职了。但小王始终坚持每天到公司上班,通过电子打卡或自拍的方式确认自己当日正常出勤,直至人事经理于2017年3月8日对小王明确表示公司和你解除劳动关系。

Q

&

A

小王最终没能在1月24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认定为小王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Q1

A1

当然啦,公司都说了1月24日必须签合同,找不到付总,小王应该去找人事经理签合同,况且从1月13日到1月24日公司给足了10天的时间,小王为什么不早点找公司签合同呢,因此责任应该在小王自己。(x)

律师释法:关于是否能够视为小王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在一般情况下,员工的确应当找人事部门办理合同续签的事宜,但是在本案中公司在之前的邮件中已经明确回复续签的相关事宜由付总全权负责,也就是说,公司指定了明确的代理人;再则,虽然是1月13日邮件通知小王,但是1月13日是周五,紧接着14日、15日是周末,1月16日小王因膝伤就医,并及时向公司请假病休在家,1月23日小王仍就其劳动合同发邮件向付总提出修改意见,可见其对续签合同一事非常迫切,小王也有相应的证据能够证明其1月24日正常出勤,反观公司却在通知中未能明确告知续签的具体时间与地点,因此,1月24日双方未能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不能完全归咎于小王,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何确认公司与小王劳动关系解除之日?

Q2

A2

1月24日公司没和小王续签合同应该就算解除了。(x)

律师释法:确定劳动关系解除之日,关系到公司应当支付工资的截止日期,因此非常重要。虽然付总在邮件中表示1月24日小王不来签署合同就视为自愿终止劳动关系,但是双方在未能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及付总未能及时向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在3月8日前也从未办理过退工的相关手续。因此,律师认为应当认定双方实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为3月8日,故公司应当向小王支付3月8日前未予支付的工资。

另外,律师特别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常常有操作不正规的公司故意不向劳动者发放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证明公司曾明确表示要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避免因“被旷工”而解除劳动关系遭受损失。

如果法院确认小王的公司不与小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小王作为劳动者可以主张哪些补偿/赔偿?

Q3

A3

可以获得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还能要求公司承担未与小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x)

律师释法:上面的答案并不完善,首先,小王可以主张公司向其支付未予支付的工资,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能获得以下补偿:(1)与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的,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公司于3月8日明确通知小王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小王就不能够在主张双倍经济补偿金(即“赔偿金”)的同时再主张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如果公司被确认为违法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自3月8日起至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生效前这段时间内,小王的工资是否能向公司主张?

Q4

A4

当然可以啊,不是都认可公司是违法解除了吗?(x)

律师释法:上述回答是普遍性的错误认识,律师需要在此纠正的是,赔偿金正是法律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处罚,除非小王诉请的是恢复劳动关系,而不是支付赔偿金,劳动仲裁或法院才有可能确认公司应当支付3月8日至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期间小王的工资。

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

张雯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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