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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带病投保” 为何判决结果不同?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很关键

 昵称11935121 2018-03-16

新闻来源:法制时报

同样是“带病投保” 为何判决结果不同?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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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了2017年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案例中,同样是“带病投保”,两名当事人所得到的裁判结果却截然不同。

投保人陈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两全保险,同时投保附加险“XX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20万元。在保险有效期内,陈某三次入院治疗,却不能获得理赔。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陈某在其投保时未就其心脏病及高血压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在涉案保险合同“投被保人健康告知事项”中,陈某在“您过去五年是否因任何疾病、症状或身体不适去医院就诊或打算接受相关医学检查或治疗”两栏后均勾选了“是”。

法院认为,陈某已在投保单中明确告知其存在住院治疗史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需进一步询问或调取相关病例,即可知道实际情况却未予核实,违反了审慎核实义务。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

类似的情况,发生在被保险人汪某的身上,就出现了“剧情大逆转”。汪某在投保书上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过去几年的就医情况、医学检查、患病情况等等问题,均勾选了“否”。而实际上经法院审理查明,汪某在投保前,多次因系统性红斑狼疮及高血压就医。

因此,在汪某因肺部感染、II型呼吸衰竭死亡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受益人曾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诉请,未予支持。

两起案件都涉及到“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其核心内容是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针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将其知悉的情况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

这种“义务”属于《保险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这一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再进一步,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人还有权不退还保险费。(中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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