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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律是本质的、必然的和稳定的联系

 摩诃般若波羅蜜 2018-03-19

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理解和把握规律,认为规律是事物及其发展过程中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具有客观性。规律既是联系的范畴,又是发展的范畴。联系是发展中的联系,发展是联系中的发展,联系与发展的统一集中体现在规律这一范畴之中。

(一)规律的内涵

首先,规律是事物及其发展过程中的本质的联系。

事物之间存在着普遍联系,但并不是所有的联系都是本质的联系,都构成规律。“规律就是关系······本质的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规律和本质是同等程度的概念。这就是说,规律不是事物的现象,而是属于事物本质层次的东西;规律不是通过感官直接把握的,规律性的认识属于理性思维层次的认识。在规律中,表现出来的始终是本质的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

作为本质的关系,规律包括继起的本质关系,也包括并列的本质关系。作为本质关系,规律既包括历时性关系,也包括共时性关系。但是,任何共时性的并存关系都不是凝固不变的,事物内在的矛盾运动不断把共时性的关系引向变化,即引向历时性的关系。

其次,规律是事物及其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的联系。

规律和必然是同等程度的概念,代表着事物发展过程中必定如此、确定不移的趋势。所谓规律的必然性,就是指规律的存在、规律的作用及其后果的不可避免性。作为必然联系,规律是一种因果联系。但是,规律的必然性并非等同于因果联系,或者说,并不是所有的因果联系都构成规律。只有事物之间的联系不仅具有因果制约性,而且这种因果联系构成本质的联系时,才具有规律的意义。

在现实中,规律的必然性并不意味着规律只有一种表现,也并不意味着规律只能以一种方式实现出来。在理解规律的必然性特征时,要注意把规律的必然性和规律的实现方式做适当的区别。同时,规律的必然性并不意味着人们在实践中不会从事违反规律的活动。

再次,规律是事物及其发展过程中的稳定的联系。

所谓稳定的联系,是指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规律就会反复起作用,普遍地实现出来。规律的必然性正是在规律的重复性、普遍性中得以体现的。重复性是规律的又一特征。规律的重复性不是指事物的重复性。任何具体事物的产生都是必然与偶然的统一,其中的必然性体现着事物之间共同的本质的东西,而偶然性则使各个事物各具特点,不可重复。因此,规律的重复性正是在一个一个不可重复的事物中体现出来,规律的重复性只是重复贯穿同类事物中的必然性的内容。用事物的不可重复性来否认规律的重复性,实际上是混淆了规律的重复性和事物的重复性的区别。

只要具备了一定的条件,规律就可以在无限的事物中发挥作用,重复它的必然性。任何规律都是客观的,不以人们的意图和愿望而存在并发生作用,既不能认为创造,也不能人为消灭。规律既不能认为创造,也不能人为消灭,并不意味着在历史上发生作用的所有规律都永远起作用。任何规律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起作用的。

规律既不能认为创造也不能认为消灭,也不意味着人在规律面前无能为力。规律的必然性要通过具体的条件才能发生作用,而且这种作用方式在不同的条件下是不同的。人们可以通过改变创造规律发生作用的具体条件而改变规律发生作用的形式。

(二)规律的类型

根据规律存在领域的不同,可以把规律划分为自然规律、历史规律和思维规律。

自然规律是贯穿在自然领域、支配自然事物运动的规律。历史规律是贯穿在社会领域、支配人们历史活动的规律。人的活动是历史规律得以存在并发生作用的前提、基础和途径,历史规律通过有目的、有意识的人的活动才能起作用并实现出来。

思维规律既不同于自然规律,也不同于历史规律。思维的主体是个体的人,每一个人都有可能自觉地意识到自己的思维活动,并在一定得意义上自主地决定自己的思维活动。但是,思维规律也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同样具有必然性、重复性的特征。

根据规律发挥作用范围的不同,可以把规律划分为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

所谓一般规律,就是对一定领域内所有事物都起作用,对发展的全过程都起作用的规律。特殊规律则是对该领域内某些事物起作用,对该发展过程的某些阶段起作用的规律。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之所以有作用范围大小的区别,根源在于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发生作用所需要的条件不同。一般来说,在一定质的系统中,一般规律之所以能对该系统的所有事物及其发展的全过程都起作用,是因为一般规律发生作用所需要的条件比较一般,比较少,而特殊规律发生作用所需要的条件比一般规律发生作用所需要的条件更多、更具体。从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看,规律的普遍性、共同性程度是同规律发生作用所需要的条件的数量成反比的。规律作用的普遍性程度越高它发挥作用所需要的条件越少;规律作用的普遍性程度越低,它发挥作用所需要的条件就越多。

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是相对而言的,如果说具体科学揭示的是某一领域的特殊规律,那么,辩证法揭示的则是普遍适合于自然、社会和思维领域的规律。辩证法的规律是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辩证法的规律无非是历史发展的这两个阶段和思维本身的最一般的规律。但是,辩证法的规律并不是自然运动一般规律、社会运动一般规律和思维运动一般规律的机械相加,而是贯穿在这些规律中的最一般的共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辩证法就归结为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这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上是统一的。

根据规律研究的角度不同,可以把规律划分为动力学规律和统计学规律。

动力学规律的概念是在经典力学研究机械运动规律的基础上产生的。其特点在于,可以根据一定的初始状况来确定整个体系的运动,确定这一体系在每一个定时点上的地位和运动速度。

统计学规律是通过统计学方法揭示的事物之间的必然联系,体现的是一种必然性与多种随机现象之间的规律性关系。统计学规律在大量的偶然、随机现象中才能表现出来。换言之,事物或现象如果不是“大量”发生,它们之间就表现为一种非确定的联系;如果“大量”发生,它们之间就表现为一种确定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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