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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式和民法的教学研究020

 昵称16127383 2018-03-25


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

此文为王泽鉴教授华政演讲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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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傅鼎生:根据讲座的规范,我要最后说几句。说了以后请大家多提问题,当一个实例展现在我们面前,要求我们解决的时候,我们将用什么方法来解决这个实例呢?传统的方法有很多,判例的方法,以及常见的历史方法。所谓历史的方法,就是寻找事件发展的源头,再用证据再现事件的整个过程,再用法律去衡量,寻找认定彼此存在的法律关系,最后得出结论。今天王老师并不是这么说的,王老师给了我们一种崭新的思维方法,这就是寻求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他用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来解决实例,从案例到请求,从请求到法律规范,从法律规范又回到了请求,又回到了案例。在完成请求权基础的揭示过程中,也造就了这个案例本身的解决结论。作为一个学生掌握了知识,作为一个老师完成了教学任务,作为一个法官得出了一个正确的结论。

王老师今天虽然讲了数个案例,数个实例,但是他的报告本身并不在于揭示实例本身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而在于告诉我们要培养一种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有什么好处?在我听下来至少有四个方面的好处,第一,精确适用法律。讲到精确,王老师刚才讲了他读书的时候的一个典范,我想我要讲的是,今天我们出现了典范。注意了没有,王老师在讲案例的时候讲到了两个马克,而不是两马克。两个马克和两马克的区别在哪里呢?两马克是商人的视觉效果、经济学人的视觉效果,也就是等价交换的视觉效果,一杯咖啡值两马克。两个马克是民法学人的视觉效果,它是物权法的视觉效果,我们知道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一个特定物上只有一个权利,就是一物一权。这个一物一权变动的时候,它会产生一个物权行为,两个马克就有两个物权,两个物权的客体,就有两个物权行为。看多么精确。

精确适用法律是请求权基础的适用方法,同时也带来了立法上的精确。我们注意到没有,王老师在讲请求权基础的时候,讲到了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如果从历史的思维方法去解释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这两者没有任何联系。如果是从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去找它们的关系,这两者就有一个联系了。王老师找到了联系点,首先要确认无因管理,然后再确认是否不当得利,他把无因管理放在不当得利之前。再注意下我国的民法通则,我国的民法通则将不当得利置于第92条,将无因管理置于第93条,而王老师今天说的是,先说无因管理,后说不当得利,他完全是从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来看待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我想他想告诉我们的是,用请求权基础的适用方法同样有助于立法。这是一个精确的适用法律和立法问题。

第二个是综合运用民法,我们都知道,民法规则浩瀚无比,如何梳理是个难题,如何概括是个难题,如何综合运用更是一个难题。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如同渔网之纲,纲举目张。

第三,法律的解释适用。大陆的民法过于原则,需要解释适用,更需要类推适用。王老师讲了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能够严密推理,丝丝入扣,这对于解释适用法律具有极大的意义。

最后王老师又强调了,请求权思维方法对于教学是有益的,对于学生自学也是有益的。更有利于学生的谈恋爱,将来能够成双成对地离开华政。那么运用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能够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和各种各样的效果,我想这是有一个例子可以证明的。比如民法教研室的金可可老师,不仅在女生的眼目中他是一个帅哥,在男生的心目中他也是一个被崇拜者,因为他有了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来教学。我的几句废话就说到这里,省下更多的时间让同学们提问题。谢谢各位。下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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