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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余药—伤寒论原文疑难辨析

 lvzhifeng 2018-03-27

原  文

第126条曰:“伤寒有热,少腹满,应小便不利,今反利者,为有血也,当下之,不可余药,宜抵当丸。”

  辨   析  

近年来,学界对文中“不可余药”颇有争议。其焦点集中在对“余”字的理解上。

①不可用他药说。持此观点者认为本证只能用抵当丸治疗,而不能用其他药物。如今人张谷运撰文认为:古汉语中“余”字具有剩余、多余、多一点、其余、其他、别的、旁的等多种词义。其中“其余”这一组词义在医学典籍中经常见到。如《伤寒论》“余如桂枝法将息”,《金匮要略》“余皆仿此”等等,此中“余”字都应理解为“其他”、“别的”。关于“余药”,从具体运用看,具有“其他”、“别的”等词义的“余”字,往往用在“药”字之前,构成偏正词组“余药”,这在医学典籍中也经常见到,如《肘后方》卷二“余药乃可”;《千金方》卷五上“如得吐,余药更不须入”;《局方》卷五“次入余药研匀”等等,其中“余药”都应理解为“其他药物”、“别的药物”。至于“不可余药”从古汉语语法的角度讲,这个句子诚然存在特殊的语法现象,但并非宾语前置,而是属于介词省略,也就是说,在“余药”之前省略了介词“以”,因而“不可余药”实际上是“不可(以)余药”的省略形式。故“不可余药”是“不可使用其他药物,只适合用抵当丸”之义。(《四川中医》1994年第9期)戴玉也认为“不可余药”是“不可用他药”的意思,“不可”后面省略了主要动词“用”或“与”之类。(《上海中医药杂志》1986年第3期)崔伯瑛则以《尔雅》《广雅》等训诂专著为依据,认为“余”当训为“与”或“予”,作动词。三字古音同属鱼部喻母而同音。“余”和“予”是同源字。此处“余”是“与”或“予”的声误,义为给予。(《国医论坛》1986年第4期)

贾孟辉认为:正确理解“不可余药”的关键和难点是其中“余”字的涵义和“药”字之所指。《说文》云:“余,饶也。”《淮南子·精神训》:“适情不求余。”注曰:“余,多也。”又《广雅·释诂三》云:“余,众也。余谓过度。”可见“余”之本意为“饶”、“多”。可引申为“过多”、“过度”之意。至于“药”字所指为何,还当从原文语序的逻辑关系来分析,“不可余药”在“当下之”之后,而在“宜抵当丸”之前,故“不可余药”显然是对“当下之”的进一步说明和界定,意即“当下之”对血蓄下焦证不言而喻用抵当汤、桃核承气汤类,但本在证轻热缓,切不可滥用、过用此类药,故“不可余药”的“药”字显然指代桃核承气汤、抵当汤了。所以“不可余药”是“不可过多滥用峻下瘀血的桃核承气汤、抵当汤”。(《国医论坛》1995年第4期)

成无己认为:其热不蓄,津液行,小便自利者,乃为蓄血,当予桃核承气汤、抵当汤下之。然此无身黄、屎黑,又无喜忘发狂,是未至于甚,故不可余駃峻之药也,可于抵当丸,小可下之也。(《注解伤寒论》)

吴一箪认为:本条蓄血证属病重而势缓,若用药太过峻猛,则恐气血伤而瘀血不能尽逐,故将水蛭、虻虫之量由30个减至20个,且改汤为丸,峻药缓攻,庶能推陈致新,邪随瘀逐。所以“不可余药”应理解为“不可用攻逐之力太迅猛的汤药”。(《四川中医》1985年第7期)

翟福兴认为:要正确理解“不可余药”首先要弄清“余”的意思,《说文》云:“余,饶也。”《吕览辨上》曰:“亦无使有余”,余作多余解;《荀子·富国》云:“合欢定和而已,不求其余”,余作“过度”解。根据“余”字的这些含义,“不可余药”应作不可用过度多余的药解。《伤寒论》128条、129条、130条紧相衔接,前后照应,一气贯通,前两条系蓄血重证,病势较急,均主以峻烈的抵当汤。而本证系由伤寒发热而起,续发少腹,未见少腹硬和狂或发狂等证,当为蓄血轻证,其瘀热之病势较缓,虽亦“当下之”,但若以抵当汤来治疗本证,显然有些过于峻烈。仲景不改变治疗原则和药物成分为前提,变换剂型,更改服药方法,其目的在于减轻药量,减缓药力,做到药证相符,祛邪而不伤正。所以“不可余药”应理解为“不可用过于峻烈的药”。(《中医杂志》1985年第9期)

②不可余药滓说。童增华认为:本丸炮制与煎服法比较特殊,方后注云:“上四味,捣分四丸,以水一升煮一丸。”是说组成本丸的四味药药合捣,但因桃仁粘腻,只捣不筛,然后加水煮服。此法与蜜丸吞服的方法迥然不同,而如同煮散,可使药力增大四倍左右。如念祖曰:“……病根深固难拔,故应用之药,宜尽数以与之。不可更留余药,宜抵当丸。”这与一般丸则缓也,多用于轻证的看法不同,是一种特殊炮制于煎服法。另外《伤寒论》汤剂方后注中,多言“去滓”二字,此处未提,可知本丸煎汤,无须去滓,惟恐人按其惯例取汤去滓,故明示“不可余药”,进一步突出不可余药滓的重要性。所以“不可余药”当理解为“不可余药滓”之意。(《四川中医》1985年第7期)杨育周对“余药”的解释是剩余的药滓,不可余药即“抵当丸煮后连滓服之”。(《伤寒六经病变》人民卫生出版社1992年版)

③不可证具以后给药说

杜晓玲认为:“不可余药”的“余”字,作“其余”、“剩余”的意义为人尽知,但“余”作时间名词释作“以后”的意义却较少为人注意。这种意义在医书中也不乏其例,如朱丹溪《格致余论》序曰:“古人以医为吾儒格物致知一事,故目其篇曰《格致余论》。”“格致余论”即格物致知(成语)以后的论述。赵献可《医贯》序曰:“儒明之为德者,皆是物也,一以贯之也,故命其名曰医贯。其说具载于书余不论,论其原生之大指若此。”其中“具载于书余”即“详载序后(即正文)”之义。所以本条“不可余药”的“余”字,也是“以后”的意思。“药”在此活用为动词。“不可余药”就是“不可以后药之”或“不可以后给药”的意思。由于蓄血有新久之分,热与瘀的程度有轻重之别,抵当丸证为蓄血轻证,未到热结的程度,故仅言“为有血也”。但如果此证治不及时,则很可能发展成“如狂”、“少腹硬”的蓄血重证,因此在仅见“伤寒有热,少腹满,应小便不利,今反利者”之时,就应该知此“为有血也,当下之。”不能等到蓄血典型证候具备后才投以攻下逐瘀。这样,“不可余药”就是“不可待蓄血的典型证候悉备后而药之。”(《上海中医药杂志》1985年第1期)

不可他药说无论是“不可滥用峻下瘀血的桃核承气汤、抵当汤”,还是“不可用过于峻烈的药”,“不可余药”的意思就是“不可使用其他药,而只能用抵当丸”,从文法词义上讲与理尚通,但仲景其它条文中也见“不可余药”之文,因此就可以用其他药了吗?显然不能第二种观点比较合理,即服用抵当丸时应连汤带滓一起服下,丸药对于旧病顽疾比较适合,因为其力缓而留中,作用时间比较长。但其药力是否比汤药增加四倍还有待进一步讨论。至于第三种解释,虽旁征博引,但未免过于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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