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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没有备案存在风险

 昵称46712677 2018-03-29

      ——深圳企业法律顾问赵启太律师、田凯程律师分析

      关键词

      深圳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  公章  备案  法律风险  公章效力

      一、未备案公章企业一经使用,对外即具备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公司对外使用的公章只要在某一交易或诉讼中承认其效力,则不论该公章是否经公司授权、是否系他人私刻甚至伪造、是否进行工商备案,均不得在另一交易或诉讼中否定其效力。

      二、企业使用或者认可使用非备案公章效力后,再无权对其非备案公章的使用效力作出选择性认可。

      裁判要旨:最高法院认为:“xxx公司对于衡阳案和广州案保证合同中其非备案公章使用效力的认可,其效力不应该仅仅限于衡阳案和广州案,同样也应当延展到本案。企业使用或者认可使用其非备案公章,其行为效力同样具有公示效力。对于使用或者认可使用非备案公章效力的企业,无权对其非备案公章的使用效力作出选择性认可。原审判决认定xxx公司对涉案公章的效力认可只是限于特定交易行为,不涉及其它交易行为,以及景德镇工行并未将衡阳案和广州案xxx公司非备案公章作为签订本案02号保证合同的依据,与公章的公示力相违背,本院不予支持。不论本案02号保证合同与衡阳案、广州案加盖xxx公司非备案公章是否为xxx公司所有或者使用,xxx公司只要认可其非备案公章的使用效力,便具有公示性,从而必须为其行为承担责任。”

      三、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使用两枚公章的情况,两枚公章对外均代表公司,合同上加盖哪一枚公章,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裁判要旨:关于转让合同上加盖的公章问题。根据本案证据显示的内容,LQ公司成立后,没有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章备案;LQ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使用两枚公章的情况。一审法院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可反映,LQ公司的两枚公章在公司年检、经营管理中均先后使用过。LQ公司主张合同上加盖的该枚公章系刘XX私刻使用、LQ公司不认可,但就此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且与案件证据反映的内容不相符,本院不予采信。况且,陈XX作为与LQ公司签订合同的相对人,根据经济交往常理,客观上也有充分理由相信合同上加盖的公章系LQ公司使用的印章。至于LQ公司使用公章不规范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因此,两枚公章对外均代表LQ公司,合同上加盖哪一枚公章,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四、企业公章被盗、抢或丢失后,以非经法定程序私刻的公章对外处分权利,只要经其法定代表人确认,亦能代表其公司意志,同样可以作为企业独立处分权利的意思表示证明。

      裁判要旨:法院认定,XX公司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合法企业,其陆续供给FCJ医院的卫生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均属合法经营,故双方的买卖关系应予确认。2005年9月,XX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尚未清算,其丧失的只是经营权,这并不影响公司独立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由于备案公章遗失,为处置对外债权债务之需要,XX公司又重新刻制公章一枚,且该公章已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故XX公司将对FCJ医院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康健公司之行为,应属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FCJ医院以XX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章刻制程序不合法来抗辩其债权转让不具有可信性之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五、企业尚未正式成立,经其企业发起人股东授意私刻的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责任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本案《流动资金借款协议书》及XX公司出具的《担保书》均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XX公司上诉提出《流动资金借款协议书》、《借款及保证协议》签订时YY公司尚未成立,该协议上加盖的YY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系伪造。本院对此认为,从案外人中新开公司、YY公司与XX公司订立的《借款及保证协议》、经纬时代公司和包括本案姚某某在内的48位自然人订立的《出资协议书》、本案《流动资金借款协议书》的内容来看,本案当事人各方及案外人对“79号院腾退项目”实施的资金支持及合作方式问题达成一致,XX公司于上述协议订立时,不仅知晓YY公司尚未成立,亦知晓“79号院腾退项目”的资金实际来源于作为YY公司股东包括本案姚某某在内的48位自然人的借款,不存在骗取担保的事实。

      协议订立时,YY公司虽未正式成立,但其公司发起人股东已经代表公司签订协议,协议履行的法律责任也由公司在成立后实际承担。并且对于协议上加盖的公章问题,YY公司也向本院解释为协议订立后补盖。因此,XX公司以《流动资金借款协议书》、《借款及保证协议》上YY公司的公章问题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企业未经法定程序自己刻制公章对外一经适用即代表企业,具有法律效力。

      如有问题请联系深圳企业法律顾问赵启太律师、田凯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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