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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了解增值税税率及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变化

 hzgscrs 2018-03-29

详细了解增值税税率及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变化

在2017年11月9日,国务院刚刚公布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刚刚过去不足半年的时间内,3月28号晚间,各家媒体和广大朋友圈都被一则消息刷屏:国务院敲定三项增值税改革,全年减税将超4000亿元。

这则消息的主要内容涉及三个方面:一是5月1日起将17%和11%两档增值税税率分别下调1个百分点;二是二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全部调整为500万元;三是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通过广大网友以及企业的反应来看,这项政策可谓是久旱逢甘霖。下面我们梳理一下政策调整后增值税税率及一般纳税人认定方面的主要变化情况:

我们知道,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一、增值税税率调整情况

在2016年全行业营改增后,2017年底国务院公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税率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主要有17%、11%和6%,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纳税。

本次调整在税率方面不涉及6%和零税率的情况,小规模纳税人的3%征收率也未作变化,本次税率调整情况详见下表:

详细了解增值税税率及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变化

二、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认定方面的变化

根据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在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对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有如下表述: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即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对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问题,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有明确规定,具体划分及本次变化后的情况详见下表:

详细了解增值税税率及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变化

上述标准是指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三、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规定

2017年12月29日国税总局发布第43号总局令,公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并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正式标志着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审批认定制变更为登记备案制。

根据43号令的内容,只要会计核算健全,即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的纳税人,包括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纳税人,都可以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本次公布的增值税税收新政,同时还特别强调“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这在原有政策范畴中是首次提出,充分说明了降税减负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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