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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署:一点不小心,反被员工要补偿

 奥迪A60eph4izt 2018-03-30
原创 王老七唠合伙 2017-11-16 14:28:56

案情陈述:

刘某为某公司员工,刘某主张其入职当天签署了一份劳动合同,工资是3500元,但公司在2010年5月至11月期间未按约定的3500元支付工资,而是以2500元支付其工资。故,刘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工资,工资存在差额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并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则主张入职当天刘某签署一份劳动合同,工资为2500元,半年后,公司涨薪所以签署了第二份劳动合同,后一份劳动合同仅对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他内容没有改变,工资涨为3500元,签署后一份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向刘某告知涨薪一事。但因公司疏忽,导致两份劳动合同除工资标准不同以外其他内容完全相同,甚至签订日期都相同的事情,并举证两份劳动合同予以证明。

综观案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关于两份劳动合同的认定。基于两份劳动合同都是真实有效的,那么如何认定本案事实呢?这就需要运用相关举证规则来认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就是典型的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尽管本案中公司提交了两份劳动合同予以证明调薪的事实,但因两份合同连签订日期都完全一致,而且公司除了两份合同之外,再无其他证据能证明调薪一事,故此,律师认为,公司很可能因举证不能而败诉。最终,该案历经仲裁,一审,判决公司皆因举证不能而败诉,在二审阶段,律师促成公司与刘某调解结案。

点评:这个案子明显是因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时粗心大意导致。关于日期,我们也了解到很多单位在签署合同时都不太注意签约日期的问题,这其中也隐含了一定的风险。其实,要避免经办人员因粗心导致合同出错的情况可以有很多方法,如单位内部建立签约前的审批制度,以及签约后的检查、保管制度等,都会很大程度上减少这种过失。总而言之,无论是劳动合同的签署还是其他业务合同的签署,不论用什么方法,一定要尽可能避免这些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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