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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类案审理思路整理,5步厘清 | 庭前独角兽

 lgzlawyer 2018-04-01

獬推事按:劳动争议案件中,加班工资争议类案件占据了较大比例。鉴于部分案件具有诉讼请求笼统、含糊,诉讼争点不明的特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沈雯法官总结了加班工资案件审理的五个步骤,即:明确原告诉讼请求、厘清被告抗辩内容、明确工时制度、要件事实的证明以及归入事实做出判断,从而对案件审理思路进行了梳理,以便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快速抽丝剥茧,明晰争议焦点。本期推荐阅读时间5


加班工资类案审理思路整理,5步厘清

沈雯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浦东法院“致远”青年英才第一期培训班作品)

班工资的争议,一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由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较低、不同层次劳动者的诉讼能力差异性较大,实践中,劳动者提出的诉讼请求时常较为笼统、含糊。审理该类案件,建议事先阅卷,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查明内容,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或根据案情,通过庭前证据交换等程序,在正式庭审前要求各方补充提供相应依据,以进一步调高庭审效率。为快速抽丝剥茧,明晰争议焦点,可从以下五步对案件进行梳理

Step 1  明确原告诉讼请求

举个例子:劳动者A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用人单位B支付其加班工资10万元。

以例子中的A为例,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加班工资与否,其诉讼请求中的10万元实际可以区分为:用人单位相关期间未支付其各类加班工资共计10万元抑或支付了部分加班工资,但仍存10万元差额未予支付。由此,对诉讼请求的明确,可清晰固定原告请求的基础规范情况。主要分以下三步

1

明确加班工资性质(固定其主张的属于延时加班、双休日加班还是法定节假日加班);

2

明确时间(固定其主张的加班工资时段、各类加班的具体时间);

3

明确金额(固定其主张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及计算方式)。

Step 2   厘清被告抗辩内容

在识别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固定诉讼请求后,接下来应当对被告的答辩进行相应审查。抗辩是针对请求权的一种防御方法,主要目的在于排斥、延缓或阻碍对方权利,包括实体法上的抗辩及诉讼程序上的抗辩。例子中的用人单位B抗辩主要包括:

1

加班事实不存在(含所谓“加班”未经审批程序);

2

已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或原告所主张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有误;

3

安排双休日加班已给予补休等。

Step 3   明确工时制度

我国现阶段的工时制度主要分为三种类型: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及不定时工时制。三者主要区别如下

三种工时制对比图

实行不同工时制度,加班工资计算方式存在巨大差别,故在切入具体审理事项前,应首先固定该节事实。对实行何种工时制度的认定,实践中,着重审查实际执行情况,而非严格拘泥于行政审批与否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

在此,还需说明一种较为特殊情况下的加班--计件工资制的加班。计件工资制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生产产品的数量和预定的单价来计算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一种制度。实施该种制度的岗位时间中往往较多为实行非标准工时制,该种制度下,需要双超,即超产品数量定额且超正常工作时间的才算是加班。

Step 4   要件事实的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在涉及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中,考勤记录是重要的证据。但完整的考勤记录等材料往往由用人单位直接掌管,劳动者不易取得,而劳动者可以注意保存并提供能够证明用人单位实行考勤的证据,从而将提供考勤记录的举证责任转移至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需承担不利后果。

以图表梳理主要情况如下:

1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考勤制度?

【存在】由用人单位举证

【不存在】用人单位未建立考勤制度或因管理不规范等原因无法提供考勤记录的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提供诸如工资签收单、交接班记录、加班通知、其他时间工作的记录、证人证言等初步证据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个人完成初步举证的→举证责任转移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有保存两年以上工资支付凭证的义务。鉴于出勤情况是单位计算并支付工资的重要依据,因此,如果能够证明用人单位实施考勤管理,用人单位则应提供不少于两年的考勤记录。但就超过两年以外的考勤记录,用人单位不再负有保存义务,劳动者主张超过两年以外的加班工资的,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较为严格的举证责任。

2

 是否发放过加班工资?

*实践中,有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会约定“月劳动报酬若干元,已包括应发加班工资”,但合同中未见对固定加班时间的约定,如果仅笼统约定工资中已包括加班工资,系属约定不明,应由单位提供关于工资具体构成的其他证据,如无法提供的,则不利的后果由单位承担,有可能被认定约定的工资中不包括加班工资。

3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司法实践中,我们的做法如下:

(1)有约定的从约定(结合合理性标准判断、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亦有约定的,取高者);

(2)没有约定的,原则上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计算确认,月正常出勤工资中包含有福利性待遇(如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等)的,予以相应扣除;包含有福利性待遇,但福利性待遇具体数额无法查清的,以实发月工资的70%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Step 5   归入事实做出判断

根据查明的事实部分,结合相应工时制度下的加班工资计算方式,结合已发加班工资数额,计算得出应发加班工资差额。


本文编辑:于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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