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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税收筹划之“放弃增资权的补偿”实务研究

 奇人大可 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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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个人股东转让公司股权,需要就股权溢价部分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成为股权交易中买卖双方较为头疼的一个高额成本。实践中,在符合某些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合法的税收筹划,来降低股权转让的税务成本。

本文通过一个资本市场税筹案例的解读,对“放弃增资权的补偿”进行分析讨论:

一、案例简介

FC公司(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60万,股东为三位自然人。XZ公司(某上市公司)通过增资取得FC公司70%的股权,支付人民币4540万元对FC公司进行增资,并支付给FC公司原股东共计人民币11134.5万元(含税),作为其放弃认购增资的补偿款;增资完成后FC公司注册资本确定为2200万元,增资溢价形成FC公司资本公积。

二、税负分析

(一)案例税负

本案将股权转让款以补偿款的形式交付,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常规转让方案税负

根据上市公司公告,股权评估采用成本法,评估价值为18769.82 万元,对应 70%股权的价值为13138.87万元。上市公司一共支付的对价为15674.5万元,高于评估值。

如采用常规股权转让协议,转让70%股权,3个股东应缴纳的个税为(15674.5-660*70%)*20%=3042.5(万元)

三、案例要点解析

(一)取得股权的方式是增资

取得股权的方式大致分为两种,一是增资,二是受让。如果协议注明是股权转让,必然涉及个人所得税,而增资不征税。

此次增资显然不公允,但也并非完全按照注册资本增资,筹划痕迹不会非常明显。不公允增资的本质其实亦是价值转移,但目前税法上没有明确的征税依据。

(二)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如果只是把全部股权价款拿来增资,即为公允增资,那么受让方能拿到股权,而且没有任何税务风险,但是转让方无法取得价款。在这个案例中,大部分价款直接转给转让方,交易双方都达到交易目的,且基本规避了税务风险。

(三)个人所得税的规避

本案如何规避个人所得税?请注意原文的用词——“放弃增资的补偿款”,这是放弃自身一项权利的补偿。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列举式,即税法有明确规定的税目才需要交税,以下是个税的11个税目:

※工资、薪金所得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劳务报酬所得

※ 稿酬所得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财产租赁所得

※ 财产转让所得

※ 偶然所得

※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放弃增资的补偿款”能归入哪一项?显然都不符合。可能有人会说“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这是不对的。这两项所得都必须要有明确规定,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偶然所得不是“偶然的所得”,目前有明确的是抽奖摇奖所得和政府奖励。最后一项的其他所得,必须是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才行,目前有的是企业赠与给个人的礼品,需要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综上,放弃权利的补偿不属于个税征收范围。

四、风险提示

(一)不公允增资征税的风险

针对不公允增资,现行税法没有明确的征税依据。但是很多税务机关已经开始对此进行关注,许多学者对不公允增资也从不同角度和方式提出了征税方案,在实务中需要予以关注。

例:宁波地税在2014年所得税热点政策问题的问答中,明确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以平价增资或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观点不代表所有税务机关,各地理解上各有不同,要加强沟通。

(二)补偿款被征税的风险

虽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现行规定,放弃权利的补偿款不属于个税征税范围,但是本案中,只是把股权转让改成增资,把股权转让款改成补偿款,就少交了3000余万的税款,显失公平。

有人认为,放弃增资权的补偿,可以认为是一种财产权的让与。赵国庆老师建议可以采用视同股权转让的方式来处理本案。本案中补偿款的税务风险依然是存在的。

(三)再转让时的计税依据

相比以上两个不确定的风险,本案较为确定的一个风险是,XZ公司取得70%的股权,实际成本是15674.5万,但是由于11134.5万元是补偿款,4540万是增资,那么在再转让的时候,其股权的取得成本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是4540万元,而不是15674.5万,从而承担较高的企业所得税。

实践中,以“放弃增资的补偿款”的方式毕竟难以普遍使用,具体操作方式还应取得主管税务机构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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