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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叔鬲丁“器”字补说

 Michael430 2018-04-04

摘要:2003年陕西眉县杨家村出土9件西周晚期同铭单叔鬲,鬲上有一个铭文被误释为“彖”。本文从字形上、古音上否定了释“彖”的可能,并以详实的形体材料论证它当是“器”字的省体,从辞例上证明它在铭文中确实是当“器”字使用的。



2003年1月陕西省眉县杨家村出土了9件西周晚期的同铭青铜鬲,发掘者分别以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为次作了刊布,其中单叔鬲丁铭文作“单叔作孟祁尊,其万年子子孙孙永宝用。”(图一)


图一单叔鬲丁铭文拓片


铭文中“尊”下的一形体作:,因为写法比较怪异,学界至今对它没有定释。(为了行文方便,下文以字母A代之)


从形体上看,A跟“彖”形体相近。“彖”据陈剑先生研究有如下一些代表性形体:



(井侯簋)(录伯簋)(史墙盘)(趩觯)(克钟)

(逑盘)(逑钟)


因此有人主张释为“彖”,以李零先生为代表,但李先生文中没有论证。董珊先生亦释为“彖”,读为“鬲”,云:“上古音二字声母都是舌音,彖属于元部,鬲属锡部。上古音属于歌、月、元三部的字跟支、锡、耕部字读音相近。”


从形体上看,此字确实与上举彖字相近,释“彖”似乎有据。我们把单叔鬲丁及与其同出的其他8件青铜器的“彖”字形体裁切,反相处理如下:


(甲)(乙)(丙)(丁)(戊)(己)(庚)

(辛)(壬)


从上面的形体可以看出,前8个形体的中间部位都有一横画,而最后一个却没有,这说明它不具备“彖”字的形体特征,和“彖”字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形体,它是作为前八者的异体存在于铭文中,这为释“彖”说提供了形体上的一个反证。可以知道在勒铭者笔下,这些形体并非当作“彖”字来使用的。


从上古音看,释“彖”读为“鬲”也有问题。“彖”字在透纽元部,而“鬲”字在来纽锡部。虽然“透”“来”上古音是旁纽,可是元部和锡部既不能旁转、对转,也不能旁对转,更不能通转。古音并不相近,不能通假。董珊先生所引通假的例证并非来源于先秦文献,而且还是孤证,并不能作为“彖”“鬲”通假的文献证据。另外,“鬲”乃铭文中的常见字,很难相信勒铭者不会写这个字;再者,鬲乃周代重要礼器,作器者肯定会谨慎视之,岂能随意书写?且截至目前的金文资料中,我们还没有发现“鬲”字用通假字表示的。因此把它看作“鬲”的通假字,从形体、语音、文献及实际使用上都是没有证据的。


黄盛璋先生释A为“㒸”,括注为“器”,云:“函皇父器称所作祭器为‘尊器’,‘器’字从‘豕’,而‘㒸’,《说文》‘从八,豕声’,单叔鬲应就是假‘㒸’为‘器’。”


所谓“㒸”字,见容庚先生的《金文编》,其实根据陈剑先生的研究,除了史墙盘和师望鼎外,都是“彖”字,而史墙盘和师望鼎上的字据学者研究都是“丏”字,所以目前金文中根本就没有“㒸”字。不过黄盛璋先生认为,它在铭中被当作“器”字用,这很有启发意义。《陕西眉县杨家村西周青铜器窖藏》、《盛世吉金》和《商周金文编—宝鸡出土青铜器铭文集成》都把A释为“器”,李学勤先生认同这个观点。董莲池先生编著的《新金文编》也把它立在“器”字头下。


我们认为释为“器”是可从的。理由如下。据《集成》《近出》,西周金文中的“器”字有下面代表性形体,见表一所列。为了便于分析讨论,下面把表一中“器”字所从的犬旁一一裁出,按其尾部特征,可分为三类,见表二。


表一  西周金文中器字的代表性形体


表二  西周金文中器字的代表性形体所从犬旁分类


由表二可知,第一类犬旁尾部内收,见于西周早期和中期;第二类犬旁尾部下垂,西周早、中、晚期皆见;第三类犬旁尾部上翘,西周早、中、晚期可见。把A与上揭犬旁比较,可以发现,其A下部形体与西周早期卣器所从犬旁的下部颇似。


再来考察犬旁上部,据其书写特征,也可以分类,如表三。


表三  西周金文中器字的代表性形体所从犬旁上部分类


把A的上部与表三比较可以发现,它与第二类西周早期作册睘卣的器字所从犬上部相似。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西周早期卣和作册睘卣铭中的“器”字所从犬形可能是A的形体来源。因此,把A隶作犬,释作“器”之省体,从形体看是可信的。


查考与单叔鬲丁同时同地出土的逑盘,盘铭中3个从犬旁的字如下:(狄)(猷)把上列3字所从的犬旁来与单叔鬲壬中的犬形作比较:(狄所从)所从)(猷所从)(单叔鬲壬)上列4个形体相互之间毫无二致,更证明了我们研究的那个单叔鬲上的形体非“犬”莫属。


从辞例上看,如果把A释作“器”,与上字“尊”,构成“尊器”。而“尊器”乃西周习语,如旁肇鼎铭:“旁肇作尊器”(《集成》2071号),而该器是鼎。作册睘卣铭“用作文考癸宝尊器”(《集成》5407号),而该器是卣。曶尊铭“曶作文考日庚宝尊器”(《集成》5931号),而该器是尊。


我们研究的A是刻在鬲上的,称作尊器,也不足为奇,不必一定要称作“尊鬲”。综上,A是“器”字的省写,释作“器”当无疑。




(文章来源:《华夏考古》2017年第4期    此处省略注释,完整版请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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