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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类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实践

 鹏鸣 2018-04-05

作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吴旭日律师


摘要/引言


保理作为新型融资工具,能够基于企业贸易双方因发生贸易往来而形成的应收账款,由商业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为应收账款的债权方提供包括债务管理、催收、债权转让融资、资信评估和信用担保等一系列服务。


随着保理业务的不断发展,保理资产证券化发行量逐年增加,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中的地位日益凸显,根据相关统计发布,截至2017年12月15日,共起息86期以商业保理公司为原始权益人的证券化产品,发行金额共计829.81亿元。由于保理所涉服务行业、领域不断扩展,业务模式、产品不断创新,已经深入到众多制造行业、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物流、建筑工程、旅游、融资租赁、农业等诸多行业,因此保理资产证券化项下的底层资产特点各异,而对于不同属性的底层资产的法律尽职调查也有着特定的要求。 


本文结合笔者经办的行业首单医药类保理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实践经验,对项目成功发行背后的逻辑、条件的一些个人解读,并重点分析了底层资产为医药类应收账款的保理资产证券化项目在尽职调查过程中的关注要点,以及该项目在备案过程中交易所对该类保理资产证券化所关注的问题。


一、 资产证券化项目成功发行的条件解析


资产证券化项目从尽职调查、资产封包、法律文件起草、直到取得交易所无异议函并成功发行,离不开计划管理人、律师事务所、评级等各中介机构的反复论证和专业能力。笔者认为,除此之外,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创新产品,其成功发行都离不开特定的政策背景、以及原始权益人所具备的特定优势条件。


(一) 政策背景


国内首笔无第三方增信医药供应链ABS项目——山西证券-盛业保理医药资产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18年3月16日成功发行。本项目成功发行的政策背景就是国家“两票制”改革的推进实施。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要求优化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两票制”,积极鼓励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推行“两票制”。同年11月,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提出公立医院药品采购逐步实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推行“两票制”,减少药品流通领域中间环节,提高流通企业集中度,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净化流通环境。通过整合药品经营企业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加快发展药品现代物流,鼓励区域药品配送城乡一体化,为推进“两票制”提供基础条件。


(二) 原始权益人的供应链优势


根据本项目《标准条款》和对原始权益人的尽调,笔者认为,本项目原始权益人的特定优势条件,就是其所拥有的医药类合格应收账款的供应链优势。在上文所述的“两票制”政策驱动下,盛业保理于2016年初即已开始开展医药物流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致力于为医药医疗产业链提供特色保理融资服务,并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医药保理业务管理流程模式:


①医院(债务人)通过政府专门搭建的网上医药采购平台向经销商(融资人)下订单,经销商向医药公司采购药品;


②经销商向医院配送并销售药品,并将相关采购的进项税发票,连同销货单及销项发票一并提交医院审核,确保上游采购均直接来自医药公司,满足“两票制”要求,即满足“货票同行”的政策要求;


③医院验收药品后确认收货,经医院相关业务和/或财务部门确认后,经销商形成对医院的应收账款;


④经销商将对医院的应收账款转让于盛业保理,并完善相关登记手续,医院向盛业保理确认应收账款转让事宜;


⑤盛业保理与经销商签署有追索权的保理服务合同,并根据审核的授信额度及应收账款规模发放保理融资款;


⑥盛业保理对经销商银行账户进行监控,医院按照其支付条件,向经销商支付货款,经盛业保理和经销商确认后,相关款项转付给盛业保理,冲减保理债权本金。


以上为笔者在本项目成功发行后,个人对于成功发行背后的逻辑、条件的一些解读,与大家风险,同时也期望首单医药保理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成功发行,可以成为后来者的“他山之石”。


二、 医药类保理资产证券法律尽职调查关注要点


(一)基础资产“合格标准”的特别设定


在本项目《标准条款》所设定的基础资产“合格标准”中,除了原始权益人真实、合法、有效拥有基础资产,且基础资产上未设定抵押权、质权、其他担保或任何第三方权利;基础资产可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且无需取得融资人、债务人、基础资产担保人或其他主体的同意等常规条件外,还特别设定了如下条件:


1、在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应付款项金额以债务人(医院)签收确认的《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累计的金额为准;


2、融资人(医药流通企业)自基础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即已取得现行法律项下签订并履行前述基础交易合同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包括但不限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且承诺前述资质、许可、认证在法定到期日前持续有效;


3、债务人(医院)自基础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即已取得现行法律项下签订并履行前述基础交易合同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 相关法律尽职调查工作


为核查基础资产是否满足上述合格标准,对基础资产真实性、融资人的业务资质、债务人的经营资质、经营状态等进行了详细尽调,针对上述事项,笔者在尽调过程中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1、对《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的具体内容进行了严格设定,对签收回执逐一审查。


在此,笔者需要提请大家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法规。随着监管的不断细致深入,根据对基础资产的穿透性原则,保理资产证券化参照适用上交所、深交所和机构间报价系统于2017年12月15日同时发布的《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以下简称“《确认指南》”)规范。本项目在备案反馈时,也正是被要求根据《确认指南》的相关规定发表补充意见。根据《确认指南》的要求,“应收账款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及附属权益义务人(如有),并在相关登记机构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因此,在保理公司受让应收账款债权的过程中,是否对债务人做出实质性通知和落实转让登记工作是尽调的重要关注点。通过尽调,可以确认应收账款转让行为通知到债务人的实质有效性,避免后续因通知流于形式而使SPV无法排除债务人行使抗辩、反索、抵消等权利。


另外,根据《确认指南》,保理公司应在受让应收账款债权时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办理转让登记。虽然根据我国现有司法判例认为该登记仅为“公示目的”,不发生强制性排他对抗效力,但由于这一登记目前仍是避免应收账款被重复转让的一种有效途径,所以,笔者建议在尽调时仍应当关注底层应收账款债权是否办理质押登记。


基于以上尽调,笔者在《法律意见书》中认定,根据债务人出具的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回执,各基础资产债务人均已确认《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所载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合同及其相关单据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或瑕疵、错误,债务人保证在《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规定的支付期限届满前无条件付款至指定账户。


2、对保理合同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


本项目中基础资产对应的保理合同都有相应的合同编号,每一份融资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交易合同均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债务人都签收确认了出库单,但是底层资产数量大,无法逐笔审核。为此,在尽调过程中,笔者采取了对各融资人所持有的应收账款进行随机抽凭核查的方式,即根据业务情况确定一定的抽凭比例,然后根据抽凭比例随机抽取相关数量的发票,要求融资人提供相应的出库单进行交叉比对核查。该种尽调方式,可实现对基础资产的真实性、能否特定化的有效核查。


3、除审查书面材料外,还对业务金额占比较高的融资人进行了重点核查。


针对该尽调事项,具体尽调手段包括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对公司所在地进行了实地走访。访谈对象包括融资人财务总监、采购经理、销售经理。通过访谈,全面了解了“两票制”下的医药采购、销售及配送全流程。基于对医药配送业务的了解,有利于中介机构有针对性的结合其他核查手段对相关事实进行验证。通过实地走访,可有效直观感受和验证融资人在药品配送行业的经验、管理水平、仓储能力、销售规模,亦可对底层资产的形成基础和真实性进行有效核查。


同时,笔者认为,通过对融资人的尽调,可以有效排除债权人的信用风险。从法律关系和合同权利义务的角度来说,债务人付款义务的前提,是债权人已经完全适当履行其在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义务且不存在商业纠纷。若债权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履行义务有瑕疵,将会导致债务人可能向专项计划主张商业纠纷抗辩权而不履行付款义务的风险。另外,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若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保理公司有权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


据此,笔者认为,债权人的履约能力和偿付能力既是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的前提,也是对债务人违约的补救措施,因此,建议对于债权人的信用风险亦应在尽调时给予重点关注。


4、本次专项计划涉及的应收账款为各融资人(医药经销商)与债务人(医院)之间因医药采购而形成的应收账款,为核实业务形成的真实性,笔者在现场走访时,参照会计师审计时通常采用的“穿行测试”程序,登录债务人(医院)所在医药配送主管部门所管理的医药采购平台,可以有效查询到相关订单的签订情况、订单履行情况、融资人与医院之间的收发货确认等事项。


5、根据标准条款所设定的基础资产合格标准的条件,在尽调过程中,笔者对融资人是否持有在有效期限之内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进行了原件、复印件比对审核,并通过互联网检索方式复核。 


6、根据标准条款所设定的基础资产合格标准的条件,对债务人的资质和经营状态进行了全面核查,以确定债务人是否具备合法经营的资质和持续经营能力,目的是协助管理人发现和判断债务人发生违约风险的可能性,并对投资人作出准确、客观的风险提示。另外,结合本次专项计划备案过程中的反馈意见,如在债务人为医院分院(分支机构)的情形,建议在项目尽调过程中与融资人、债务人积极沟通,取得总院对分支机构有权对外签署合同、确认相关应收账款债权,以及支付款项的授权或者确认文件,以消除监管部门对底层资产合同合法性的担忧和关注。


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尽职调查目的都是为了防范、排除风险,并根据尽调情况发表相应的法律意见。因此,以上内容主要是笔者结合本项目的具体风险点,以及项目在备案过程中交易所对该类保理资产证券化所关注的问题所进行的复盘梳理。


三、结语


《诗经》有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此,笔者在本项目成功发行后,试图对本项目成功发行背后的逻辑、条件展开思考、探析;同时,对本项目的法律尽调工作全面梳理,并形成拙文。希冀本文对有意发行该类产品的原始权益人有所启示,同时,期盼可以抛砖引玉,与业内专业人士共同探讨、进一步完善医药类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尽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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