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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讲:新时代背景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有效辩护

 建喜图书馆 2018-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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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背景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有效辩护


贾慧平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金牙大状学院院长暨农村两委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擅长职务犯罪、诈骗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

贾慧平律师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生学历,太原工业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客座教授,原山西省律协刑事专委会副主任。著有《光荣与希望——一名刑事辩护律师的心声》、《岁寒红梅——共和国刑辩律师札记》等著作。

贾慧平律师热心公益,在腾讯视频网站制作并上传《贾慧平律师刑辩讲堂》公益视频讲座共计十一讲。


关于扫黑除外的有效辩护,引用我国著名刑辩律师王亚林的观点,核心思想就是四个字“智慧、勇气”,通俗点说,刑辩律师在争辩、敢辩同时,还要善辩今天我将从三个方面分享新时代背景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有效辩护


一、时代背景(政治性

作为刑辩律师,应该敏感的意识到,我们处在一个伟大的新时代。自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之后,全国各地掀起了扫黑除恶的高潮。这个新时代具备以下特点:

(一)案件量大,涉及人数多

“扫黑”与“打黑”区别在哪里呢?打就像狙击手,一对一;扫,就是秋风扫落叶。这是最形象的一句说法。我们通过媒体看到,全国各地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一抓就是上千人,一破案就是几百起),在此背景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也正式发文,对刑辩律师如何去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辩护提出要求,各个省、市律协也都在开展相应的工作。

(二)针对老百姓身边的犯罪

我们之前搞的是打黑除恶,是反腐败斗争,它局限于权力阶层;而现在开展的扫黑除恶,它针对的应该是老百姓身边的一些所谓的苍蝇”。所以我认为在新时代的背景下,“扫被除恶”就是我们的党和政府,为了老百姓的安居乐业而开展的专项斗争,就是要把老百姓身边所发生的一些黑恶势力,统统扫进历史的垃圾堆。

(三)查封扣押的涉案金额少

现在开展的扫黑除恶斗争,被查封和扣押的涉案资金数量并不是很多。根据吉林省公布的涉黑涉恶犯罪团伙打击的公告显示,打掉涉黑犯罪团伙七个,恶势力犯罪团伙110个,查封扣押涉案资金435万。对比较我之前办理的辽宁袁诚家的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件,涉案金额是60多个亿,从这两个案例的数据比对,我们可以直观感受到,“打黑除恶”的着眼于资金数额,“扫被除恶”却并不不太关注资金数额问题。

(四)范围广,规模大

我们要看到现在的扫黑除恶是专项斗争,是在全社会的范围内针对老百姓身边的一些黑恶势力进行打击的专项斗争,为期三年,声势浩大,这是史无前例的。


二、扫黑除恶的对象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文件,这次扫黑除恶针对的对象,主要是以下十种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打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8、组织或者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9、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0、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从这十类打击对象来看,在新的时代,扫黑除恶的意义在于净化社会环境,政府更加关心跟老百姓快乐、健康、幸福感息息相关的政治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


三、如何有效辩护

什么是有效辩护?有的人讲有效辩护,就是律师的辩护行为必须要影响到司法人员、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但是我并不这样认为。司法环境复杂,即便结果不尽如人意,但从律师的角度来讲,只要尽心尽力做到极致、不留遗憾的辩护就是有效辩护。分享几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辩护技巧。

(一)如何做到尽心尽力

1、仔细阅卷

仔细阅卷发现问题:程序是否违法或有瑕疵、是否遗漏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证据反映的事实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2、按需会见,注重核对证据

辩护律师根据承办案件的需要会见,而不是要个按照合同约定限定会见次数;当接到一个被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之后,我通常的做法是按照起诉书或者起诉意见书的顺序,一行一行和当事人进行核对,这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因为在我们国家,现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过程中,证据确实存在很大的问题。

3、跟承办机关做良好沟通

如发现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没有调取的,申请承办单位调查取证。

(二)注意一下程序性问题

一个有组织的犯罪,应当是像一个编织好的渔网,而不是一箩筐的土豆,被告人之间应当是在组织之上相互勾连,他们实施的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个罪之间应该有联系。

接受委托承办案件,与当事人核对起诉书,可以先从程序方面入手,纵观全案,看这些案件在程序上是否有问题。


1、关于管辖

案件由这个司法机关管辖是不是对的,或者有些罪由公安机关管辖是否正确,因为在涉黑案件中,往往发现有一些罪应该归检察院管,就是职务犯罪,但是也被拉到了涉黑案件中,由公安机关去查,这个是错误的。

2、关于回避

我们国家的法制在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刚刚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就提到了回避的问题。但是以前讲回避,都是讲法庭的回避,没有讲到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回避。

3、关于非法证据排

非法证据排除在2010年就颁布实施,但是执行了这么长时间,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执行的并不是太好。所以我们国家现在非法证据排除,还是一个亟需落实的问题。

4、关于被害人出庭

当我们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好多案件是治安案件,早在前78年之前就已经处理过,但是现在为了凑数,把这些案件也归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作为违法行为,就需要被害人来出庭,当庭调查事实,确认前期案件是否调解、赔偿。

5、关于证人出庭

遇到这些案件,尤其是涉黑涉恶的案件,法院对于证人出庭也会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比如戴面具出庭,带头套到出庭。但是我们必须要申请法庭来申请证人出庭,这也是我们国家现在司法改革要确立司法审判中心主义要积极落实的措施。

6、关于鉴定意见

对于与案件认定事实有重大利害关系的鉴定意见,律师应当注重申请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如果鉴定意见与客观事实存在重大矛盾,而且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鉴定人不出庭的话,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7、关于专家辅助人的出庭

在我办理的一些具有较大影响的刑事犯罪案件中,我都在当事人许可后,申请法庭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专家辅助人的出庭是需要费用的),然后委托鉴定机构或者专家机构要求他们派出专家人员来出席法庭。去年刚刚颁布的三项规程,明确指出专家辅助人由律师聘请之后,在法庭上是可以和鉴定人面对面地对某一个问题来进行质证,因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是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这些程序性权利,作为辩护律师,尤其是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在阅卷、会见当事人之后,如果证人不出庭,鉴定人不出庭,专家辅助人不出庭,被害人不出庭,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重大利害关系,为实现有效辩护,律师应当积极向法庭写出庭申请。


(三)主动申请召开庭前会议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尤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保证庭审顺利进行,可在接受委托后,主动申请召开庭前会议。

1、庭前会议可以解决的问题: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证人是否出庭、辩护人提出调查取证申请、是否遗漏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证据开示方式等。

2、可在庭前会议中申请控方提交证据目录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中,控方的证据非常多,为提高庭审效率,可申请法庭让公诉机关向辩护律师提供一份他在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目录。

(四)运用证据进行有效辩护

1、提前整理控方证据,按照证据种类做阅卷笔录

从证据角度来讲,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类证据。我们就要看所接到的案件中有多少种证据,多少个证据,必须把这些证据分门别类,在开庭之前把它整理出来。我认为一个成功的负责任的刑辩律师,在阅卷的时候,都应该做阅卷笔录

2、整理书面质证、辩护意见,提前提交书记员

而且在阅卷笔录的过程中也同时形成举证、质证意见,最好形成电子版。形成电子版之后,在法庭开庭之前交给书记员,有可能的话打印出来交给法庭。

3、有必要的,制作可视化质证、辩论意见,提高庭审辩护效果

利用可视化工具进行辩护,不仅在当事人及家属面前展示你的专业精神、给审判员留下一个良好的印象,更重要的,全程脱稿发言,更能展示律师的专业风采。

4、利用证据进行有效沟通

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有效辩护,我认为要靠扎实的工作去说服公诉人,说服法官,让他们觉得你说的有道理,而且说的每一句话都有证据在支持。这就要求我们更加仔细阅卷。

(五)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共同犯罪

什么叫共同犯罪?为了一个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利益,共同去实施的行为,还是他个人所实施的行为,与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关系,都需要我们从关联性去印证,提供辩护律师的意见。

1、注重分析、确定组织成立的时间节点

确定案件中存在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第一重要工作就是确定组织成立的时间节点。确定时间节点,才能确定经营收入、组织成员等重要事实。关于组织何时成立的证据,要着重分析不同组织成员的口供,分析相关关联及矛盾,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

2、分析不同被告人的作用

注重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经济特征、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其中,我认为最关键的是非法控制特征,但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涉黑性质的组织,非法控制特征并不明显。在扫黑除恶”的大背景下,降低了对该特征的认定标准。对于组织特征,要根据案件客观证据,分析不同被告人的作用,确定组织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一般的参加者,从而估算被告人的量刑。

3、分析不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排除不属于组织内的犯罪事实

除了组织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之外,还要看他们所实施的行为,是个人的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我的经验是列表。在我们阅卷的时候,要对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权力架构列表,要把所有指控的事实放到框架之内,来客观的去分析和判断,不同事实之间是否存在有机联系。

(六)关于涉案财产的处理

为涉黑案件辩护,需要重点关注涉案财产是否合法,以防办案机关将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产没收和追缴。辩护律师要认真分析资产来源和支出,确定哪些财产是通过违法犯罪行为积累的,哪些是合法收入。


四、结语

在新的时背景下,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有效辩护,其实离不开两个字:认真。只要辩护律师认真阅卷,认真会见当事人,发现案件中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再运用我们长年积累的辩护技能、技巧,才能真正实现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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