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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拿地新规下的税务风险应对思路——配建保障房的税务处理

 松涛楼 2018-04-13

摘要: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的加强,各地政府对房企拿地均出台了新的政策,其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并移交政府成为新形势下的拿地条件之一。配建保障性住房对房企的税务处理可能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文从房企税务风险应对的角度,提出配建并移交保障性住房的税务处理思路。


一、“限地价、竞配套”的拍地模式及税务风险


在房地产市场不断升温的情况下, 国家启动了新一轮房地产市场调控,出台了相关政策限制房价、地价的进一步上涨,同时,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以江苏省南京市的规定为例,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03号)的规定:(房产财税:fdccwpeixun)


“调整优化土地出让方式。土地出让时,地块竞价达到最高限价时停止竞价,改为竞争保障性住房面积,面积最多者竞得,所建保障性住房无偿移交政府,相应房屋建设成本不纳入房价准许成本。进一步增加中小套型和中低价位住房供应,选择河西新城、江北新区、南部新城等区域和江宁、仙林地铁沿线的部分地块,采取‘限销售对象、限房价、限套型、限转让、限销售方式、竞地价’的出让方式。”

因此,在新一轮的调控形势下,南京地区出台了“限地价、竞配套”的拍地模式。新模式下,房企拿地后进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并在建设完成后移交政府,其在房地产开发全流程中可能产生多重税收风险,房企需要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全面的把握,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出发进行综合考虑。

(一)房地产开发环节的复杂性


房地产开发的全流程涉及拿地、开发、销售、清算等各个环节,每一环节的税务处理相对独立又相互影响,处理不当可能产生连锁反应,导致企业承担额外的税收风险和税务成本。因此,房地产企业对各个环节的税务处理需要做全盘考虑和提前规划,以降低项目的整体税收风险。

(二)房地产涉及税种的多样性


房地产开发的主要业务活动涵盖了土地的取得与经营、房产的开发与销售,产生了多种应税行为,因此涉及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多个税种,每一税种均需要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筹划。

二、配建保障房的税务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房企在拍地时,当地价达到最高限价时,停止竞价,改为竞拍保障性住房面积,所建保障性住房完工后移交政府。根据目前各地新规的实施情况,保障性住房的移交方式主要有建成后无偿移交和建成后由政府回购两种。而根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地点,又可分为红线内的保障性住房和红线外的保障性住房。

(一)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


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即在移交环节政府部门不再支付价款,该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成本由开发项目的整体收益覆盖。

1、增值税的处理

红线内配建保障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增值税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1)现行增值税政策对视同销售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保障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属于向其他单位无偿转让不动产,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2)原营业税政策对保障房建设的规定


由于营改增后无偿移交保障房的政策尚不完善,且房地产业增值税政策原则上平移营业税原有的规定,我们建议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
“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视同销售价格的核定方法做了如下规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综合以上政策的规定,我们建议,红线内配建保障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应以不含地价的建设成本,加成成本利润率来确认增值税视同销售销售额,成本利润率一般按照15%来确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开发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

(3)待明确事项


由于配建保障房的建设成本应当作为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针对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因此,在配建保障房作为拿地条件之一的情况下,保障房的建设成本能否作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而抵减销售额,政策尚未做出明确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也未有明确口径,应当作为待明确事项,在后续开发项目中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红线内配建保障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企业所得税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1)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视同销售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
“第七条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因此,配建保障房作为取得土地的条件,将红线内配建保障房无偿移交政府部门,属于将开发产品用于换取非货币性资产的行为,应做视同销售处理,一般按照15%的成本利润率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2)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成本归集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在红线内配建保障房是土地出让时房地产企业的拿地条件之一,因此,配建保障房的建设成本应属于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在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中归集,作为开发成本在税前扣除。

3、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红线内配建保障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土地增值税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1)土地增值税政策对视同销售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因此,配建保障房作为取得土地的条件,将红线内配建保障房无偿移交政府部门,属于将开发产品用于换取非货币性资产的行为,应做视同销售处理,按照规定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2)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在红线内配建的保障房与红线内普通标准住宅可合并作为一个清算单位,保障房的建设成本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在计算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并可以加计扣除。


在红线外配建的保障房,由于无法与红线内普通标准住宅合并作为一个清算单位,其建设成本能否作为红线内清算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在计算增值额时加计扣除,尚存在一定的争议。

4.契税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
“第九条 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认为,配建保障房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之一,因此配建保障房的建设成本应计入拿地成本中,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建设成本金额补缴契税。由于地区间征管口径存在差别,应咨询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具体的缴纳方式。

(二)建成后政府部门回购

保障性住房建成后由政府部门回购,回购的价款通常已经在房企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政府部门按照约定向房企支付回购价款,该价款通常大幅低于市场价格。

1、计税价格的调整

(1)计税价格偏低的风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九条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配建保障房建设完成后,政府按照限价进行回购,由于回购价格通常偏低,存在计税价格偏低的调整风险。

(2)政府回购价格不再调整


由于政府回购保障房的价格在拿地时已经确定,且一般会在合同中明确体现,因此我们认为,政府按照合同约定低价回购保障房,不属于“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视为存在合理理由,不再对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价格进行调整。

2、土地增值税负增值的处理

(1)红线内配建保障房


在政府限价回购保障房的模式中,由于回购价格偏低,会造成保障房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产生负增值,且红线内保障房可与红线内其他普通标准住宅合并作为一个清算单位,我们建议在政府低价回购的模式中,红线内的可售物业应建造一部分普通标准住宅,以消化保障房回购产生的负增值,从而实现土地增值税税负的降低。

(2)红线外配建保障房


由于红线外配建的保障房无法与红线内开发项目合并清算,其产生的负增值无法抵消可售项目的增值额,因此不做处理。

三、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税务处理思路总结


根据以上分析,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税务处理应根据移交方式的不同,确定各个税种的处理和筹划思路,我们将以上分析总结如下图:

转自:律商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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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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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房地产开发基本知识及纳税概述

第一节  房地产开发基本业务知识

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主要阶段

第三节  房地产开发涉及税费概述

第二章  企业设立环节税收政策实践应用

第一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及相关税务问题概述

第二节  投资主体不同影响税后净收益

第三节  适当借款有助于降低税收支出

第四节  注册地合理规划可降低税务成本

第五节  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的税收权衡

第六节  总分支机构跨地区经营所得税收有别

第七节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应考虑税收问题

第三章  取得土地使用权环节税收政策实践应用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不冋取得方式下的税务问题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转移计征契税实践应用

笫三节  改制重组契税征免实践应用

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该由谁缴纳

第五节  受让土地注意土地使用税之税收风险

第六节  囤地缴纳土地闲置费影响清算成本扣除

第七节  政府土地返还款营改增后风险依旧在

第四章  旧城改造项目税收政策实践应用

笫一节  拿地先拆迁税务视角分析

第二节  被征收人旧城改造政策分析

第三节  拆迁人与征收人旧城改造政策不完全一致

第四节  旧城改造项目如何清算土地增值税

第五节  “三旧”改造九种模式最具指导性意义的文件

第五章  代建开发与增值税计税方式

第一节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代建如何征税

第二节  没有土地代建行为如何征税

笫三节  政府工程营改增后如何计税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营改增后如何计税

笫一节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按差额纳税

第二节  在建工程转让与股权转让获取开发用地

第三节  股权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税收政策实践应用

第四节  整体产权转让收购项目公司税收政策实践应用

第五节  整体资产转让获取土地税收政策实践应用

第七章  合作开发房地产税收政策实践应用

第一节  房地产合作开发概述

笫二节  当合作建房遇到营改增

第三节  合作建房免征士地增值税分情况分析

第四节  分房分利会计税务处理不一样

第五节  先联合拿地再合作建房如何处理

第八章  开发环节税收政策实践应用

第一节  开发成本核算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计说方法的选择

第三节  共同成本及代建工程的会计核算处理

笫四节  会计成本不等于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第五节  售楼部不同模式的税务处理

第六节  项目工程用房与销售用房税务处理不同

第七节  境外支付劳务费的税务处理

第九章  营改增后房地产增值税税收政策实践应用

第一节  商品房销售基本政策

第二节  房地产销售预缴税款与纳税申报

第三节  房地产企业进项税额抵扣实践应用

第四节  房地产销售开发产品发票如何开具

笫五节  转让“二手房”增值税政策实践应用

第六节  不动产出租增值税政策实践应用

笫七节  房地产企业特殊业务增值税政策问答

第十章  房地产企业经营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实践应用

第一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

第二节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说对房地产收入的确认差异

第三节  开发产品完工后收入的所得税处理

笫四节  房地产企业其他收入的税务处理

第五节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可否核定征收

第六节  商品房合同面积与确权面积误差的税务处理

第七节  房地产促销方式及其税务处理

笫八节  支付及收取违约金的税收政策实践应用

笫九节  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优惠及税收政策实践应用

第十一章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收政策实践应用

笫一节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原则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总额的扣除

笫三节  职工福利费等四项经费的税务处理

第四节  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税务处理

第五节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的税务处理

笫六节  通讯费补贴的税务处理

笫七节  五项限额扣除支出税收实务

第八节  其他无限额标准的费用扣除

第九节  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

第十节  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第十二章  企业重组清算业务税收政策实践应用

第一节  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第二节  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笫三节  企业不注销,多缴企业所得税可否退还

第十三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实践应用

笫一节  向职工福利售房个人所得税有利

笫二节  商品房促销要不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笫三节  二次股权转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说

第四节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章  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实践应用

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

第二节  建设期间该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节  项目竣工后该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面积的扣除

第五节  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与缴纳

第十五章  房地产企业印花税税收政策实践应用

第一节  印花税新规出台 监控力度加大

第二节  印花税缴纳违规行为如何处罚

第三节  印花税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的主要政策

笫四节  64种不缴纳印花税的情形

第五节  印花税会计处理

第十六章  土地增值税税制要素与政策优惠

笫一节  土地增值税税制要素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第三节  普通标准住宅税收优惠政策实践应用

第四节  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第五节  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实践应用

第六节  个人房产转让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

第七节  股权转让取得土地的土地增值税征免争议

第八节  “炒”地“炒”房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七章  旧房转让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

笫一节  什么是旧房

第二节  转让旧房确定应纳税额的四种情形及对比分析

第三节  旧房转让依评估价格扣除要分析

第十八章  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税收实践应用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预缴税务处理

第二节  房地产清算项目和清算单位的确定

第三节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时限与资料

第四节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确定

第五节  清算收入如何认定“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第六节  无产权地下车位收入清算税收实践应用

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笫八节  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管理风险防控

笫九节  清算后再转让房产能否二次清算

第十节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式选择

第十九章  最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实践应用

笫一节  房地产企业应设置的增值说会计科目

笫二节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一般账务处理

笫三节  房地产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

第四节  与结转收入无关的“税金及附加”按发生额计提

第五节  预缴增值税所申报缴纳的附加税费是否结转“税金及附加”

第六节  房地产销售不动产收入该何时结转

第二十章  增值税发票管理实践应用

第一节 增值税发票种类

第二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第二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

第四节  发票违规处理

第五节  房地产相关发票开具特殊规定

第六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规定

笫七节  其他发票开具规定

第八节  发票犯罪行为的构成标准及刑罚

笫九节  企业取得超经营范围的收入如何开具发票

第十节  发票开的时间不同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end……


精彩书评


是一部营改增后,以房地产项目开发流程为主线、集会计核算与税法实务于一身,对房地产财税领域具有指导性意义的实用工具书。对于广大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提升实践操作能力大有裨益。

——陈玉琢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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