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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委对非党员村干部和非在编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anyyss 2018-04-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出台后,许多人提出这样的一些问题:对属于监察对象的非党员村干部和非在编人员(既非公务员也非事业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是否可以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给予政务处分?如果不可以,那该如何处理呢?等等。

笔者认为,要弄清这些问题,需厘清以下三个关系。

一、监察和调查之间的关系

《监察法》第十五条明确了监察范围,列举了监察机关对六类人员实施监察,而非党员村干部和非在编人员涉及到其中三类人员:第(三)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第(五)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第(六)项“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监察法》第十一条明确了监察机关应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三项监察职责。调查只是监察职责的其中之一,也就是说,对监察对象实施监察时,除了可以采取调查措施以外,还可以采取监督或处置措施。

对非党员村干部以及其他非在编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都属于监察职责范围。

对于他们的职务违法行为是否采取立案调查措施,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他们的职务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监察机关才有必要予以立案调查;如果未涉嫌犯罪,就没有必要对他们立案调查,只需要采取监督或初步核实措施以后,给予除了政务处分以外的其他处置方式就可以了。

二、处置和处分之间的关系

《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提醒教育检查诫勉、处分、问责、移送、建议或撤案等处置方式,而作出处分只是处置方式之一。

对于非党员村干部和非在编人员实施监察以后,不能给予政务处分(至少目前不可以),但可作如下处置:

第一,对于其中具备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可以按照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要求,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较轻的组织处理;

第二,对其中涉嫌职务犯罪的予以立案调查,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对于其中具备职务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但不构成职务犯罪的,可依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应作出调岗、停职、责令辞职、罢免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较重的组织处理或监察建议。

三、监察对象和处分对象之间的关系

监察权不等于处分权,监察对象和政务处分对象不是重合的,一般来说,监察对象的范围应大于政务处分对象的范围。监察机关可以对监察对象实施监察,但有时因为缺乏专门的实体法依据,而无法对其作出政务处分。

比如,对于非党村干部,目前就没有作出政务处分的实体依据,对于非在编人员,除了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可以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政务处分以外,其他非在编人员也没有给予政务处分的实体依据。当然,虽然不能给予政务处分,但可以作出其他恰当的处理方式,一样可以起到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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