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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应该怎么考核?这个报告提出了几点建议!

 百战归来 2018-04-14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中对国有企业“分类定责、分类考核”的要求,国资委对2012年发布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于2016年末发布《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下文简称《考核办法》)。《考核办法》实施一年多来,对央企提高经营业绩起到了重要的激励作用。


为使《考核办法》能更准确地评价央企经营业绩,作者对中国大连高级经理学院部分央企学员进行了调研。学员们在肯定《考核办法》效果的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作者汇总整理形成以下报告。

1.分离以经济效益考核为主的业务板块

学员普遍建议,按照《指导意见》“对特殊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实行业务板块有效分离”的原则要求,应首先将央企集团中能够主要以经济效益考核的部分分离出来,由EVA等传统指标实施考核,剩余部分实施特殊功能考核。由于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考核机制比较成熟,在被分离板块能够无障碍实施。分离后剩余部分由于体量较小,功能更纯粹,较容易抓住功能考核重点。对于央企集团中的已上市部分、财务投资部分、非主业部分和主业中非战略重点部分,建议国资委适用经济效益指标考核,剩余部分的商业二类或公益类企业另外设置有针对性的考核指标。

此外,建议国资委对已上市部分探索使用市值考核指标。《指导意见》指出要大力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市值是上市公司价值的最直接反映,能更加真实全面地揭示企业资本经营运作成果。市场增加值(MVA)是公司市值与累计资本投入之间的差额,表明了一家公司在资本市场上为股东创造的财富。在理论上MVA等于未来EVA的折现值,与已实现的价值EVA相对应,MVA EVA反映了企业整体价值提升。近年山西省国资委在汾酒集团等上市公司考核中应用该指标,取得较好效果。

2.按特点设置分类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

商业二类企业体现承担国家安全、国家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的分类指标,及公益类企业公益性业务完成情况和保障能力的社会效益指标,在性质上与以往经济效益指标有根本差异。为保证考核的有效性,学员们建议按每一类指标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处理后,再引入考核体系中。

国家重大专项任务集中在科技领域,一般周期较长,结果不确定性大,建议国资委采取间接的方式获取此类指标。也就是说,将发布任务的主体对任务进展情况的意见,作为考核指标的数据来源基础。如计划中某任务没有中间或最终成果,则不纳入考核范围。指标可通过根据每项任务的重大程度分配权重,计算出重大专项任务完成率加以考核,在基准完成率以上的应予加分奖励。公益性业务完成情况也可参照此类指标,并在评价主体上引入社会公众。

《国家安全法》规定的多个领域的国家安全任务中,与国资委监管的央企关系最为密切的包括资源能源和粮食安全等。在考核操作层面主要应关注在石油、煤炭、电力、钢铁、有色、粮食储备等几个行业建立充足的安全储备。建议对此类指标,国资委根据国家要求和企业状况设置安全储备量考核基准,因储备太少威胁安全,太多又过度耗费资源,因此达到得满分,超过不加分。公益类企业的保障能力也可参照此类指标设置。


3.在实施各阶段采取柔性管理措施

在当前国企“管资本为主”的改革进程中完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既要鼓励创新、表扬先进,也要允许试错、宽容失败。刚性的考核机制已不再适应未来国企发展,学员普遍建议国资委在考核实施各阶段加强柔性要素作用发挥。

考核期初,建议国资委基于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主要目标,确定经营业绩考核重点,加强一致性审查。指标、基准值与考核方式的确定应与企业深入沟通,基于双方的共识,合理制定考核方案,体现出目标的“内在驱动性”,避免自上而下“压指标”。

考核期中,建议国资委对企业因不可抗力和环境变化导致的损失,及主动战略调整等事项,及时调整考核要求。对创新性较强、风险较大经营举措的失败,可在考核中剔除影响。帮助协调解决对业绩有重大影响的经营难题。

考核期末,建议国资委听取企业意见,据以调整考核结果。对客观原因造成的业绩低下,在企业负责人尽职履责的前提下可予以谅解,调高考核分值。也可采取“只扣钱、不扣分”等方式,避免对企业负责人职业生涯造成不利影响。

4.运用考核结果提高经营业绩

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目的是不断提升中央企业业绩水平,提高企业高效经营能力。建议国资委指导被考核企业,在详细分析考核结果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改进措施,并在下一个经营周期中考察实施。通过加强“经营业绩诊断与提高”,使考核工作形成闭环循环,提高考核工作的有效性。

一方面,在形成考核结果后,建议国资委联合企业分析成绩或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针对业绩优良的企业挖掘成功经验加以推广,对结果不理想的企业,在找出关键影响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改进方向。在此阶段,关键是双方要达成共识,紧密结合战略规划确定企业下阶段的努力方向。在此基础上,由国资委监督企业制定详细的业绩改进行动方案。

另一方面,建议国资委根据企业业绩改进行动方案的重点,确定下阶段考核重点,改进考核方案。一个有效的业绩管理系统需要在不断迭代完善中逐渐形成,并使业绩在良性的动态循环中持续提高。对上阶段改进方案重点加强考核,体现了业绩考核工作连续性,有助于企业形成“战略定力”。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是国资监管的“牛鼻子”,关系国企改革发展方向和大局。以上论述,是基于当前《考核办法》执行难点的一般分析。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还提出了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在考核中应重视设置相应指标。由于各央企经营领域特点等方面差异很大,考核实施需要因企制宜,建议进一步加强对考核问题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推动工作有效开展。

作者简介|马大明,管理学博士,中国国有企业研究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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