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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混改风云 2020-08-13

国务院国资委于201931日修订印发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该《考核办法》的出台与实施,对健全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将起到导向性作用。

一、修订背景

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实施经营业绩考核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要途径之一。近年来,国资委紧围绕中央企业改革发展重点任务,不断探索完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自2003年公布《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来,已先后4次进行修订完善。党的十九大为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修订考核办法提供了根本遵循。于是国资委在深入研究、广泛征求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二、修订内容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612月,本次新出台的《考核办法》是在前一版本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完善,修订内容主要强调了以下五个方面:

1 强调发展质量

《考核办法》首次将发展质量提到比经营效益更重要的位置上。发展质量包括发展方式、发展动力、发展结构等。强调发展质量的经营业绩考核能够引导企业在发展方式上,由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在发展动力上,由投资、劳动等要素驱动转向创新驱动,在发展结构上,从增量扩张为主转向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举。主要体现在以下内容的修订与完善:

《考核办法》在遵循原则上增加了“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原则,且将本条原则列在首位,强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考核办法》在考核导向上依旧强调“突出效益效率”导向,但是不是一味追求效益,而是通过引导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及优化资源配置来提升效益。

2 强调科技创新

创新位列新发展理念之首,国资委始终高度重视科技创新考核,新修订的《考核办法》再次加大了对科技创新的考核力度。一方面,考虑到科技类企业的发展特点,通过强调科研创新相关指标促进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另一方面,考虑到科技类企业的研发阶段具有投入高、转化率低等特点,对其经营业绩考核将减少负激励,让科技类企业放手创新没有后顾之忧。主要体现在以下内容的修订与完善:

《考核办法》在分类考核中首次将科技类企业作为一个重要分类进行差异化考核,对科技进步要求高的企业,重点关注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加强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等指标的考核。在计算经济效益指标时,可将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这样可以引导企业建立研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也意味着科技类企业不必为了达成经济效益指标而控制研发投入,可以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决定研发投入额。

《考核办法》在奖惩中首次提出对于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和有关规定,可在考核上不做负向评价。对于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的企业来说,前期的投入必定很大,且短期效益会有较高的不稳定性,用同样的考核方式进行考核并不合理。这一内容的调整意味着国资委更关注这类企业的长期战略发展,而不局限于短期效益,有利于企业的长期战略布局。

《考核办法》在考核导向上依旧突出创新驱动,引导企业坚持自主创新,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行业技术引领,不断增强核心竞争能力。这一描述不仅表达了对创新的重视和加大投入,更强调创新的重点是关键核心技术,创新的目的在于行业技术的引领。

3 强调国际对标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新任务,而很多中央企业,甚至是已经进入A级行列的企业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此次《考核办法》的修订健全了对标考核机制,通过强化国际对标、行业对标在指标设置、目标设定、考核计分和结果评级的全过程应用,来引导和推动中央企业向世界一流企业发展,而不仅仅局限于国内一流。主要体现在以下内容的修订与完善:

《考核办法》在遵循原则上增加了“坚持国际对标行业对标”,提出瞄准国际先进水平,强化行业对标,不断提升企业在全球产业发展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加快成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考核办法》在奖惩上新增内容,提出A级企业根据考核得分,结合企业国际对标行业对标情况综合确定,数量从严控制。这意味着部分中央企业仅仅实现效益的增长是不够的,仅仅成为国内行业领军企业也是不够的,中央企业真正需要看齐的是所属行业的国际龙头企业

4 强调分类考核

中央企业布局较广、发展阶段有所不同,进行分类考核和差异化考核显得格外重要。上一版《考核办法》已根据《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对不同功能企业,提出了不同考核要求。但此次分类仅将中央企业分为了三类,每一大类内的企业差异性依然很大,无法真正实现分类考核的意义。修订后的《考核办法》在原有基础上新增了六类企业,分别明确了其考核重点。

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加强落实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优化目标、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的考核。

对科技进步要求高的企业,重点关注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加强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等指标的考核。

对结构调整任务重的企业,重点关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业转型升级、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加强相关任务阶段性成果的考核。

对国际化经营要求高的企业,加强国际资源配置能力、国际化经营水平等指标的考核。

对资产负债水平较高的企业,加强资产负债率、经营性现金流、资本成本率等指标的考核。

对节能环保重点类和关注类企业,加强反映企业行业特点的综合性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等指标的考核。

5 强调正向激励

修订后的《考核办法》删除了上一版中的多项负激励内容,增加并完善了部分正激励内容,希望通过正向激励提升对企业发展的引导和推进作用,并减轻企业束缚。

《考核办法》删除了上一版本提出的“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承担国家安全、行业共性技术或国家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企业,无特殊客观原因的,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同时删除了“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考核办法》在奖惩上新增内容,提出鼓励探索创新,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和有关规定,可在考核上不做负向评价。

三、修订意义

此次修订的《考核办法》是基于新的时代特点、新的发展理念、新的改革方向,结合原有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实践效果,进一步创新形成的。总的来说,《考核办法》呈现长远性、个性化、市场化三个特点。

长远性是指经营业绩考核更关注中央企业的长远发展。首先是重视发展质量胜过经营效益,这意味着企业将摆脱为达成经营效益指标去经营生产的落后思想,可以根据企业特点去制定更长远的发展战略。其次是重视科研创新,这意味着企业发展驱动力将逐渐由投资、劳动等要素转向创新。质量与创新,这些都是国际优秀企业能够成功的关键词,也将引导中央企业迈向世界一流。

个性化是指经营业绩考核更关注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等方面的差异性,并根据差异性使用不同的考核指标。个性化的经营业绩考核解除了企业受到的束缚,让所有企业都能够在各自领域进行个性化发展。

市场化是指经营业绩考核的方式和指标更贴近外部市场。一方面,强调国际对标使得中央企业的发展方向不再局限于央企内部或国内市场,而是真正“走出去”去世界一流企业竞争。另一方面,分类考核的方式进一步接近市场化的考核方式,能够激发中央企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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