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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重庆高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十则要点归纳

 贾律师 2018-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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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了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对重庆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具有重大指导意义,无论你是劳动者还是老板,都值得了解一下,原文有8000字左右,律师帮你浓缩成一千字,并进行更加浅显易懂的解读,可在三分钟内快速浏览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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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点


案例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虽与用工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但其在工作中受伤后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应当由用工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赔偿。


律师解读:劳动者退休后与用人单位一般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重庆高院明确,即使不具有劳动关系,构成工伤的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意味着更有利于保护退休劳动者,原因是第一工伤保险无需考虑劳动者过错,第二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并存时可以双赔。


案例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代办社会保险,但双方并无真实的用工关系,劳动者仅以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确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没有真实劳动关系,即使购买了保险也劳动者也不能主张相关劳动法权利,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三: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前后,虽然字号一致,但并非同一民事主体。   


律师解读:为个体户打工,换老板的时候,请叫原来的老板先把账结了,后面的老板是不对原来的老板负责的。


案例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双方补签劳动合同,并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实际用工之日起算的,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不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但补签后就不用赔了。请用人单位一定要守法,和劳动者签合同。

案例五:劳动者将建造师资质挂靠在建筑公司,社会保险费由自己出资并由建筑公司代缴,未实际向建筑公司提供劳动和接受其用工管理的,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建筑公司与劳动者达成一致,由劳动者担任其承接工程的项目经理,劳动者在工程施工期间实际为建筑公司提供劳动的,应认定双方在工程施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解读:和案例二基本一致,一级、二级建造师只是在建筑企业挂靠,不实际上班的不认定劳动关系。


案例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单位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以请求单位为其办理。



律师解读:单位不办退休手续将影响劳动者享受退休待遇,单位拒绝办理的,可以起诉法院。

案例七:用人单位依照约定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地点,劳动者采取不到岗等消极方式对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构成违法解除。

律师解读:用人单位调岗不与劳动者商量,对劳动者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劳动者拒绝的,不应该采取不上班的方式对待,而是应该要么回原岗位,要么去新岗位,同时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案例八: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人民法院应综合各种因素对其合理性进行判断。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并对劳动者上班提供便利的,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解读: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理由合理充分,也为劳动者提供上下班便利的,劳动者一般应当服从安排。


案例九: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行使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职责。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律师解读: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在被退回后,即使被派遣的劳动者没有工作,也有权要求支付最低工资。


案例十: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并非标准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后,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即可,无需另外支付加班工资。



四个愿望:

●不劳而获

●不学有术

●相爱无伤

●狂吃不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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